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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学界所指称的刑法解释目标,实质上是指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的目标,而我国刑法解释体制仅包括刑法立法解释和带有普适性的刑法司法解释两类,并不承认法官的刑法适用解释。长期以来,我国理论界在探讨我国刑法解释目标的选择时,大多是针对刑法司法解释而言,忽视了刑法立法解释自身的特殊性。依照各自的性质、特点及法治现状,我国刑法司法解释应采取以主观解释为主、客观解释为辅的折衷说,而刑法立法解释目标应当采取客观说,以最大限度地满足现实对法律的期盼的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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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司法解释在法律体系实施中的责任和使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之后,法律的正确实施就成为我国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也是进一步完善法律体系的基础。其中,司法解释对于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担负着统一法律适用、填补立法漏洞的重要职责。伴随着法律体系的形成,由最高司法机关出台的大量解释、规定、批复等规范性司法解释,成为司法解释的基本形态。其在无限接近立法的同时,与个案适用却似乎渐行渐远。在实施和完善法律体系的进程中,如何评价司法解释立法化趋势?如何对规范性司法解释进行功能定位?如何具体适用规范性司法解释?如何完善我国现有司法解释体制?这些问题的解决,对于正确发挥司法解释的功能,更好地完成实施法律体系的责任和使命,是十分重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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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不存在溯及既往的问题,其效力直接取决于所解释法律的效力.对现行正式解释之前的行为,只要是在现行刑法施行之后实施的,一律按照正式解释适用刑法.具体适用司法解释时,对法律和司法解释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关系需要系统认知,准确理解法律原意、辨明法律效力范围.法律适用错误构成判决错误,是法定的抗诉和改判理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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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解释发展之回顾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人民司法》1998,(3)
中国司法解释发展之回顾□王王允编者按:我国的司法解释是法律渊源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种普遍适用的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规范,司法解释与法律、法规以及立法解释、行政解释有着根本的不同。那么,在我国几十年的司法解释实践中,司法解释的特殊性是如何体现的呢?最高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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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2,(1)
为正确适用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现对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对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自发布或者规定之日起施行,效力适用于法律的施行期间。 二、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施行后尚未处理或者正在处理的案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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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是指我国最高司法机关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实施法律过程中,对如何具体应用法律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司法效力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审判解释、检察解释和审判检察联合解释三种。司法解释权是最高司法机关的重要职权。从新中国成立至今,司法解释在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中发挥着巨大作用。一、保证了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实施司法解释从以下四方面保证法律和政策的正确实施:1.法律规范是抽象的、原则性的规定,不可能针对具体的人和事。"法律的普遍性使法律只注意其适用对象的一般性而忽视其特殊性"。而司法解释能架起法律规范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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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法律是一种阐释性的概念。]法律解释以理解和适用法律为目的,正确、符合法律精神和社会实际的解释是法发挥各种功能不可或缺的条件。在社会快速发展、各个地区、各个部门和各个领域的发展水平参差不齐的时期,统一的法律只有通过解释才能更好地受到遵循和适用。在中国,作为有权解释之一的司法解释历来是保障法律正确适用的重要手段,同时也是法的重要渊源,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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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较于在司法系统内部的权威性地位,司法解释对于行政执法的效力尚不明确。针对我国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以法律解释权力的配置为中心的现状,在司法解释能否进入行政执法的问题上,理论上存在基于法律解释工作安排的权力分工障碍、基于专业知识储备的权力能力障碍和基于权力配置原则的权力性质障碍。通过对实践中行政机关自发援引司法解释现象的经验分析,只有权力性质障碍构成司法解释进入行政执法的真正阻碍。确定司法解释外部效力之范围和强度的前提,是在功能主义的国家权力配置原则下重构司法解释权和行政解释权之间的关系。依据法律解释体制提供统一法律指引的功能目标和社会主义法律传统对国家机构间关系的定位,在现行法律解释体制下,司法解释权和行政解释权之间应当形成一种对等结构,在这种权力结构中,司法解释具有一定程度的外部效力。司法解释虽然不构成行政执法的直接依据,但对行政机关具有可反驳的规范性拘束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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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解释权:理论逻辑与制度建构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法官在司法过程中,应当按照一定的原则创造性地解释和适用法律,这是现代法学理论在法律解释问题上的主导观念。目前,越来越多的国家在立法上赋予法院或法官解释法律的权力。司法解释构成了司法过程中的一项基本作业。作为特定制度结构下的集体智慧化的产物,司法解释权由最高司法机关统一行使具有正当性和现实合理性。建国后沿袭下来的我国司法解释权制度存在着一系列明显的缺憾。处于传统向现代转型的当代中国,正日益面临着发展和创新司法解释权制度的历史重任。重构我国司法解释权制度的总体思路是:在正确界定不同审级法院职能分工的基础上,促进最高人民法院功能由司法审判向法律统一适用转变;按照法治社会的基本要求,树立司法解释在法律适用上的应有权威;从法律解释的内在规律出发,建立科学合理的司法解释规则体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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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该盗窃来送案件时,不应使用司法解释作为判案的依据。理由如下:一、法律优先原则决定本案不宜使用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司法机关对如何适用法律规范所作的解释或在将法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事项时所作的解释。全国人大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就审判和检察工作中如何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作出解释,这种解释对各级司法机关如何适用法律具有约束力、适用司法解释的前提条件是法律对某一问题没有做出规定或规定过于原则,实践中很难操作或读作中分歧较大时,为了正确适用法律而作出的解释。当法律对某一问题有具体…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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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方法学》2022,(6):107-117
刑法解释结果的不同可能影响从旧兼从轻原则最终的适用结果。溯其根源,从旧兼从轻原则不是对刑法规定的简单比较而是涉及到行为评价。刑法司法解释等有权解释的介入也完全可能改变从旧兼从轻原则的适用结果。刑法解释对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影响可能会造成司法不统一的不良局面,并且破坏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基本逻辑。刑法解释对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影响虽不可绝对避免,但是部分不当影响应当得到纾解。具体而言,应当避免通过刑法司法解释等有权解释进行司法入罪,同时在立法竞合化越来越多的情况下,可强化立法必要性的论证,提高立法技术,从而减少刑法解释对从旧兼从轻原则适用的不当影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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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1981年五届全国人大第19次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凡属于法院审判工作或检察院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的问题,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解释,两院如有原则分歧,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由此,在中国,司法解释仅指最高司法机关(即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根据法律赋予的职权,在司法工作(即审判工作和检察工作)中就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作出的具有普遍法律效力的解释。而其他司法机关由于不具有法律上的授权(即不享有司法解释权),他们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法律法令的理解、应用便不被认为是司法解释,至少不是有权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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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薛峰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1,(4):76-79
贝卡利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写道 :刑事法官根本没有解释刑事法律的权利 ,因为他们不是立法者。①但法官对法律进行解释已成为不争的事实。也正是这种解释在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法律适用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赋予法以生命力。现在的问题已不再是是否应有司法解释 ,而是司法解释到底发挥什么作用。要真正完成司法解释的准确定位 ,我以为应追溯到其源头 ,搞清到底为什么要进行司法解释。 一、关于刑法司法解释的含义在分析刑法司法解释的成因之前 ,有必要弄清它到底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一 )法律解释与解释法律有学者认为 :解释法律…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