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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2,(2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林业工作站管理总站、各直属调查规划设计院、驻省、自治区、集团公司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办事处:为了进一步规范森林资源管理和林政执法人员的行为,切实保护、管理和发展森林资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林业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违反森林资源管理规定造成森林资源破坏的责任追究制度》和《关于破坏森林资源重大行政案件报告制度的规定》。现将这两个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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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2):73-83
<正>晋林规范发〔2023〕5号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省直各林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森林抚育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工作,按照原国家林业局《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森林抚育检查验收办法》和《山西省林业和草原局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局制定了《森林抚育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和《森林抚育项目检查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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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4,(6):41-42
林资发[2003]1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派驻各森林资源监督机构,国家林业局直属各调查规划设计院:为保护林地资源,加强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明确审核审批内容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和《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二○○三年八月十四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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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9):48-50
<正>晋林规范发〔2023〕4号各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林业局)、行政审批服务管理局,局直各有关单位: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3〕12号)和《自然资源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为基础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3号)要求,现将我省范围内以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为基础,开展光伏及其他建设项目办理使用林地、草地审核审批手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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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公报》2014,(22)
<正>甬城管[2014]185号各区城管(建设)局,市园林局: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心城区居住区(以下简称居住区)绿化的管理,规范居住区绿化调整行为,优化绿地的结构和景观,提高市民生活品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宁波市城市绿化条例》、《宁波市居住区绿化管理办法》和《城市居住区绿化规划与设计规范》、《宁波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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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23,(19):18-48
<正>辽宁省生态环境厅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宁省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科学技术厅辽宁省公安厅辽宁省司法厅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辽宁省水利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卫生健康委辽宁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文件辽环发〔2023〕31号各市生态环境局、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科学技术局、公安局、司法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水利局、农业农村局、卫生健康委、林业和草原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沈抚示范区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关于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管理规定>的通知》(环法规〔2022〕31号)精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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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2)
正(2015年12月28日)沪府办发〔2015〕5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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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1996,(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公安厅(局)、外事办公室、外经贸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局及有关部门,各驻外使、领馆、处:为了加强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的管理,规范与此相关的就业和聘用行为,依法保护在中国就业的外国人及聘用外国人的单位的合法权益,经商有关部门同意,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制定了《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现予颁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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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公报》2016,(1)
正(2015年12月10日)沪府办发[2015]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建设管理机构职能的批复》(沪委[2015]725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副局级),为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管理的行政机构。一、职能转变(一)整合的职责将原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上海市林业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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