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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359 毫秒
1.
依法划分地方事权是界定地方财权的前提,也是科学确立各级财政预算的基础,但目前在财税法理论和立法实践中针对地方事权的研究还尚不充分。笔者此文从基础理论入手,结合我国目前相关法律,就地方事权的依法划分进行了初步设计。笔者认为.地方事权的依法划分.必须坚持政府与市场分权的原则,中央与地方政府只能合理划分的原则以及公平与效率原则;在法律对策上,则应当完善基础法律制度中有关地方事权划分的规定,加强地方财政立法,依法确立各地政府事权,尽快建立健全与地方事权配套的其他法律制度。  相似文献   

2.
财政分权是地方政府债务的逻辑起点。只有财政分权体制下,才可能存在地方政府债务问题。财政分权及其决定的分权式治理,构成了地方政府债务治理的基本路径,决定了财政分权作为债务治理的制度根基地位,以及分权式治理作为债务治理的制度主体地位。夯实债务治理的制度根基,应当实现地方事权配置的合理化、法治化,重构地方税体系和地方税权,优化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并且积极推进政府投资的法治化。确立分权式治理,应从基于举债权控制的权力配置、以债权人为主体的市场约束,以及以纳税人为主体的民主监督三个方面,构建分权式的地方政府债务治理制度。  相似文献   

3.
事权与支出责任的划分,从内容上看,涉及纵向政府层级与横向政府部门之间的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从作用上分析,事关收入划分的合理性和预算约束的有效性,在财税体制改革整体方案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和财政收入分配制度共同构成了财政收支划分制度,以公共财产权和财政分权理论为基础,属于财政领域的基本制度.建立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客观受制于“量入为出”与“以支定收”理财观的冲突和张力,应贯彻服务型政府理念,制定政府“事权清单”,厘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在各级政府间合理划分事权和支出责任,理顺上下级政府间的关系;遵循财政法定原则,同步推进《财政收支划分法》和《财政转移支付法》的制定,有效协调政府间财政关系,实现国家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相似文献   

4.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指出,要"建立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的制度"。这一制度的提出直接催生对分税制的进一步研究,即在合理界定事权的基础上,按照事权与支出责任相适应的要求,进一步理顺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的修改则将这一议题进一步推向以现有的事权划分为参照全面审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宏阔视野中。尽管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调整要受法律的调整和制约,反过来,这种  相似文献   

5.
叶姗 《政法论丛》2012,(4):3-12
民生性事权是指政府从事民生性事务的职权和职责,而民生性事权的分配则是指民生性事权在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以及同一级政府的不同职能部门之间的划分和配置。通过考察民生性事权在中央和地方之间分配失衡的实际情况,可以确立其在中央和地方合理分配的原则,进而进行规范上的构造。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应当尽可能由较高层级的政府承担,或者有能够与之匹配的地方财力支应,而非基本公共服务的事权则可以由较低层级的政府承担。  相似文献   

6.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税权集中在中央的基本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因此,地方财力由地方自有财力以及上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构成,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促进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自此,税权持续向中央集中。税费改革后,非税收入也逐渐纳入预算管理,同时,事权却不断向地方分散。中央既要抑制地方要求分享税权的冲动,又必须在税收立法时适度兼顾地方税收利益诉求。考察国务院、中央财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近20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其中隐含的税权集中的形成及其强化轨迹。  相似文献   

7.
央地财政关系的宪法规范调整国家财政权力的纵向划分,央地间财政关系的本质是一国财权财力在中央与地方间的调配,与一国的宪法体制密切相关。作为“元规则”,明晰的央地财政关系的宪法规范对于一国的财政法治化至关重要。我国的《共同纲领》以及四部宪法对央地财政关系都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其变迁过程与国家央地财政关系的探索实践相关联。国家最终确立了“分税制”的现行央地财政关系,取得良好成效的同时也带来了对国家治理工作的宏观不利影响和对央地财政分权机制的制度性阻碍。现行央地财政机制仍受国家法治化和国情的影响,应通过法制调试手段,按照集权有度、分权有法的原则,合理划分央地财政权责。  相似文献   

8.
正确划分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对明确政府和市场的基本分工、规范中央和地方的行为、科学界定中央和地方的职能、健全财权与财力的法律制度、正确处理好政府间关系有着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际意义。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如英、美、日、德等国都用法律的形式对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进行了明确规范。从我国的法律现状来看,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划分公共事权和财权的法律尚未细化。这就需要借鉴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有益经验,建立、健全我国有关政府间事权财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相似文献   

9.
论中国中央与地方府际权力关系的重构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熊文钊 《河北法学》2005,23(9):18-26
中国中央与地方关系问题是国家体制改革的基本问题。论述了中国中央与地方府际权力关系的重构的若干原则、良性互动机制以及法制保障的问题。提出了处理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八项原则: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集权与分权相平衡原则、公民权利决定公共权力原则、地方自治原则、行政区划与经济区域相协调原则、行政区域与司法区域相分离原则、公共权力成本最小原则、中央与地方关系法制原则。并提出了构建中央与地方之间良性互动机制的若干途径。  相似文献   

10.
中央与地方财政分权在不同时期呈现相异的经验与问题。1949年到1990年代初的财政改革,中央和地方财权分配大起大落,缺乏稳定的法律规范。1994年分税制的实施,虽然基本实现了预设的目标,但仍然存在没有解决税制不平等并且按税种划分收入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等问题,虽然分税后中央和地方的税收比例在整体上基本到位,但是各地财政收入仍然存在严重的不均衡现象。要解决上述种种问题,只有在诸多方面实现财税领域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比如分税制的收入划分应遵循效率、公平和适应等原则;税收征管体制必须尽快立法化和司法化;更重要的是,中央和地方的税收立法权必须获得合理分配;在地方获得一定的税收立法权的基础上,中央和地方的税收分界应更加明晰。  相似文献   

11.
叶姗 《中外法学》2012,(4):782-799
分税制改革确立了税权集中在中央的基本原则:按税种划分中央和地方的预算收入,因此,地方财力由地方自有财力以及上级政府的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构成,中央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来促进全国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自此,税权持续向中央集中。税费改革后,非税收入也逐渐纳入预算管理,同时,事权却不断向地方分散。中央既要抑制地方要求分享税权的冲动,又必须在税收立法时适度兼顾地方税收利益诉求。考察国务院、中央财税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近20年制定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难发现其中隐含的税权集中的形成及其强化轨迹。  相似文献   

12.
我国1994年分税制改革虽然取得了提升中央财政收入的比重以及初步明确了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等制度性进步的成绩,但从宪政的视角反思尚存在明显不足:在宪政的制度层面上,分税制改革缺乏明确的宪法和法律依据;在宪政的价值层面上,缺乏民主基础的分税制改革难以真正承担起保障和促进人权的神圣使命;在宪政的实践运行层面上,缺乏制约机制的分税制改革难以做到财政权力的理性运行。当下,深化分税制改革必须与我国已经开启的社会主义宪政国家建设结合起来,需要将中央与地方之间财政关系进行宪法确认,遵循税收法定和预算法定原则,逐步完成适度的财政分权。  相似文献   

13.
三权分立和议行合一是资本主义国家和社会主义国家各自确立其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指导原则。在实行对外开放、进行体制改革的时候,比较研究这两种指导原则,有助于了解它们的实质,鉴别它们的优劣,也有利于避免在开放、改革中盲目引进。因而具有重大意义。一三权分立是资产阶级用以说明和确立其国家机关体系的组织与活动原则的学说和制度。它包括分权与制衡两项基本原则。所谓分权,是指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个部  相似文献   

14.
张克 《检察风云》2012,(6):9-10
自1994年中国进行了旨在划分中央和地方财权和事权的分税制改革以来,财政领域的基本法《预算法》奠定了现行的财政税收体制。但由于彼时立法技术以及各界对预算制度的了解还十分有限,致使《预算法》的制定并不完善,在实施不久就暴露出许多问题。曾任全国人大预算工委主任的高强将现行《预算法》问题概括为:对预算编制完整  相似文献   

15.
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的划分,表面上看是一个治理技术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家治理体制问题.《国务院关于推进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的指导意见》试图在治理技术层面对财政权责进行纵向界分,但这一改革进程需要在关注技术性、局部性改革的同时,引入结构性和系统性改革思维.地方政府的角色界定及其法律地位的明确化,是央地财政关系的一个核心因素.通过引入地方化原则、辅助性原则而明确地方性政府的主体地位,对于当前正在进行的财政改革具有基础性意义,对优化我国纵向治理结构也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6.
论和谐社会语境下的地方经济法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地方经济法治是地方经济的法治化,属于法治和地方法治的下位概念.分权理论和法治的地方性是地方法治的两个支点.构建地方经济法治应秉承以地方分权为基础、以中央集权为主导的理念,具体表现为四个基本原则:保证分权体制的科学性与法治化,保障、促进并创新地方经济权力,剩余权力归地方,分权需以地方民主和必要的中央集权为基础和保障.地方经济法治有利于构建和谐的中央与地方关系、巩固并促进和谐社会的经济基础、实现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相似文献   

17.
陈永平 《法学杂志》2001,22(6):56-57
日本国属于单一制国家 ,除中央政府外 ,地方政府包括都、道、府、县 ,以及市、町、村。在日本宪法中被称为“地方自治团体” ,实行中央集中领导下的地方自治体制。在这种体制下 ,形成了日本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间独特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法。一、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的前提 :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1、中央和地方政府职责范围的划分。中央政府管辖纯属关系国家全局利益的外交、国防、造币事务、需由中央统一规划办理的重大经济事务、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且需要全国统一协调的事务。都道府县政府职责范围的事务包括四类 ,即广域性事务、统一性事…  相似文献   

18.
财政分权历来是国家治理的重要课题,地方财源建设情况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方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及其行为模式选择。自分税制改革以来,我国的地方税权较为薄弱,且中央与地方之间缺乏明晰的财权与事权划分和规范的博弈平台。这使得地方财政收入来源得不到稳定保障,难以较好地承担提供本区域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同时,在现有制度框架的激励下,地方政府为获得必要的财力,一方面扩大了非税收入的规模,另一方面通过地方融资平台等渠道隐性负债,造成地方债压力剧增。着眼于国内外形势,目前暂不宜放开地方发债权,而应优先明确事权,围绕"事权和支出责任相适应"、"财权与事权相匹配"的要求来进行地方财源建设,进而推动科学财税体制与现代财税法制的建立与完善。  相似文献   

19.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均由宪法规范直接创设并具有宪法机关地位,这在比较法中是个特例.作为宪法设定的“国家的审判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是非地方、非中央的法律性机关,它与最高人民法院一起构成了行使审判权的整体,而不像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那样在纵向上划分各自的事权.宪法第3条第4款规定的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划分的原则,即“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主要是针对国家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的要求,并不适用于人民法院.审判权一体性是基本原则,而审判组织地方性只是具体制度,二者之间的冲突应当也只能通过限缩后者得到解决.  相似文献   

20.
税收国家及其法治构造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现代国家源起于现代意义的税收,税所具有的公共对价性、非营利性与国家的民主法治性结合而成税收国家,税收国家必须反映公共目的及国家目的的两个面向。没有税收国家,就不可能有以经济自由为中心的实质法治国家;反之,税收国家须营造一个完善法治的构造。税收国家的法律主义、平等主义和人权主义原则起源于财政民主理念,以此为导引完善财政立宪制度、财政分权制度和相关程序制度,由此为税收国家权力运作设定一个起码的边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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