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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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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探连带之债的执行──兼谈我国民事执行立法的完善庄淑珍,涂文忠我国民事诉讼法设定的执行模式基本上是针对单一之债而言的,对连带之债的执行却很少涉及,而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共同侵权、保证等而产生的连带之债的执行却经常发生。因为缺乏法律的规定,各地对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2.
本文从连带债务的概念、连带债务的成因等方面对共同侵权、保证等产生的连带之债进行分析,阐述了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从而对连带之债的执行从理论上进行了探讨。  相似文献   

3.
论我国多数人之债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民法通则将多数人之债区分为按份之债,影响所及,使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只承认这两种多数人之债,并在实际上导致执法机关将一些本来不属于连带债权的关系当作连带债权处理。《合同法》第90 条的规定,使这一错误进一步发展。鉴于此,笔者认为,应当将多数人之债分为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连带之债和共同之债。  相似文献   

4.
齐云 《河北法学》2012,(3):135-140
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5.
不可分之债与连带之债断然有别,实有区分的必要。本文探察二者的渊源发现,二者从浑然不分走向相互分离,但关系依旧密切,相互交叉。遂从二者的涵义来看,不可分之债的核心是给付的不可分,给付的不同类型决定了给付是否可分,但与此同时,对给付价值效果的考量也影响着给付是否可分。连带之债的核心是连带关系,连带之债则因数个债权或债务有共同目的而成立,而不可分之债因给付不可分而存在。当债之给付不可分并且债权或债务具有共同目的时,除法定或约定外,应认定为不可分债权;而不可分债务是否应准用连带债务的规定,尚须进一步探讨。  相似文献   

6.
从连带之债案件的执行谈我国连带责任制度之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从连带之债案件的执行谈我国连带责任制度之完善李石山,彭欢燕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连带之债案件日益增多,纷繁复杂,现存连带责任制度已远不能适应社会的发展。究其原因,一方面是连带之债立法上的不足严重地困扰着司法实践,另一方面则是司法实践中具体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7.
民事法律制度中的连带之债,是债的一种特殊形式。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连带之债的规定前后有八处,这说明连带之债在民事关系中的重要地位。连带之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在当前又是推动横向经济联合,促进商品经济蓬勃发展的重要手段。所以,研究这一课题,确立连带之债意识,健全连带责任制度,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连带之债的含义和形式。在一个债的关系中,存在连带债权或连带债务的,就可称之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债权人,有权请求债务人向他履行全部债务;债务人向他一个债权人履行了全部债务,其他债权人就不再有请求权。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个债务人,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全部债务;一个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后,其他债务人的债务,都认为履行终结,  相似文献   

8.
不可分之债是从债的标的(给付)的角度对债的一种观察,连带之债却是从债的主体关系的角度对债的另一种观察,它们在划分标准、形成原因、功能目的、损害赔偿之债的性质、可继承性、整体履行的原因及方式方面存在明显不同.我国《民法通则》不当地将不可分之债并入到连带之债,只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与传统大陆法系大多数国家民法典的立法模式相悖,因而我国未来民法典应再增加可分之债和不可分之债这一分类,以填补法律的漏洞,从而明确地区别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  相似文献   

9.
我国《公司法》存在用连带责任替代连带之债、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补充责任混同使用的现象,给理论与司法实践造成困扰。究其原因是对商事连带责任与民事连带责任的关系界定不清,对公司法中的商事连带责任制度缺乏体系化思考与精细化设计。连带之债起源于罗马法的整体之债,形成于中世纪注释法学的理论抽象,发展于近现代民法。近现代商法将法定原因连带责任引入商事规范,构建了商事连带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与民法连带之债共同具有给付与清偿的整体性特征,但商事连带责任也具有自身的商事特性。由于商事信义义务的道德标准高于民事诚信义务,商事法定连带责任相对于民事连带责任的适用范围更为广泛。基于商事领域的公司股东有限责任制度,商事连带责任可为有限连带也可为无限连带。我国《公司法》未来的修订应在我国《民法典》连带之债规定的基础上对商事连带责任进行体系化贯通,谨慎设定法定连带责任,厘清连带责任与无限责任的关系,对有限连带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连带清偿责任与补充清偿责任进行细化区分。  相似文献   

10.
共同连带债务、可分连带债务和不真正连带债务构成连带责任债务之来源。判断连带债务的构成不应以债数是否同一为标准。连带责任在性质上是数个独立给付责任的结合。实践中"不真正连带责任"的提法并不妥当,其无非也是一种连带责任。共同责任的概念有别于一般理解。  相似文献   

11.
卢春荣 《行政与法》2012,(2):117-121
在破产案件,特别是由大规模侵权引发的破产案件之中,人身侵权之债的债权人是否享有优先权是一个非常重要又颇具争议的问题。从优先权的价值取向、人身侵权之债的特殊性以及社会现实的需求等方面综合分析,人身侵权之债在破产中理应具有一定的优先性。从各国的司法实践来看,许多国家都对破产中的人身侵权之债给予了特殊保护,而且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重视人身侵权之债的优先保护问题。  相似文献   

12.
宋瑞芳 《法制与社会》2010,(32):260-261
不可分之债是指以不可分给付为标的的复数当事人的债。对于"不可分之债",许多学者都有用"熟悉的陌生人"来形容,说它是陌生人,是因为在我们所学的教材中根本没有关于"不可分之债"的概念,在理论上我们都见不到其踪影,在实践中我们更能可想而知了。说对它熟悉,是因为在一些比较法的教材中,我们可以看到可分之债、不可分之债以及连带之债的分类。但是我国的民法并没有关于"不可分之债"的规定,在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也仅仅是在第86条和第87条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但是在梁慧星教授起草的《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中,在第22章"债的种类"中又分别规定了按份之债、不可分之债和连带之债,可见,不可分之债在我国是有存在的必要性的,那么到底什么是不可分之债;它与连带之债等是什么关系;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应不应该规定不可分之债等,如果规定又应该怎样协调与我国已经有所规定的债的种类的关系,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在裁判结果、法律适用、举证责任分配以及债务清偿方式等方面均存在诸多龃龉。对此,"数人侵权的侵权法进路"与"责任承担的婚姻法逻辑"均无法提供系统合理的解决方案。司法实践中的诸多困境渊源于既有立法规范混淆责任成立、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缺失相应的立法原则、认定规则以及清偿规则。着眼于"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编纂,在区分责任成立与责任承担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认定应锁定于责任承担的范围内,遵循弱者保护原则,将夫妻一方的侵权之债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在区分责任承担与责任实行的维度上,夫妻共同债务清偿应厘清共同债务与连带债务的区别,以夫妻共同财产承担清偿责任,不足部分以侵权人个人财产承担。在立法技术上,侵权纠纷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规则应采兜底性条款形式,同时配套以夫妻共同债务的清偿规则。  相似文献   

14.
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我们总称为连带之债。连带债权是指数个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人都有权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是指债权人有权请求数个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履行全部债务。连带债务人所负的责任为连带责任。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合伙人之间,联营人之间,因不适当代理而引起的代理入与被代理人、代理人与第三人之间,保证人与被保证人之间以及共同侵权行为人之间等  相似文献   

15.
叶金强 《法学》2015,(2):104-110
旅游公司擅自转让旅游业务的行为,在合同法上符合并存的债务承担之要件,发生转让人与受让人连带承担债务之效果;于侵权法上,存在构成共同侵权而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性。旅游辅助服务提供者,在合同法上属于履行辅助人,其履行行为由债务人负责;于侵权法上属于事务辅助人,当构成侵权时债务人与辅助服务者应承担连带责任。数人依据不同的规范基础应对同一损害承担责任时,即可发生连带责任;对于同一损害,一方基于违约而应承担责任,另一方基于侵权而应承担责任时,二者可构成实质上的连带关系。  相似文献   

16.
梁松鹤  张玲 《中国法律》2005,(4):40-40,108-109
大陆法系的学者普遍认为债的发生原因有四种,即合同、侵权、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其中前两个原因是债发生的主要原因。也是比较普遍的两个原因。在我国新的《合同法》颁布以后,有关合同方面的债主要由《合同法》来调整,而侵权之债目前还是由《民法通则》来调整,随着民法典的制订被提上日程、侵权法也看到了独立的曙光。  相似文献   

17.
伍茵茵 《法制与社会》2013,(34):296-298
共同侵权是侵权法上的一种重要且特殊的侵权形态,数人实施的侵权行为若构成共同侵权,全体行为人须对外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共同侵权行为包括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和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主观相联的共同侵权行为是指各侵权人之间具有共同过错的意思联络形态;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若导致同一不可分的损害结果,且缺少任何一个侵权行为都无法造成此损害后果时构成客观相联的共同侵权.《侵权责任法》对共同侵权的认定只肯定了主观共同侵权的形态.  相似文献   

18.
论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求权诉讼时效的起算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持续性侵权行为是指对同一权利客体持续地、不间断地进行侵害的行为。因持续性侵权行为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为持续性侵权之债。由于持续性侵权行为引起的损害会随着侵权行为的持续而不断增加,呈现出不断积累的特点,由此决定了持续性侵权之债债权请  相似文献   

19.
张明明 《法制与社会》2010,(25):102-103
《民法通则》第87条关于连带之债的规定抽象简单且缺乏操作性,而对连带债务的概念、构成要件,成因及效力等基本问题都没有详细具体涉及。连带债务制度是一项重要而又复杂的债法制度,对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有不可替代的独特作用。因此,本文着重对连带债务效力的相关问题加以分析,以期能够借鉴各国法律规定和相关制度来完善我国连带债务方面的相关制度。  相似文献   

20.
旅客入住旅店后,其与旅店之间形成的是租赁关系还是服务契约关系?旅客入住旅店后因被抢劫而死亡的,旅店所承担的是契约所产生之债还是侵权而形成之债等系列问题?在此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场合下,权利主体行使请求权不但受到诉讼程式的制约,而且还要受到法律关系的影响。在未设立无意思联络的第三人共同侵权的立法救济模式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存在缺失的情形中,赔偿权利人在法规竟合条件下的请求权有时会陷入尴尬境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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