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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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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研究海商法,除了必须要了解其他主要国家的海商法之外,还需要深入研究为现代海商法提供框架结构的国际海商法公约.特别是《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鹿特丹规则》。本文以《鹿特丹规则》为视角,比较分析其错综复杂的条文,认为其是与先前存在的海运公约形成竞争关系的“强劲的竞争对手”,但最终会造成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的分裂。如果出现四足鼎立的局面,那么海上货物运输法律统一的路程将渐行渐远。  相似文献   

2.
《鹿特丹规则》引入了货物控制权制度,货物控制权的性质是合同请求权。货物控制权与合同变更有着密切的关系,对货方而言,合同变更权比货物控制权可能更有意义。货物控制权的控制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成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相似文献   

3.
试论《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之强化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对比以往公约与《鹿特丹规则》关于托运人义务的规定,指出《鹿特丹规则》强化了托运人的义务和责任。分析《鹿特丹规则》下托运人义务的变化及原因。结合这一变化,提出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4.
《联合国全程或者部分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鹿特丹规则》)是国际社会为推进国际货物运输法的统一而作的又一次努力。从《鹿特丹规则》的宗旨、研究方法、作用和影响、引发的问题和存在的漏洞着手,结合当前面临的新任务,分析中国应采取的历史态度,并对《鹿特丹规则》给予客观的评价。  相似文献   

5.
在对《海牙规则》《海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作简要比较的基础上,概括论述《鹿特丹规则》的五个特点:扩展了公约适用范围;规范了电子运输记录;明确了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义务;处理了不可转让运输单证的货物交付问题;完善了诉讼时效相关规定。呼吁中国目前不要加入《鹿特丹规则》,主张吸取《鹿特丹规则》中切合实际的规定,对《海牙-维斯比规则》进行修改。  相似文献   

6.
首先就现有公约对扣船法院行使实体管辖权制约的规则进行评述,然后对《鹿特丹规则》第70条进行全面详尽的解读,并在此基础上,分析该条款确立的规则对中国的影响。  相似文献   

7.
《鹿特丹规则》的评价与展望   总被引:10,自引:2,他引:8  
《鹿特丹规则》的先进性表现为:平衡利益,寻求统一,顺应时代,促进发展;其不足表现为:规则内容庞大,条款交织复杂;创新制度有不完善之处;有些制度的可操作性有待实践检验。文章还就公约签署,参加公约的时机以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等问题提出建议。  相似文献   

8.
务实考虑加入《鹿特丹规则》   总被引:1,自引:1,他引:0  
《鹿特丹规则》全名《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2008年12月通过,2009年9月23日开放签署及之后的批准、接受、核准程序,目前已有24个国家签署。西班牙于2011年1月19日批准该公约。借由实务经验解释条文,发现有些文章对公约的理解似是而非,这些言论阻挠了许多政府的签署及批准。试就现有条文作实务面之解读,矫正过虑的误解并促请早日加入该公约。  相似文献   

9.
货物控制权作为《鹿特丹规则》规定的一类新型权利,按权利内容划分,它属于债权;按权利作用划分,它属于形成权。因此,控制权的行使既有债权的相对性特点,又有形成权的单方性特点。明确了控制权是一种形成权,才能按照控制权的法律特点在立法上确立其内容和行使条件。  相似文献   

10.
作为时下热点,《鹿特丹规则》是国际海事委员会第40届大会的一项主要议题.中国的司玉琢教授在研究《鹿特丹规则》的过程中,提出了14个疑难问题,附上他本人的观点,在大会前发给有关专家.专家们认真地对问题单进行回复,这些回复反映出公约条款背后的立法精神,有助于进一步理解《鹿特丹规则》,为将来中国决定是否批准《鹿特丹规则》提供更多参考.  相似文献   

11.
张元 《法制与社会》2011,(20):239-240
200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反映了当今国际社会调整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的发展趋势。本文对该公约中承运人适航义务的变化进行了分析,并提出这些变化对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主体及我国《海商法》的修改可能产生的影响。  相似文献   

12.
联合国新通过的《鹿特丹规则》,在内容上有很大变化,引入了不少新的概念,创设了一些新的制度,是一部调整海上货物运输及多式联运的世纪公约。我国应推动该公约尽早生效,并适时地加入公约,以促进我国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发展。  相似文献   

13.
随着2009年《联合国全部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中承运人与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全面的调整,学界普遍认为这是国际海事公约对海运双方当事人利益的平衡。事实上,《鹿特丹规则》的意义远非如此简单,其在对海运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进行全面调整的同时,更注重了权利与义务的对称性和对应性。因此,《鹿特丹规则》不仅仅是简单平衡了海运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更是对承托双方法律制度的一种完善。  相似文献   

14.
《鹿特丹规则》述评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2008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并建议将公约命名为<鹿特丹规则>.本文在介绍该公约主要内容的基础上,比较了公约与<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及我国<海商法>的主要区别并加以评析,最后提出对我国<海商法>修改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15.
2008年12月11日,历时数年的《联合国全程或部分海上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又称《鹿特丹规则》)尘埃落定。其兼顾先进性与实用性的制度设计,旨在统一现行国际货物运输法律体系,重新调整《海牙-维斯比规则》所确立的船货双方利益分配法律制度,顺应了国际贸易和航运实践发展的新趋势。第15章"仲裁"的规定,以平衡国际运输关系各方的仲裁选择权与世界各国的司法管辖权为立法精神,起到衔接现有国际仲裁公约和便利航运贸易纠纷解决的积极作用,将有力推动国际商事海事仲裁制度的发展。中国应充分借鉴吸收新公约的优秀制度,立足于完善《仲裁法》和《海商法》中的仲裁规定,不断在立法和司法上健全仲裁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16.
《鹿特丹规则》的中国立场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鹿特丹规则》试图在与海运相关的国际运输领域确立一套统一的规范,该规范在形式上采取国际条约的方式,在内容上则进行了制度创新,重新配置了承运人和货方的权利和义务。结合当今国际社会多层次主体、多元治理模式的发展趋势,对《鹿特丹规则》所采取的规范形式进行考量。着眼中国的航运大国和贸易大国的现实,指出中国对船货双方都有重大的关切,分析中国在《鹿特丹规则》语境下的利益取向,并不能得出船方或货方的利益即是中国的利益界定基础,采用这一规则对于中国可能并不意味着"帕累托改进"。根据《鹿特丹规则》相关规定,暂不加入《鹿特丹规则》并不意味着中国被拒于该体系之外。中国作为全面参与《鹿特丹规则》确立的国家,可以通过签署的方式表达中国对国际货运规范制定的肯定态度和决定意义,以进一步发挥中国在国际立法中的引领作用。  相似文献   

17.
不论中国政府对《鹿特丹规则》持何种态度,该公约已经联合国大会通过是不争的事实,其被适用于国际海运市场亦是必然。因此,中国的海商法理论界和实务界应当积极地对《鹿特丹规则》进行研究,制定应对策略,以便在《鹿特丹规则》生效适用的将来,为中国海运业以及相关行业参与国际海运活动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以此为目的,研究该公约有关海运主体类型的创新和变化对国际海运市场的影响,从海上保险的主体构成、保险利益原则的建设、如实告知义务的规则体系的完善等角度入手,讨论中国海上保险的制度完善,并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之海上保险合同部分提出修改建议。  相似文献   

18.
是否加入《鹿特丹规则》是我国政府和学界当前讨论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在我国目前的理论研究和法律制度背景下,对于该规则无论在总体评价上还是在具体制度分析方面均存有分歧。同时,该规则与我国《海商法》在承运人和托运人责任制度、运输单证、货物交付、多式联运等方面也存在差异,既有值得我国借鉴的内容,也有不适应我国航运和贸易实践的方面。此外,仅从学理以及文本规范解释的角度对该规则进行评估是不够的,为最终确定我国对规则的态度,还应当秉承国家整体经济利益原则,除了加强对该规则影响的实证研究和量化分析外,还有推动更多的业界人士参与到评估与立法决策中来的必要。  相似文献   

19.
王金玉 《当代法学》2011,(2):137-143
海上保险告知义务表现出的动态发展模式,导致每个海运时代海上保险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告知义务都发生一定的量变,具有纵向阶段性和横向灵活性的特征。《鹿特丹规则》的通过、签字以及后续对相关国家的生效,意味着国际海运业和保险业进入新一轮艰难的调整期。《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运输领域责任制度的重新架构,改变了承运人责任基础和责任限制,打破了海上运输业与货主之间原有利益平衡点。《鹿特丹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船方责任,倾向于保护货方利益,船货双方责任的重新划分会不同程度地影响海上保险当事人利益的重新分配,依据风险高低而发生改变的海上保险告知义务也会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相似文献   

20.
《鹿特丹规则》在承运人责任制度方面作出了多处变革:对运输主体进行新的细化与分类,责任基础采用完全过错推定模式,将承运人责任期间扩展至"门至门",扩展适航义务的履行期间,对运输法传统免责事项作出多处修正,进一步提高承运人的责任限额,针对承运人部分义务引入契约自由原则。上述变革进步与局限并存,其对货物运输法发展的功过评判尚需时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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