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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1 毫秒
1.
欧盟建立了以《食品安全白皮书》为核心的较为完善的食品安全法规体系,涵盖了“从农田到餐桌”的整个食物链,包括动物饲养、动物健康与保健,污染物和农药残留、新型食品、添加剂、香精、包装、辐射、饲料生产、农场主和食品生产者的责任,以及各种农田控制措施等。本文基于动物性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在分析我国动物性食品安全现存问题的基础上,结合欧盟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提出了保障我国动物性食品安全的综合措施。  相似文献   

2.
2月28日,《食品安全法》经全国人大通过,并将于6月1日正式实施。《食品安全法》规定,“国务院设立食品安全委员会”。在过去,围绕食品安全监管体制的争议不少,其中义以食品安全的“多头分段监管模式”最受质疑。似乎“多头”不去,食品的安全便难以保障。但问题在于,如果权责不分、追责不严,即便变“多头”为“一头”,困扰食品质量监管的种种难题也难以迎刃而解。  相似文献   

3.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法》自2009年6月1日施行以来,对完善食品监管体系、编织食品“从农田到餐桌”的全过程安全网发挥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然而,由于食品安全问题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不同地域具有各自不同的特点,加之《食品安全法》本身也没有把食品安全的问题全部覆盖,因此如何制定具有地方特色、能够切实解决食品安全监管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已成为目前各地方立法部门高度关注的重要课题。  相似文献   

4.
近日,栾城县人大常委会组织部分县人大代表视察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视察组实地查看了3家食品生产企业和1家小餐饮店。通过深入生产车间,重点查看生产环境、卫生状况、食品原料及工艺流程,详细了解进货渠道、经营管理、销售状况及当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代表们认为,栾城县政府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监管工作,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措施,勤督导、严管理,特别是开展“六员联防”和“四个排查”工作机制,加大了打击力度,保持了全县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平稳态势。  相似文献   

5.
“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可以说是最大的民生问题。省人大常委会历来对此高度重视,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专门听取了省政府关于食品安全工作的报告,并在联组会议上对此进行了专题询问。会议期间,笔者专访了列席此次会议的省人大代表、食品诚信先进个人“良心油条哥”刘洪安。  相似文献   

6.
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构成应按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和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分而论之。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单位主体须是合法主体: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依法代行国家机关职权的受托人员。危害食品安全罪的犯罪客体具有复杂性,但其主要成分应是公共安全。无论是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还是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其犯罪主观方面既可以是故意。也可以是过失。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运用“科学法则”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因果关系应在渎职罪的因果关系范围内予以解答。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类型应增设储存、运输行为。对非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我们应在结合“规范解释”、“目的解释”以及“类型化解释”中予以把握,而渎职型危害食品安全罪的行为对象不再是“不安全食品”而是非法经营“不安全食品”的行为本身。  相似文献   

7.
魏东 《法治研究》2014,(9):58-63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在司法认定中应重点围绕着“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等诸要素展开刑法解释论分析。基于刑法解释的保守性立场,“违反食品安全管理法律法规”中的法律法规,是指调整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关系和食品安全责任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在我国现阶段主要是指《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细则,同时还包括《产品质量法》等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生产、销售”食品的行为必须以《食品安全法》为依据对其进行实质解释,将在食品加工、销售、运输、贮存等过程中所实施的任何食品生产经营行为包括在内。“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是指那些不具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等特点,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和食品安全企业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应依照两高《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所规定的5种情形直接加以认定,但是对于有证据能够确实、充分地证实具体案件中符合该5种情形的某种具体行为并不是“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亦应允许其反驳;同时对于其中的兜底性规定应当按照同类解释原理和具体危险犯理论来解决。  相似文献   

8.
刘春成  陈双玲 《法制与社会》2013,(25):277-278,281
食品安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始终是百姓关注的热点。近年来,食品安全事故层出不穷,大案、要案不断攀升,食品监管部门难辞其咎。为有效遏制、严厉惩处食品监管渎职犯罪,《刑法修正案(八)》第49条规定了食品监管渎职罪,旨在从源头上防控食品安全犯罪。为此,本文从食品监督渎职罪的立法背景、产生的原因及预防措施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刑法理论的进一步完善和司法实践有所助益。  相似文献   

9.
刘瑜 《政府法制》2013,(34):48-49
“食品”的概念 我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食品,指各种供人食用或者饮用的成品和原料以及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但是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  相似文献   

10.
盛杨 《法制与社会》2011,(21):137-138
最新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八)早在草案期时就广受期待,其中法律条文的增改许多倾向于国计民生,针对食品安全监管漏洞,新修正案增设了“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用于督促和惩治食品安全监管过程中的失职渎职行为,本文将对“食品安全监管渎职罪”的法律适用和司法实践进行初步的探讨,以期新罪名在司法实践中能切实的发挥其效用,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利益。  相似文献   

11.
近年来发生的食品安全问题让我们谈“食”色变,平时和朋友聊天,食品安全也是大家聊得最多的话题之一。如何让群众吃得放心.成为大家最关心的问题。希望人代会上代表们能再多关注食品安全.促使有关部门在会后能出台相应的措施,对食品生产和销售的各个环节进行监控,并加大处罚力度,让那些视食品安全为儿戏的不法之徒不敢为。  相似文献   

12.
林璐 《法制与社会》2011,(1):161-162
《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开始施行,其对于规范食品生产经营活动,防范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指出大连市应当尽快制定食品地方性法规,建设食品安全法规体系,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相似文献   

13.
刘晓飞 《江淮法治》2012,(17):42-42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问题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食品行业快速发展,食品总量稳步提升,食品种类日益多样化。但近年来食品安全事件屡次发生,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幸福感和安全感。如何解决食品安全问题,我省人大代表对此高度关注,在省十一届人大五次会议上纷纷提出相关建议,会后被列为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成员牵头重点进行督办的代表建议。本期“代表访谈”栏目就围绕这一主题,采访了3位提出建议的省人大代表。  相似文献   

14.
论点辑要     
《中国审判》2011,(8):102-102
当前,食品监管‘‘漏洞”极大影响了食品安全法的威慑力,只有构建严密的监管体系,实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才能“违法必究”、保障食品安全。因此,有关部门一方面要进一步加大食品生产经营的源头管理和治理,制定完善的食品生产经营标准,推动农畜水产品的规模化生产,加强市场准入前的检测防控,建立食品可追溯体系,从源头上彻底消除隐...  相似文献   

15.
为了应对食品安全风险,进一步发挥企业主体责任,在企业内部设置食品安全监督员,是一种有效的措施。虽然我国2009年制定的《食品安全法》引入了食品安全员制度,但规定得过于原则。目前,我国《食品安全法》修订在即,最近的《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送审稿)》规定了食品安全员资格,但是,我国在食品安全监督员的任职资格、责任等领域仍然需要进一步规定。日本、韩国的食品安全监督员制度比较成熟,可资借鉴;通过对比分析两种不同的制度背景和运作模式,有助于完善我国《食品安全法》中的食品安全员制度。  相似文献   

16.
食品安全犯罪所侵害的法益是食品安全,而食品安全主要是指食品的质量安全。我国《刑法》对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规定经历了三个阶段:单行刑法、1997年《刑法》和《刑法修正案(八)》,为打击食品安全犯罪织造了严密法网,遏制了食品安全犯罪的势头。《食品安全法》是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基本法,对于规制食品安全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从目前来看,《刑法》和《食品安全法》在保护对象和规制环节上存在不一致的地方,食品安全行政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界限也不明确。《刑法》应当与《食品安全法》实现有效地对接,从而构建起食品安全的坚固防线。  相似文献   

17.
所谓“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并符合其应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会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定义,食品安全是“食物中有毒、有害物质对人体健康影响的公共卫生问题”,  相似文献   

18.
张洪成  陈汉宝 《河北法学》2012,30(11):107-112
我国食品安全的刑法规制经历了一个较长的发展过程,1997年刑法规定了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两个罪名,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上述两个罪名进行了修订,并新增了食品安全监管失职罪.整体上看,刑法修正案(八)便利了司法机关打击食品安全领域犯罪行为,但是其违背刑法谦抑性、过分关注民意、罪名的新增违背刑事立法类型化之本旨等缺陷还是显而易见的.  相似文献   

19.
王璐宁 《法制与社会》2012,(17):190-191
食品安全关系公众健康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公众的社会组织和个人都应积极参与食品安全治理.改变我国政府监管权力高度集中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探索食品企业、食品行业协会和消费者等多元社会主体参与食品安全监管的有效机制,加强扩大监管参与程度保障措施的力度,才能从根源上解决我国的食品安全问题.  相似文献   

20.
杨冬冬 《法制与社会》2011,(34):203-204
食品安全是事关社会公众身体健康的大事,近几年一些重特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严重威胁到了公众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暴露出我国食品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本文通过分析当前我国食品安全事故发生的主要特点,阐述我国食品监管体系中现存的缺陷与不足,提出完善我国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对策建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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