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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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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商誉与商标的法律关系——兼谈商标权的自由转让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徐聪颖 《政法学刊》2010,27(1):52-58
从创建商誉的过程看,商誉具有整体性、依附性、专属性以及流变性等四方面的特性。与商誉的这四方面特性相适应,商誉与商标之间所呈现的是一种彼此独立但又交互影响的关系。尽管在某些情形下,商誉对于商标价值的形成、利用和保护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但其并非是决定商标权确立和保护的根本基础。而在商标权的转让方面,虽然商誉无需与商标权一并发生移转,但其仍对商标权的转让起着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作用。  相似文献   

2.
王莲峰 《法学》2006,(11):126-134
由于我国商标权限制制度的缺失和理论研究的滞后,导致商标权人滥用其权利,由此造成的与他人的权利冲突不能得到有效的防范和解决。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商标权限制制度意义重大。目前国外商标权限制理论的研究逐渐成熟,其类别和内容包括:商标合理使用、商标连带使用、商标先用权、商标权的用尽、非商业性使用等。建议在我国《商标法》第四章增加一条,专门规定商标权限制的内容;立法模式上可采用一般条款和列举类别的方法,简单明了,便于执法者掌握。  相似文献   

3.
李义松  冯露 《行政与法》2014,(8):107-111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质是具有排放资格的单位之间就排放容量进行自由交易的制度。基于排污权交易的特殊性。则需借鉴物权理论的公示制度,构建由“公法主导”转向“公私监管”的公示制度。物权的公信力来源于公示方式的科学性和合理性。现今因为环境污染的日益严重性。排污权交易制度也需被赋予公信力。物权变动的公示和公信力涉及物权的多样性和交易的安全性。即使排污权交易不存在上述问题,但就其交易对象的数量限定性和第三人的环境利益相关性.引入物权公示制度的同时也需要增强公信力。因此本文认为,应将政府采取的“批准”方式与公示生效主义相结合来构建新型的排污权交易公示制度。这一制度的建立,既能增加交易的自由度,也能增加这一方式的公信力.  相似文献   

4.
5.
物权公示原则不唯是关于物权变动的基本规则,其在物权的性质界定和类别划分中亦具有重要意义。公示要件主义意义上的物权公示原则与关于物权性质的物权绝对原则、关于物权种类的物权法定原则具有内在和谐性和逻辑上的一致性,而意思主义和公示对抗主义模式下的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法上的其他制度则存在难以自圆其说的逻辑矛盾,将会出现物权分为“有对抗力的物权”和“无对抗力的物权”之窘境。我国立法上应以公示要件主义为基础而设计物权变动的规范模式,公示对抗主义只宜在极个别的场合下适用。我国《物权法》中采行公示要件主义与公示对抗主义“并重”模式的做法,其妥当性值得推敲和检讨。  相似文献   

6.
《现代法学》2014,(3):62-72
商标法上的注册制度与商标观念的变迁关系密切,注册制度的现代化与商标的财产化相伴相随。现代注册制度经历了从私人控制到国家控制的转变。从制度属性上看,对注册本质的把握有确权与授权两种传统。就商标的本质而言,确权更具说服力。注册制度具有权利推定、权利公示以及维护公共道德与秩序的功能。经由注册制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把那些有损道德与秩序的标志排除在商品市场之外。注册取得商标权尽管具有取证方便的优势,但其容易导致抢注及囤积商标,具有破坏诚信经营的负能量。为纠正注册取得商标权制度的弊端,我国《商标法》应当在规范商标使用的前提下,对商标注册的效力、先用权及商标共存制度等进行完善。  相似文献   

7.
叶金强 《河北法学》2005,23(6):30-33
赋予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优先购买权、指定同等条件之受让人的权利,已足以维护股权转让中其他股东的利益,在此之外股东应享有充分的股权转让权.股权转让中,应明确区分股权转让合同效力与股权变动效力,并将二者予以区分控制.在控制股权变动效力的发生即足于实现正当目的时,没有必要否定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相似文献   

8.
王莲峰 《知识产权》2008,18(4):75-78
针对我国<商标法>的第三次修改,结合国家商标局近期出台的<商标法修改草稿>,对其中的相关内容予以讨论.同时针对我国商标法的命名、商号的保护、商标权的限制、商业外观的保护、驰名商标反淡化制度的建立、商标权的共存等问题提出了相关的立法建议.  相似文献   

9.
我国在建立物权公示制度这一重大问题上,既要学习和借鉴国外成熟立法,也要对以往体制下形成的各种规范进行整理与总结,还必须考虑本土社会的历史与民众的现实生活。本文提出,我国应尊重包括习惯权利在内的各种现存社会规范,建立不动产物权的分类公示制度,使物权法这部与民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法律获得民众的广泛认同与遵从。  相似文献   

10.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变动原因中最为常见和复杂的一种,它同时包含了转让人股份的丧失和受让人股份的继受取得。如果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则更是涉及了转让当事人之间、转让当事人和公司之间以及转让当事人和其他股东之间的多重法律关系,因而在实践当中也更加容易产生纠纷。我国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对外转让股权的规定以《公司法》第35条为中心。该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  相似文献   

11.
《民法典》保理合同章规定了保理合同、担保合意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三部分的内容。无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债权买卖合同结合应收账款债权转让,买卖合同是债权转让的原因行为。有追索权的保理本质上是借款合同结合担保合意和债权让与担保。担保合意构成债权让与担保的原因行为,并决定债权让与担保中的清算义务。《民法典》第768条规定了同一应收账款订立多个保理合同的数个保理人之间的优先顺序,确立了登记优先、通知次优的规则。在未登记也未通知时,引入了按比例分割债权的规则。尽管我国学说对于债权分割规则批评较多,但是这一规则的价值基础在于债权人平等原则。在债务给付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按份债权关系;在债务给付不可分的情况下,多数债权受让人之间形成债权准共有。  相似文献   

12.
我国商标法只承认注册取得商标权,对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保护需要理论上的解释和制度上的技术处理。理论上,在先使用产生了应该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市场利益;制度上,需要对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进行类型化分析,把握其不同构成。商标法第三次修订不仅要增加对商标先使用权的规定,还必须对保护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主要情况进行整合,做出全面规定。  相似文献   

13.
《北方法学》2022,(2):91-104
发起人转让出资未届期股权在身份、标的、内容、责任方面具有特殊性。股权全部转让时,如果双方对未届期出资义务无约定,在转让内容和程序合法并变更股权登记后因受让方成为在册股东,未届期出资义务由受让方承担,发起人仅在受让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如果有约定,该约定未经公司同意仅在双方之间有效不得对抗公司和公司债权人。在股权部分转让时如果对转让份额有约定,此时发起人仅减少了持股份额未退出公司,受让方届期不履行出资义务发起人应承担资本充实责任;无约定时未届期出资义务之承担可参照并存的债务承担处理。但是由于股权的特殊性及公司法的团体法属性,亦要注意外观主义之运用。  相似文献   

14.
我国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两种类型: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我国法律因没有严格区分家庭承包和市场承包,导致了物权变动中登记制度或缺失或多余。为此,应将家庭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更模式设为意思主义,而将市场承包下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模式设为登记对抗主义。  相似文献   

15.
我国《物权法》沿袭了《海商法》的相关规定,对船舶所有权的移转采取了公示对抗主义的模式。然而,在公示对抗主义下,物权变动的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相脱离,带来所有权基本属性的不确定和对不特定第三人利益的潜在威胁。船舶作为一种特殊的物,其性质介于动产和不动产之间。因此,登记对抗主义可以有效兼顾交易效率和交易安全的需求,相较于登记要件主义更适合船舶的特殊属性。  相似文献   

16.
甘露 《法制与社会》2010,(14):156-156
行政合理性原则主要审查行政自由裁量权在法定幅度范围之内行使得是否合理适当,为法定权限范围内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提供了依据。本文着重论述了行政合理性原则的功能、对行政自由裁量权控制的具体要求及主要形式构成,特别论述了行政合理性原则在实现权力对权力的合理控制中的重要作用。  相似文献   

17.
商标法是公法还是私法,是决定其发展方向的关键问题.从法律文本角度而言,我国<商标法>具有浓厚的行政管理色彩,是公法.<商标法(第三次修改送审稿)>进一步巩固和强化了<商标法>的公法属性.然而,不管是国内学界还是国际条约抑或国外立法,都将商标权视为财产权、私权,都将商标法定位为财产法、私法.我国已由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再将<商标法>定性为公法,已不合时宜.<商标法>在第三次修订时应回归其私法本性,修改立法宗旨、重构商标确权程序、删除不必要的监督管理条款和修订商标侵权判断标准等.  相似文献   

18.
《现代法学》2018,(2):157-168
建立国际统一的转让定价文档规则,构筑政府间涉税信息共享机制,以此打击大型跨国企业集团的避税行为,是BEPS第13项行动计划的核心目标。转让定价文档规则建立在纳税人让渡部分隐私权之上,在协助税务机关应对转让定价带来的BEPS问题的同时,无疑也增加了企业的合规成本和商业信息泄露的风险。作为一种纳税人协力义务,规则的形式合法性应得到充分肯认,理应为纳税人积极遵守。考虑到协力义务的有限性,仍有必要以比例原则为工具探寻规则的合理限度,从而限制税务机关权力的恣意扩张。在国际税法规则向国内硬法转化的过程中,此种基于制度本身正当性的思考尤为重要,以寻得国家财政增益与纳税人财产减益之间的适度平衡。  相似文献   

19.
董伟 《财经法学》2023,(1):3-17
由于现行《公司法》第71条所规定的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的同意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此次《公司法(修订草案)》一二审稿都已将其删除。追根溯源,我国有限公司股权对外转让时的限制模式主要是立法移植的产物。由于多重移植,加之立法技术粗糙,1993年《公司法》的相关制度便存在诸多问题,而2005年《公司法》修改时相关问题并未得到解决,反而进一步加重,且偏离了正确的方向。问题的关键在于应认识到同意权的行使主体应为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相应地,只有“公司同意权”,不存在所谓的“股东同意权”。在此基础上,应当保留同意权,并进行制度优化。  相似文献   

20.
行政自由裁量权是现代行政权力中最活跃的一部分权力,其膨胀和错位对依法行政构成了极大的威胁。行政合理性原则是对行政自由裁量权进行规制的有效手段,要求行政行为客观、适度,符合公平、正义等法律理性,其规制的核心内容是立法规范、司法审查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业素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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