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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立法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本条第二款"地方政府规章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中,共两项,其第一项为:"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需要制定规章的事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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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大》1994,(2)
关于地方性法规,我国宪法和地方组织法有明确的规定。依照我国1982年宪法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1986年修改的地方组织法又增加规定了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概括起来,地方性法规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发布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属于法律范畴的规范性文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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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批准较大市法规时的合法性审查原则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 ,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 ,“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对报请批准的较大的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审查时 ,发现其同本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的规章相抵触的 ,应当作出处理决定。”自此 ,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较大市的地方性法规终于有了统一的规定 ,原先在批准较大市法规时如同制定法规般的大修大改的做法也得以改进。但与此同时 ,省级人大常委会与较大市人大常委会之间也进入了新一轮的博弈。在这个过程中 ,一方面省级人大常委会受合法性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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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建宏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6,(6)
我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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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抵触”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由此可见,“不抵触”是地方权力机关制定地方性法规的前提,正确理解他的内涵,对搞…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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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地方立法的地位 (一)关于地方立法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 广义理解的地方立法,是指由地方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制定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活动.主要包括六个部分: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2.较大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并经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的地方性法规;3.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特区法规;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5.较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6.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机关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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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立法中,所谓批准性法规指的是两类,一是立法法第六十三条所规定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二是立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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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法》第63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立法法》第64条第二款又规定了:“除立法法第8条规定的事项外,其他事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根据本地方的具体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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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宪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中规定:"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这里的较大的市是指所有设区的市。它反映了人们通常对城市规模的理解,直辖市是特大市,不设区的市是一般的市,因而设区的市是较大的市。地方组织法第七条和第四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这里的较大的市是指国务院批准认定的较大的市,是部分规模较大的设区的市。目前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是:唐山、大同、包头、大连、鞍山、抚顺、吉林、齐齐哈尔、无锡、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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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备案审查制度 加强人大立法监督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的立法体制是统一的,又是多层次的,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法律以外,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国务院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规章。为维护国家法制统一,保证宪法、法律的贯彻实施,宪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人大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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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地方立法步伐的加快,地方备层次立法主体的立法活动愈益活跃。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如何正确行使地方立法批准权,处理好与有关市、自治州、自治县人大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关系,已成为一个需要认真研究解决的问题。本文围绕有关地方立法批准权的几个问题作些粗浅探讨。本文所称的地方立法批准权.系指根据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的规定,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所享有的对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以下简称"省会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下简称"较大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以下简称"市级法规"),以及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下简称"自治法规")的批准权。它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公布权等一样,同属地方立法权的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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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国情和政治制度与西方不同。我国实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院制”。依照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立法法的规定,对国家的立法权限作了划分: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但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民族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分别报上级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也可以制定本市需要的地方性法规,报请省、自治区的人大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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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如何准确地理解和贯彻“地方性法规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相抵触”的原则,对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充分发挥地方性法规的社会作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不抵触原则是地方立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宪法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对于地方立法,宪法和法律规定:省、直辖市、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省、自治区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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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锦森 《新疆人大(汉文)》2005,(9)
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然而,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对报请的地方性法规仅仅进行合法性审查是不够的,还应当进行合理性审查。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