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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是伴随着近年来市场经济的兴起而逐渐增多的.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生产资料的配置、产品的销售等等已不再由国家计划全部统配包揽下来,而是靠企业单位的自行选择配置与销售,原由国家计划控制的商品从过去数百种之多现在减至仅几十种,在市场经济中通过一定的信息渠道作中介参与加以流通和分布,作为熟悉商品信息、了解市场行情的经济人、经济机构便纷纷出现在社会生活中,致使居间合同大量增加,而且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居间活动的作用将更突出.同时新情况新问题也越来越多,如原对居间合同的主体规定有法人资格的生产资料服务公司或贸易货栈可以从事居间业务,现突破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且在经营的业务范围上也逐渐拓展开来.居间活动经济生活中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有一些消极的影响.例如有些用居间活动谋取高额酬金、或不守信用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甚至进行欺诈拐骗等等,居间合同纠纷也时有诉至法院.由于目前尚无这方面的法律法规,审理好这类案件还是一个新课题,有待于共同探讨,以更好地促进审理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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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居间活动在沟通经济信息、促进商品的加速流通、推动经济发展等方面,越来越显示其重要作用。随之,居间合同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也应运而生,且纠纷也逐渐反映到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中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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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为了搞活经济,促进商品流通,在我国一些大中城市开展了公民个人从事居间活动的试点工作。本文试就公民个人从事居间活动的客观必然性及其在法律上的地位,作一粗浅探讨。一、公民个人居间是商品经济发展的客观必然居间人,是指在商品交换中,为促进双方成交而从中取得一定报酬的中间人。居间制度早在古希腊岁马时代就已经出现,我国古代也有进行居间活动的”牙行”、“牙纪”。在资本主义国家和旧中国,居间活动频繁,居间机构林立,业务范围相当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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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在法律上是一种合同形式。居间合同,是居间人按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活动,由委托人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新中国成立后,我国一度把居间活动作为有害于国计民生的非法活动而加以取缔,居间活动日趋衰落。近几年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和商品经济交换的不断扩大,法人和公民的居间活动也日益增多,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存在着某些违法行为。迫切需要以法律形式调整。建议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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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根据德国法律的规定,居间商是商事经营活动中的一种特殊形式的辅助商人,它与代理商一样,在商事交易活动中经常出现,并发挥着较为重要的作用。德国商法中居间商的概念和行为,是通过法律的明确规定予以确认和调整的。这方面的内容主要规定在《德国商法典》第1编第8章第93至104条之中。此外,民法中有关民事居间人和居间契约的规定也是商事居间法律行为适用的重要依据。在商法学理论上,有关居间商的问题主要涉及到居间商的概念、居间契约与其它相似契约之间的关系以及居间商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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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大量毒品犯罪案件中出现居间介绍人与代购代卖人员参与毒品犯罪的现象.由于对于居间介绍与代购代卖的理解不同,对此类案件是否定罪处罚,在理论上和实践中出现了较多争议.本文依据实践案例,分析探讨居间介绍、代购代卖毒品犯罪案件的理解和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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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纪人 ,是指在经济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 ,为促成其交易而从事居间、行纪、代理行为的中间人。他是在经济流通领域不可缺少的中介主体之一 ,是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也是促进市场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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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合同若干问题辨析王圣泉,施惠芳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居间活动日益增多,而我国日前尚无关于居间方面的法律规定,使得居间活动因无法律规范而错综复杂、混乱无序,法院审理居间合同纠纷时也因无法可依,审理难度增大。所以,把握居间合同的特点,正确审理好居间合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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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经济高度发展,商业繁荣,牙人在宋代经济发展中表现活跃,成为促进商品流通的重要力量。与经济发展相适应,在这一时期,居间契约关系也有了很大的发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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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最初属于民法概念,是指一方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①居间介绍犯罪是刑法体系中一类比较特殊的犯罪,是指我国刑法规定的行为人为他人提供犯罪机会或媒介的犯罪行为.本文对上述两种居间行为的法律性质、罪与非罪做一分析,以期抛砖引玉,更好地适用法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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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居间纠纷历来是审判实践中的难点,由于居间合同的特殊性以及长期以来对一些基本问题未形成统一认识,居间纠纷处理中的执法不统一现象仍然比较常见,尤其是对当前房地产交易中频繁出现的"跳中介"现象如何认定、处理,实务界分歧较大,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到当前整个新兴房地产中介市场的健康发展和规范建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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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居间介绍买卖毒品犯罪中.应区分居间介绍行为的不同情况,对居间行为人分别定罪处罚,不能一概认定为贩卖毒品罪的共犯。其中,为毒品的出卖方推销、介绍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罪;受吸食毒品者委托,帮助吸毒者购买毒品的居间行为人,应认定为非法持有毒品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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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二十三章对居间合同作了规定。在二手房交易中,大部分交易合同(买卖和租赁合同)是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促成签订的,由此引发了大量追索居间报酬、必要费用等居间合同纠纷案件。如何正确审理此类案件,亟需明确一些热点、难点问题,笔者谨对此进行探析,以抛砖引玉。一、居间人收取居间报酬的条件应严格限定为"促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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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我国现行立法对居间活动少有涉及,造成司法程序中解决居间纠纷的无法可依状态及由此带来的不确定性。本文基于居间合同及格式条款相关理论,对居间报酬确定和居间费用负担进行简单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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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间介绍犯罪分为作为共犯处理和独立成罪两种情况,区分的意义在于实现罪刑相适应,罚当其罪.居间介绍犯罪作为刑法中独立罪名时,不应当视作被介绍行为的帮助行为.作为共犯处理和单独成罪时其成立犯罪标准不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