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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论预备犯的种类肖介清预备犯的种类,是指根据一定的标准,对预备犯所作的划分,不同形式的预备犯其构成也不相同。我国刑法学界对预备犯的研究相对薄弱,对预备犯种类更是鲜有论及,本文对预备犯的种类作一探讨,以企更全面科学地完善预备犯的理论。一、物质性预备与非物...  相似文献   

2.
准备实施恐怖活动罪自设立以来就面临着质疑与批判。通过其规制立场、理论依据以及司法认定中面临的问题,可以更深刻、更全面地看待这一问题。面对严峻的反恐形势,基于法益保护的前置化立场,预备行为的实行化有其必然性和合理性,而实质预备犯与敌人刑法的概念也为其提供了理论基础,但不可否认,独立预备犯在司法认定中面临着兜底条款的应用、证明责任的加大、为他人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的处理等方面的问题。同时,由于其在客观上扩大了刑法规制范围,所以在对该罪预备行为和教唆、帮助实施该罪行为的认定上应当注重实质判断。  相似文献   

3.
犯罪预备是故意犯罪过程中的一种未完成形态,关于犯罪预备是否应受刑罚处罚的问题理论上存在着一些争议,有学者反对处罚犯罪预备,他们认为处罚犯罪预备行为违背了刑法的基本理论、违背了当代刑法慎刑的价值取向,更违背了刑法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而有些学者又坚持认为对于犯罪预备应当给予刑罚处罚,并从理论、政策、法律、事实方面进行了具体的论述。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过于绝对。就我国目前关于犯罪预备处罚的立法规定来看,我国刑法在原则上处罚所有的故意犯罪的预备行为,这不仅给人刑法过于严厉的印象,也不利于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真正对犯罪预备加以处罚的情形少之又少,最多也是针对社会危害性严重的犯罪预备行为加以处罚,这就在立法和司法层面形成了鲜明的对比。鉴于我国的实际,笔者认为在规定处罚犯罪预备的基础上,有必要对犯罪预备的处罚进行限制。  相似文献   

4.
当前,经济犯罪中的贪污案件日益增多,这种罪表现出的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犯罪形态很难划分,司法实践中往往把预备、中止、未遂犯罪形态当作既遂形态处理,或者对预备、中止、未遂犯罪形态不予刑事追究,因此,探讨贪污罪的犯罪形态,划清预备、中止,未遂,既遂的界限,准确量刑,不仅对于刑法学理论,而且对司法实践都有重要意义。 一、贪污预备犯罪形态 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贪污犯罪预备是指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贪污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犯罪行为。贪污预备是犯罪的未完成形态,共构成要件是:  相似文献   

5.
自毒品的危害被人们认识以来,人类就在不断地采取措施打击毒品犯罪。时至今日,单纯地将毒品打击活动局限在事后打击上,对于日益严峻的毒品犯罪活动显得较为滞后。毒品犯罪案件中的预备案件是将对毒品犯罪的打击提前到预备阶段的一种侦查措施,它能有效地防止人民币外流,减少毒品对社会的危害。预备案件实施必须有可靠的信息情报、丰富的缉毒经验、规范的操作程序和人身安全保障及法律法规的支撑。否则,将可能存在诱人犯罪、侵犯人权甚至增加社会危害性等不良后果。  相似文献   

6.
预备犯比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犯罪预备行为是否具有可罚性,预备犯与犯罪预备是否相同,构成预备犯需要具备哪些要件以及如何对预备犯处罚等在各国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论上都存在着分歧,如何正确地解决这些问题,对深入研究我国刑法中预备犯很有参考价值。为此,本文拟从以下几个方面用比较的方法对预备犯加以探讨。  相似文献   

7.
在我国,犯罪形态包括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四种,但是共同犯罪的脱离是一种独立于它们的情形。当前我国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多借鉴日本共犯脱离理论,总体上将共犯脱离视为中止或者未遂的情形。然而,共同犯罪中的脱离客观上不要求整个犯罪中止,主观上又无被迫心态。因此,为了更好地完善我国共同犯罪理论,有必要建立专门的共同犯罪脱离理论,在已有的四种犯罪形态之外构建脱离犯。  相似文献   

8.
对预备贩毒案件实施侦查的实质其实就是“提供机会型”的诱惑侦查。这一措施的确立是面对毒品的泛滥和侦查毒品犯罪的需要,在我国侦查史上史无前例,这一侦查措施的出台在当时的背景下,有其必要性和合法性。  相似文献   

9.
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不同,在我国刑法中,"实行的着手"并不承载罪与非罪的区分机能,但着手同样被认为是实行行为的起点。因此,行为人是否着手实行犯罪,是区分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依据,从而也是预备犯与未遂犯的区分依据。  相似文献   

10.
:我国刑法在划定犯罪预备的处罚范围时所秉持的是"原则上予以处罚"的立场,该立法不仅与刑法的最后手段性要求相悖,在司法实践亦无此可能和必要,造成立法的虚置与浪费.此外,由于对预备犯规定的处罚原则是"得减"而非"必减",不仅在理论上与罪刑均衡原则的要求相左,而且在实践中容易引发适用法律的尺度宽严不一的现象.因此,有必要对我国犯罪预备立法的弊漏进行理论上的反思与检讨,并在现行立法的基础上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11.
共同犯罪问题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问题,而教唆犯问题又是其中一个难点。学术界关于教唆犯的理论问题存在多种学说,文章根据不同学说对教唆犯的预备与未遂进行了研究。  相似文献   

12.
关于转化型抢劫罪的停止形态,一直存在不少有待解决的理论争议.从司法实践看,转化型抢劫罪的预备行为有存在的可能,但是对于这种预备行为,没有必要将其作为抢劫罪的预备犯进行处罚.在满足时间、自动性、有效性三方面条件的情况下,转化型抢劫罪可以成立中止犯.对于转化型抢劫罪既、未遂的标准,应以是否最终取得财物作为标准,但对于具有加重构成的转化型抢劫罪,只要具备加重构成要件,不论是否取得财物,都成立既遂.  相似文献   

13.
我国现行刑法中明确了犯罪预备的概念和对预备犯的处罚原则,但在刑法理论界颇有争议,它与罪刑法定原则相违背,且条文本身存在逻辑问题,犯罪预备立法突破了法与道德的界限,将道德规则引入了刑法领域,从而大大扩大了处罚范围,使我国刑法过分严厉。由于缺乏科学性及合理性,犯罪预备在实践中遭到了虚置的尴尬局面,这说明犯罪预备拉大网式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造成刑法资源的浪费。  相似文献   

14.
预备警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是有必要并且可行的,是调动预备警官学习工作积极性的必然要求,也是新形势下公安院校对培养优秀预备警官的必然途径。目前,公安院校的在校学生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中国仍是一种非制度化的参与,预备警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面临着重重的困境:参与意识薄弱,参与意识不足,自我确认能力较低,在社会中所处位置尴尬。要通过学术、实践、网络、合作、监督的参与方式对预备警官参与社会管理创新进行探索,达成最终目标,以顺应公安机关社会管理创新发展的新要求。  相似文献   

15.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6.
《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在性质上属于抽象危险犯,该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客观方面的行为包括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危险驾驶行为的认定不仅涉及文义解释,还涉及到"情节恶劣"和醉酒状态的认定问题。作为抽象危险犯,该罪也可能存在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但从刑法的谦抑性考虑,对其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应不予刑事处罚。该罪不仅存在共同犯罪问题,还与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关,在司法实践中需予以仔细分析。  相似文献   

17.
国内外刑法学者对教唆犯理论的研究已经非常深入,但在教唆犯的性质、概念和处罚原则上仍存在诸多观点。本文在对教唆犯性质的几种观点进行归纳的基础上,分别对教唆犯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形态进行了分析。  相似文献   

18.
金融诈骗罪在立法上究竟是以结果犯为模式还是以行为犯为模式,学界存在着激烈的争论.越来越多的学者主张采用"抽象的危险构成要件"立法技术,但"危险犯概念是一个危险的概念",需慎用.还有学者认为使用预备犯理论完全可以实现相同效果,但预备犯是一个比抽象危险犯更加"危险"的概念,这种观点看似务实,却不可行.基于对金融诈骗罪法益的重新定位,本类罪立法应当维持结果犯的模式.  相似文献   

19.
一、阐明“犯罪既遂”是当务之急故意犯罪过程,是指故意犯罪由发生、发展到完成的全部过程。一般来说,犯罪分子在实施故意犯罪的过程中,可能表现为萌生犯意、预备犯罪、实行犯罪到完成犯罪这些状态。其中,有可能完成某一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使犯罪得逞,形成犯罪既遂;有可能已经进行犯罪的预备,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着手进行,仅成为犯罪预备;也可能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该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形成犯罪未遂;还有可能由于犯罪分子在预备犯罪或着手实行的过程中,自动放弃、停止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而形成犯罪中止。因此,  相似文献   

20.
警察法学教育属于公安高等院校法学教育的组成部分,警察法学教育的培养对象是预备警官,为了满足警察实务工作的需求,在警察法学教育中应当以应用型警务人才培养为目标,因此,实践教学尤为重要。目前,警察法学实践教学存在重视不够、理论与实践脱节、流于形式和师资力量不足等问题,使得警察法学实践教学成效不明显。应加强警察法学实践教学建设,在宏观和微观上,对警察法学实践教学进行设计,以满足在依法治国背景下对于预备警官人才的培养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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