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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荣誉权及其司法保护周建新,胡立新民法通则实施以来,诉至法院的侵害荣誉权的案件一直不多,究其原因,主要是有关保护荣誉权的规定过于原则,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我们认为,要正确地处理荣誉权纠纷案件,充分、有效地利用司法手段救济被侵害的公民、法人荣誉权,除...  相似文献   

2.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分为企业法人和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法人,实践中侵害法人名誉权的案件,多为侵害企业法人的名誉权。因此,本文着重围绕企业法人名誉权的问题进行探讨。 一、关于法人名誉权和荣誉权的界限 目前法人名誉权、荣誉权的侵权案日趋增多,法人在权利受到侵害时,往往将自己的名誉权、荣誉权一并做为请求保护的对象。由于诉讼请求不明确,法人真正受到侵害的权利反而得不到切实保护。什么是名誉和荣誉,我国法律没有明确的定义。一般认为名誉是  相似文献   

3.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似文献   

4.
论荣誉权     
<正> 荣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荣誉称号的权利,公民、法人有权依法获得并享有荣誉称号,这种荣誉称号受法律的保护。荣誉权属于人身权中的人格权,具有如下特点:  相似文献   

5.
谈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民事立法,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  相似文献   

6.
精神损害赔偿是我国民法学上的一个新的研究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1赔礼道谦,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该规定为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在认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和实施司法审判过程中,往往对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依据、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认定及确定赔偿范围,数额认识不尽一致。本文试就上述问题谈一些不成熟的浅见。  相似文献   

7.
精神损害赔偿的几个问题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民事立法,确立了我国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制度,反映了社会主义社会对人的价值的认识和尊重,其作用和意义在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一、精神损害赔偿的意义和作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侵害人不法侵害他人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名称等人身权利,给受害人的精神、尊严、信誉等造成非财产上的损害。精神损害作…  相似文献   

8.
精神损害的赔偿问题探讨   总被引:13,自引:0,他引:13  
民法通则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在我国立法上首次确认了对人格权受到侵害所造成的“精神损害”可以要求物质赔偿的制度。本文将探讨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有关理论及实践问题。  相似文献   

9.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象权、名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民法通则施行以来,涉及公民名誉权的案件越来越多,更多的公民懂得用法律武器来保障自己的名誉权.当前在司法实践中,有关精神侵害赔偿的案件,主要存在两大问题: 第一,肖象权、名誉权、荣誉权等遭受到侵害,由于它们都是非物质性的,而是属于精神类型的东西,没有一种度量衡器可以测算它的数量和程  相似文献   

10.
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名誉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一项重要的人身权。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侵害名誉权的纠纷在各类人身权侵害案件中居于首位,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然而,在处理侵害名誉权的案件中,最关键的问题乃是正确确定名誉权的客体范围、认定名誉权侵害的标准。  相似文献   

11.
用“精神损害赔偿”称谓诉讼纠纷质疑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正>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对于触及该法条所发生的此类侵权赔偿纠纷,目前,司法界流行用“精神损害赔偿”来概括和称谓。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其一,精神,是指人的意识、思维活动和一般心理状态,它只有自然人公民才存在。精神损害也只有自然人公民才可能  相似文献   

12.
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是当今民法学研究的一个重要新课题。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这被我国大多数学者论证为我国确立了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根据,许多学者以此为基础对我国确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必要性、精神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等作了广泛的探讨。一些法院也以该条为法律依据,审理了一些“精神损害赔偿”的案件。  相似文献   

13.
诉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在自身利益受到不法侵害或危害的情况下,向人民法院提出获得司法保护的权利。诉权的及时、合法、有效行使,可以使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避免侵害。相反,如果诉权行使不当,则容易侵害相对方或第三方的合法权益,使他们被动进入诉讼,耗时耗力,影响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秩序,造成相对方或第三方的精神痛苦。另一方面,诉权的不当行使,使本就紧缺的国  相似文献   

14.
论刑事被害人精神损害的法律保护   总被引:8,自引:0,他引:8  
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个人的人身权利因他人的不法侵犯而遭受的精神损害进行保护的问题,目前仅见于《民法通则》及一些零星的司法解释。《民法通则》第120条第1款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下简称“四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这一规定突破了原苏联传统的民法理论对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影响和束缚,在我国首次确立了精神损害可以给予物质赔偿的原则,对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人们的文化修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无疑极具深远…  相似文献   

15.
所谓新闻侵权行为,一般是指通过新闻媒介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姓名权、名称权及其他合法权益的行为。但实际上它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新闻侵权行为是一种民事违法行为,即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类型,广义的新闻侵权行为除民事违法行为外,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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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我国《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这是我国总结历史经验,特别是文化大革命期间任意践踏公民人格尊严的惨痛教训,从民事立法上对公民、法人名誉权保护的新规定,是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建设的新成果,对于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维护法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1987年以来,上海市各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批涉及名誉权纠纷的案件,其中有一部分是因报刊杂志和记者发表文章引起的侵害名誉权纠纷。对此,人民法院本着既要支持和保护正当的新闻舆论监督,又要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名誉权不受侵害的原则,严肃执法,秉公办  相似文献   

17.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民事法律关系双方权利义务的内容,拓宽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人身和财产权的法律保护范围,使民事案件的类型、结构发生了新的变化,其中侵害民事主体名誉权案件较为突出,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公民和法人的名誉权益,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维护法人的信誉,不仅是审判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重点,也是法学理论研究十分重视的课题和立法中急须完善的内容。本文中作者试论侵害名誉权构成要件、侵害名誉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依据,以求教于法学界专家、学者和同行。一、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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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标准如何确定,通则未作具体规定,而司法实践中又迫切需要有数额标准作界限,本文试就这一问题谈点个人看法。  相似文献   

19.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理论称上述侵害为精神侵害。这里的赔偿是指物质赔偿。精神侵害赔偿是精神侵害民事责任中的一种。因缺乏理论根据和实践经验,民法通则对精神侵害达到什么程度或在什么情况下方可要求物质赔偿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就精神侵害赔偿的意义、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赔偿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确立精神侵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按照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精神侵害物质赔偿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是金钱万能、人格商品化的表现,违背我国的民族习俗,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格格不入。这种理论观点的形成主要是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等社会主义国家都已抛弃了苏联的理论,在其民事立法中确立了精神侵害赔偿制度。我国民法通则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精神侵害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说明我们国家成功地总结了以往的、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的经验教训,反映了我国对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对社会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20.
《法学》1991,(2)
1987年1月1日,民法通则实施以后,人民法院开始受理有关荣誉权的案件。在审理这类新型案件的过程中,遇到了很多值得研究的理论与实践问题。本文将探讨荣誉权的范围、侵权主体、审理程序、赔偿损失等问题。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对自己依法取得的荣誉称号所享有的不可侵犯、不可剥夺的权利。审判实践,容易把荣誉权与名誉权相互混淆。两者虽然同属于人身权,但是,荣誉权属于身份权,名誉权属于人格权:其明显的区别:一是范围不同。荣誉权是某些取得优异成绩,作出重大贡献,而获得荣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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