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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
曹坚 《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4):1-4,10
刑法中的非典型自首主要是指准自首和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非典型自首与一般自首存在一定差异,属于立法中拟制。对准自首范围的把握,应从立法本意出发,缩限解释"强制措施"与"正在服刑"的含义。应合理解释准自首交代余罪的性质,同种数罪在技术操作上可纳入余罪范畴。行贿犯罪中的特别自首是自首的一种,应注意与立功的区别。 相似文献
3.
张阳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3,28(2):94-99
“如实供述”作为自首成立的实质要件,应适用于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两种制度。一般自首中“如实供述”没有主观态度的要求,供述时间只能在一审判决前,供述的内容是“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特别自首中“如实供述”的特殊性在于供述内容是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司法机关的范围应限于直接办案的司法机关,“其他罪行”宜界定为“不同罪行”。 相似文献
4.
本文对现行刑法规定的准自首的主体范围及特别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特别自首的行为要件及时间要件作了大略探讨 ,以为澄清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模糊与混乱提供参考 相似文献
5.
柏浪涛 《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0,25(3):169-174
经传唤到案可以成立自首。投案对象可以包括被害人,但要求具有接受审判的意愿。亲友送首时,可以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投案自愿性。供述同种罪行可以成立特别自首。交通肇事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6.
叶巍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4):52-53
因涉嫌一般聚众斗殴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 ,归案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由聚众斗殴转化而来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行 ,应当认定为不同种罪行 ,从而构成自首。 相似文献
7.
曹坚 《四川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0,12(2):43-45
司法实践中对余罪自首的认定存在较多问题,本文对余罪自首的主体、内容以及认定余罪自首的司法机关等有关问题进行研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8.
自首制度若干问题探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刘芳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6,8(2):45-48
我国刑法理论将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准自首”、“特别自首”三类。人们对“接受审查和裁判”是否成其为“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被剥夺人身自由的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同种罪行的行为是否为“准自首”等问题的认识仍然存在巨大差异。而刑法理论界对“特别自首”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造成司法实践的混乱。我们应当加强对自首的理论研究,以期自首制度在实践中的准确适用。 相似文献
9.
李怀胜 《河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17(6):59-61
对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受到讯问后、被采取强制措施前,自动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如实供述有关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行为的案件,应本着设立自首制度的初衷,进行实质主义的理解,而不应当认定为坦白。 相似文献
10.
熊瑛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20(2):82-86
目前,单位自首制度已成为刑法理论及司法实践中亟需解决的新问题。基于单位犯罪法典化和实现刑罚目的的要求,单位应能成为自首主体。单位自首有单位一般自首、单位准自首以及单位特别自首三种类型,其成立条件具有特殊性。由于单位自首与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自首是相对独立的,前者成立自首并不意味后者亦是自首,反之亦然。因此,对犯罪单位、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分别决定刑罚。 相似文献
11.
石森林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7,15(3):43-47
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就其被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其他案件事实向公安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具有真实性、自愿性.口供可划分为庭外供述和庭上供述,就审判阶段而言,庭外供述必须转化为庭上供述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共同犯罪中,同案被告人口供不能作为证人证言使用,即使同案被告人口供一致,仍需其他证据予以补强. 相似文献
12.
论自白补强规则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吴海威 《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03,11(1):71-78
被告人口供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重要证据。然而法律规定失之于粗疏,司法实践中问题较为突出。对自白补强规则的理论基础、补强证据等相关问题进行研究,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单位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准自首和特别自首。不同类型的单位自首,其成立条件也不同。司法实践中,应注意单位意志的认定、单位自首与个人自首的区别,以及单位自首的处罚。 相似文献
14.
强卉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9(2):81-83,86
口供补强规则在我国尚未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现象;共犯口供也是证据法中的重要问题,从共犯口供与口供补强规则的角度出发,论证共犯口供的证据能力,是否需要被补强,如何补强和能否作为同案共犯口供的补强证据,有助于相关理论与实践问题的解决. 相似文献
15.
论我国自白补强证据规则之架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自白补强证据规则对于解决疑难案件具有重大的理论及实践意义,但我国对该规则的运用尚处于经验层面。补强证据须独立于被告人供述且有证据能力,补强的对象是被告人供述。被告人的主观方面不应要求补强,犯罪的客观方面应采“实质说”,而专门性知识的引入是被告人与犯罪行为人的同一性补强中的关键。 相似文献
16.
以口供在我国传统刑事诉讼到目前刑事诉讼法中证据地位的转变为基点分析,起源于西方的律师在场权制度所保护的法益:防止在侦查过程中过度的依赖口供,遏制刑讯逼供和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在我国已经基本实现。不仅如此,我国现阶段还尚不具备设置律师在场权的基本法制环境,若急于设置将冲击口供普通证据地位。故主张目前我国不需要赋予律师在场权。 相似文献
1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首之后 ,在案件主要事实方面行使辩护权应当受到限制 ,在次要事实及法律适用方面行使辩护权不应受到限制 ;其辩护人在事实与法律适用方面行使辩护权 ,均不应受到限制。 相似文献
18.
刘国庆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8,20(6):56-60
本要主要从四个方面进行了对加拿大自白规则进行了初步的探讨:首先,阐述了自白规则的范围与存在意图;其次。就自白规则在运用上的程序性要求进行了探讨;此外,就加拿大自白规则的相关几个问题进行了补充说明;最后,介绍了加拿大目前国内关于此规则的一些改革建议。希望通过本文的介绍能加深对加拿大自白规则的了解,从而为我国目前的司法改革提供有益的参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