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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案例启示:涉及技术信息的侵犯商业秘密案件,要依赖专业的技术鉴定,在技术鉴定没有统一的鉴定标准的情况下,应当依据最为普遍、易于让人接受的鉴定方法来确定商业秘密是否被侵犯。对于计算机程序这一特定的技术信息而言,应当通过对比构成该程序的源代码相似度来认定是否存在抄袭,避免从功能性的角度进行鉴定,证据采信上必要时可以采取专家和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方式,避免轻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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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如何正确界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 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对象为商业秘密。认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核心是正确界定商业秘密,但何为商业秘密,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定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和《刑法》第219条第3款将商业秘密规定为“不为公众所知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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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的刑法新增设侵犯商业秘密罪,该罪在适用过程中遇到了诸多问题和争议,甚至连什么是“商业秘密”这一最基本的概念都未能达成共识,更遑论其他方面:如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还是包括间接故意,过失能否构成犯罪?如果能够构成,那么使疏忽大意的过失还是过于自信的过失?“不正当手段”在本罪中应如何界定?“造成重大损失”是本罪的既遂标志还是成立标志?可见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存在的问题不是细枝末节的问题,而是最基本、最关键的问题,直接关系到能否准确定罪量刑。本文对存在的争议进行了归纳评析,并阐释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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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若干问题的探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无形的知识产权,其法律保护尤其是刑法保护的需要已经为国际社会所共识。新刑法设立了侵犯商业秘密罪这一新罪名,作为保护商业秘密的刑事制裁措施。但是,在盗窃附有商业秘密的载体的行为如何定性上,以及对“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标准上,还存在较多的争论,本文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对此作初步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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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危害结果的认定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业秘密是一种无形财产,如何认定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危害结果,是司法实践中十分复杂的问题。笔者认为,首先应当确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损害范围,然后,根据侵犯商业秘密罪不同的行为方式,具体认定损害结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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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219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规定在立法上尚欠完善,也未形成比较系统的理论与指导案例,司法实践争议问题较多,造成本罪客观行为的认定在司法上存在一定的困境。本文以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客观行为为研究对象,结合相关案例对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疑惑进行探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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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在刑法中与在民商法、经济法中有不同的定位,基于刑法谦抑性,应对刑法中的商业秘密进行严格解释。刑法与民法是站在不同的立场,出于不同的目的看待损失的,在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的依据应以侵权获利额为原则,业秘密罪中常见的犯罪形态,在本罪的行为模式中,外的个人也有构成单位犯罪的可能。特殊情况下可参考许可使用费。单位犯罪是侵犯商个人的侵权行为与单位的行为具有对向性,单位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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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重大损失是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必要要件,《刑法》和刑事司法解释未能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及计算方法。目前我国司法实践中认定重大损失的方式较为混乱。出于统一司法实践的迫切需要,必须明确重大损失不等同于商业秘密自身价值等基本前提。在此基础上,尽快确立以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获利、商业秘密的许可使用费的先后顺序作为侵犯商业秘密罪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当然,在特殊情形下,亦应考虑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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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存在"重大损失"在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现有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通过对30份涉及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判决书的分析可以发现,司法实务部门对于"重大损失"的认定较为混乱。因此,立法机关应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尽快明确"重大损失"的具体内涵和计算方法,采取以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为主、以商业秘密的价值为辅的认定模式来认定"重大损失";同时还应防止将侵犯商业秘密罪泛化的倾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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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的认定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的“重大损失”是司法实践中最疑难的问题之一。由于缺乏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司法判例中“重大损失”的认定模式多种多样,导致司法的随意和混乱。构建科学合理的“重大损失”认定模式,有必要对司法判例进行实证研究,梳理出相关规律。重构侵犯商业秘密罪中“重大损失”认定模式时,必须要将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类型化,即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区别对待,确定不同的认定模式。具体而言,一方面,应当区分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另一方面,应当区分侵犯商业秘密后不同的用途。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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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知识产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商业秘密在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中都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我国也已颁布了一系列保护商业秘密的法律法规,初步建立了以民事、行政、刑事手段相结合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体系。根据刑法第219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违反国家商业秘密保护法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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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疑难问题探讨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侵犯商业秘密罪在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中存在着颇多的争议。立足于TRIPS协议,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的法律特征。从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罪过形式来看,“应知”是一种疏忽大意的过失的心理态度,应当明确“重大损失”的认定标准,应当用无形资产的评估方法来衡量被侵犯的商业秘密的价值。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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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下列行为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盗窃、利诱、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罪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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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行为对象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构成经历了从“四要件”到“三要件”的发展过程。审查认定涉案商业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必须依法准确把握“商业秘密”三个构成要件的基本含义。对“不为公众所知悉”,应当着重审查涉案商业信息是否“为公众所知悉”,以及被告方以反向工程为由提出的抗辩;对“具有商业价值”,应当着重审查涉案商业信息权利人在投入和收益两个方面的情况;对“相应保密措施”,应当着重审查是否符合《关于审理侵犯商业秘密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第1款规定的七种情形。对专门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鉴定主体的合法性、鉴定材料的客观性、鉴定方法的科学性等三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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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219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罪以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作为构成犯罪的要件,在刑法理论上称之为结果犯。如何认定这里的重大损失,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罪具有重大意义。从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损失结果的认定还存在着疑难之处。这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刑法保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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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罪的犯罪对象是商业秘密。商业秘密具有秘密性,经济性,实用性,难知性,可知性,可传授性,风险性。应 根据商业秘密的特征,界定商业秘密的权利主体,保护商业秘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