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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检察机关审查处理的刑事案件中,有些条件不够处以刑罚,但考虑到由于被告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引起的附带民事诉讼,即损害赔偿问题,检查机关只好将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这样,不仅影响了检察机关起诉案件的质量,而且形成了不是刑事附带民事,而是民事附带刑事了。我认为免予起诉案件中有关损害赔偿的问题应由检察机关处理。理由如下:因为人民检察机关处理附带民事诉讼有法律可依。刑诉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法律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的权力,实质上也就同时赋予了人民检察院对这类案件的最后处理权。在这个问题上有人主张“检察院对刑事部分免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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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法学界对法律赋予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决定权提出了诸多质疑,其中持否定观点的核心理由就在于认为:检察机关行使免予起诉决定权,“也就行使了判定有罪,以及免予处刑的权力”,是侵犯了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笔者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是关于检察机关是否应当享有一定程度或一定范围的定罪处理权,或者说是否全部的定罪处理权都必然为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所包容的问题。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了,检察机关行使免诉权有无根据的问题也就迎刃而解了。下面,笔者对此略述管见。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代表国家参加刑事诉讼的公、检、法三机关,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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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只能制作提请起诉意见书,至于起诉还是不起诉,则由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如果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撤销案件,并通知人民检察院,而不应制作不起诉意见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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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法学季刊》一九八四年第二期刊登李僚义同志的《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如何处理》一文(以下简称《前文》),提出了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由检察机关处理的观点。我认为,《前文》的这个观点是值得商榷的。一、检察机关处理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无法律依据为避免违反同一律,在对此问题进行讨论前,首先应搞清《前文》中“处理”一词的含义。从该文可知,文章的作者是竭力反对免予起诉案件的附带民事诉讼应移交给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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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免予起诉制度存废的意见施惠芳(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我国颂布的《刑事诉讼法》101条规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免予起诉”。在当时背景下,免予起诉制度对分化、瓦解犯罪分子,确实起到过积极的作用,被认为是我国刑事诉讼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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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刊第二期发表了叶景荪的"关于'免予起诉'的问题"一文以后,曾接到不少来稿认为值得研究.在这里我们选择较有代表性的两篇文章,发表出来,以帮助大家更深入地理解这一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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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同志认为,人民检察院对符合免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在作出免予起诉的同时,“可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作出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建议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等处理”。注 笔者认为这是不恰当的。 第一,我国刑法第32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分,但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这一规定清楚地表明:人民法院在作出免予刑事处分的同时,有权根据案情,责令被告人赔偿经济损失,但是,刑法并没有将这一权利赋予人民检察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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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一、存废之争近年来,法学界在对免予起诉研究日渐深入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了势不两立的两大派系,这便是免予起诉制度的“保留派”与“取消派”。关于免诉制度的存废,两派各执一端,见仁见智。笔者不揣冒味,愿就免诉制度的质疑谈点不同认识: (一)对刑事案件实体处理是否为法院专属? 刑事案件的实体处理权系指有关司法机关依法对被告人的行为作出实质性评断或藉此确定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从而终止刑事诉讼的权利。审判机关的工作性质决定了人民法院应当拥有此项权利,但是,它却不应成为法院的专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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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待改革的免予起诉制度孔宪柱免予起诉制度,是人民检察院对确认犯有罪行,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刑事被告人,决定对其免予追诉,就此终止刑事诉讼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但是,司法实践中也暴露出了免予起诉制度的弊端,一方面是对一些犯罪较重,虽有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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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予起诉制度同提起公诉制度、不起诉制度一样,都是我国刑事诉讼中重要的追诉制度。在各国刑事追诉制度中,免予起诉制度唯我国最鲜明。它从同世至今,历经三十余载。在长期同各种犯罪作斗争中,起了其它追诉制度所无法取代的积极作用。但是,近几年来,无论是法学理论界还是司法实际部门,都有一些同志对这项刑事追诉制度继续存在的必要性提出异议,甚至有的同志主张废除。对此,笔者所持观点是:免予起诉制度是一项好的追诉制度,虽非尽善尽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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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关于免予起诉制度的存废在我国法学界有较大的争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在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新刑诉法)中,取消了免诉制度,标志着我国法制建设的进步,在理论与实践上探索免诉制度在我国从产生到终结的历史必然性,对于我们深刻理解和深入贯彻新刑诉法,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依法治国,仍然有着重要的意义。一、免予起诉制度的产生我国的免诉始于50年代中期的“镇反”和处理战犯的工作,成立于1979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195…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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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未成年被告人不应判处无期徒刑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未成年人判处无期徒刑既与我国的 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相冲突,又有悖于国际社会普 遍的立法原则,这一做法是我国立法规定不够明确 以及司法人员"报应"观念等原因造成的,应尽快通 过立法或者司法解释予以框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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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免予起诉是我国独创的一项刑事诉讼制度。这是一项因司法实践的需要而产生,并在法律上已经获得确认的制度。对此,笔者试从宏观研究和哲学思考两个方面作理论分析: 一、关于免诉制度的宏观研究 对免予起诉制度的研究不能就事论事,而应当把免予起诉制度与我国政治体制联系起来,从宏观上,整体上加以探讨。 1.我国免诉制度的理论基础 我国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没有规定免予起诉制度在立法上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但是通过分析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则可以看到其理论基础的主要之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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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生效的免予起诉决定是否可以重新起诉?有的同志认为,过去的免诉决定不合适,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应当重新起诉。有的同志则认为,对于免予起诉的决定,现在没有发现新的罪行,又重新起诉没有法律依据。究竟哪种意见对,请予解答。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