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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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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民法典》确立了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对抗规则,非典型担保中的财产权利登记并未损及公示公信原则,且不会冲击权利效力体系,故应当肯定其“登记能力”。非典型担保的登记发挥着权利状态的警示功能和权利顺位的确定功能,但其登记并无公信力和推定力。将登记对抗引入非典型担保,反映了物权债权相对化趋势之渐进,也是实用主义立法思想的直接体现。非典型担保的登记与动产抵押的登记存在关联,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须限定在一定合理范围之内,即善意的已占有标的物的受让人、承租人及已受保全或执行程序保护的债权人和破产债权人。非典型担保在登记中主要面临着登记内容、登记错误以及登记期限等方面的问题,其体系化的解决对动产和权利担保的公示问题具有辐射效应。  相似文献   

2.
"交付+登记"为我国特殊动产物权变动所特有的形式要件,这一结构的复杂性决定了其在司法实践中易造成法律适用的困扰。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数宗司法解释均注意到这一问题,早在《买卖合同解释》时期,最高人民法院就表明了欲以交付取代登记的态度,至《物权法解释(一)》出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的"善意第三人"实质上仅剩对特殊动产享有物权的人。在司法解释的冲击下,综合考量我国的实际情况,对于特殊动产物权变动的形式要件,未来民法典不应再坚守原来的二元体例。  相似文献   

3.
交易安全与效率视野下动产担保物权实现方式之变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动产担保交易是现代担保交易制度的核心。动产担保物权的实现是影响动产担保交易发达的重要因素之一,世界各国和地区纷纷对原有的动产担保交易法进行改造,其中,包括对动产担保物权实现方式的完善。我国现行法规定的动产担保物权实现方式过分强调公力救济,影响了动产担保交易功效的发挥。故应当改革相关制度,充分肯定私力救济途径,完善公力救济方式,使二者有机结合,促进我国动产担保交易的良性发展。  相似文献   

4.
由于物流金融业务形式多样且不成熟,其业务实践中关于货物所有权及质权、监管责任、动产物权竞合的争议及因合同条款不规范引发的纠纷较多,通过对谨慎选择质物、规范合同条款、完善动产质押担保的相关立法等方面的探讨,提出了完善中小企业物流金融业务的对策.  相似文献   

5.
按揭的法律性质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焦点,主要存在不动产抵押说、权利质押说、让与担保说等观点,以上三种观点都难以准确概括按揭的法律性质。在担保物权现代化的过程中,按揭应当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非典型担保物权,对此,将来制定的《民法典》应当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6.
让与担保制度是由判例确立的一种相当活跃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实践中也存在诸如按揭、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等大量的让与担保关系,但法律对此一直未有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以专章之形式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首开了让与担保制度成文法化之先河.本文试从让与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冲突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在总结德、日等国在处理相似问题之经验的基础上,就解决我国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制度之冲突问题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7.
让与担保制度是由判例确立的一种相当活跃的非典型担保方式。我国实践中也存在诸如按揭、在建工程优先受偿权等大量的让与担保关系,但法律对此一直未有规定。全国人大法工委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以专章之形式规定了让与担保制度,首开了让与担保制度成文法化之先河。本文试从让与担保的概念、特征及其与我国动产抵押制度之冲突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在总结德、日等国在处理相似问题之经验的基础上,就解决我国动产抵押和让与担保制度之冲突问题进行思考。  相似文献   

8.
德国实行不动产登记的历史由来已久。不动产登记制度保证了100多年来德国不动产交易市场的平稳有序运行,也保证了不动产市场的透明规范。德国的不动产登记制度被称为"权利登记制度",又称实质主义登记制度,是指不动产物权依法律行为的设立、转移、变更和废止等事项非经登记不得生效的立法体制。不动产登记是由德国民法典规定的,关于"物权的变动和登记"的规定在德国民法典中占据了重要位置。德国民法  相似文献   

9.
抵押被称为"担保之王",是最具典型的担保方式,抵押登记制度在整个抵押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司法实践中,在抵押登记制度上仍存在一些争议较多的问题,笔者力图通过对不动产、动产的抵押登记效力及登记程序中存在的缺陷等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为我国担保立法的完善提出积极的建议和思考,为更好促进担保法律制度的发展做出有益的探索。  相似文献   

10.
李林启  王爱玲 《前沿》2005,13(1):145-147
善意取得制度是民法物权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旨在维护交易安全。如何通过对该制度适用范围的规定 ,合理兼顾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是理论界和实务界讨论的重心。就善意取得的客体 ,针对须经登记才能转让所有权的动产、赃物和遗失物、动产担保物权和债权、不动产等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对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善意取得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1.
申惠文 《理论月刊》2008,(4):104-106
用债权物权化解动产承租人所享有的权利,不仅把简单问题复杂化,而且还造成了用益物权体系的残缺.我国<物权法>规定了动产用益物权,这使物权法上的概念更准确、逻辑更严谨,也有利于提高动产的利用效率.在我国,经公示的租赁权实质就是动产用益物权.应当赋予动产用益物权人自由处分的权利,完善动产用益物权的公示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12.
全球金融危机下中小企业发展环境探析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在席卷全球的金融风暴中,中小企业首当其冲受到严重影响.我国中小企业生存和发展面临严峻考验,不仅成本大幅上升,出口型中小企业更是陷入上下游挤压的困境,而且融资难的矛盾更加突出.加大支持力度,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成长型中小企业核心竞争力,建立统一、高效、低成本的担保物权登记制度促进动产担保融资广泛利用,以市场为导向促进多元融资,有助于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同时,企业自身也要把宏观调控作为推动结构转型发展的机遇,加快产业结构调整与升级,寻求新的发展与突破.  相似文献   

13.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21,34(2):140-150
《民法典》第760条规定了因承租人原因导致合同无效时的租赁物归属规则,属于新增的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规则,在性质上属于形成诉权。如此规定的原因在于,融资租赁交易中的所有权已"功能化"为担保物权,作为抵押人与事实物权人的承租人,相较出租人更能发挥租赁物的实际效用。但仅凭第760条不能周延解决融资租赁物之归属的所有问题。在司法实践中,《民法典》第760条可类推适用于合同解除、合同撤销情形下融资租赁交易中租赁物所有权的确定。类推适用时,需考虑融资租赁交易双方的过错程度、信赖利益,并综合租赁物的实际使用价值进行裁量。  相似文献   

14.
向逢春 《求索》2013,(5):165-168
动产让与担保之公示问题.在德国法中被忽略而在日本法中被强调.这源于对法律构成选择的不同。基于所有权构成。非占有转移型动产让与担保以占有改定为基础,实现了变价功能与用益功能的分离.这种公示性的忽略是以巧妙利用了既有法律制度中的明文规定为基础的,符合法理。而基于担保权构成、企图将让与担保限制物权化的公示之努力.在以动产为客体时遭遇了难以逾越的困境,无论是美国的融资报告登记制度还是其它明认方法,最终只能无功而返。深究之下,让与担保是否需要公示、如何公示是依其客体权利在移转时的法律要求来决定的.具体应由设立让与担保时法律对于该客体有关权利(所有权)转移时须遵循的规定决定。  相似文献   

15.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作为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物权编结合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深化改革的成果,围绕"物尽其用"这一目标,进行了一系列制度创新。对居住权、土地经营权、担保物权等备受关注的物权法律制度加以增添和修正,更好地保护人民财产权益。  相似文献   

16.
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不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受让人将依法取得对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物权法》将动产的善意取得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合并在一起作出规定,但由于动产和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规则不同,其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也有  相似文献   

17.
市场经济条件下,物权变动中常常出现出卖人交付动产标的物而买受人未为对待给付;不动产交付前所有权未移转时,"一物数卖"等问题,这些现象易生交易不公和交易风险,有害于出卖人或者买受人的权利保护.本文提出运用所有权保留、特别动产优先权和预告登记制度加以救济.  相似文献   

18.
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在"法则区别说"时代遵循的是"动产随人"原则。随着商事交往的发展,萨维尼提出的对动产和不动产物权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的观点逐渐受到认同。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7条的规定最值得注意的是其在动产物权的法律适用问题上引入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但是没有进行适当的限制,不利于交易安全的保护。  相似文献   

19.
罗秀兰 《前沿》2007,(6):106-108
物权行为和物权公示均为物权法上十分重要的范畴,它们关系十分密切,但仍属不同的法律事实:体现于动产物权,是交付与占有的区分;体现于不动产,是动态登记与静态登记的区分。对这二者的含义和界限有个清晰的认识,是研究相关理论、着手相关立法需要做好的基础工作,而目前相关的理论对这两者多未加区分或模糊处理。本文对这二者进行了概念辨析,综合比较了二者各方面的具体差异,最后通过着重分析公信力之法律效果所要求的法律事实论证了区分这二者的必要性。  相似文献   

20.
在我国,动产能否设置用益物权一直是学界争论的议题。这主要因为我国物权体系学习大陆法系,而东西方大陆法系国家对动产用益物权采取了两种截然不同的立法态度,东亚国家普遍不予设置。这也是我国持废弃观点学者的一大理由。我国2007年《物权法》第117条承认了动产的客体地位,但并未确立完善的动产用益物权制度。随着经济的发展,对物利用需求的深化,市场主体开始自觉不自觉地运用动产用益物权的原理来解决资源紧缺和交易安全的问题。确立完善的动产用益物权制度的条件日渐成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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