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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本是英美法系固有的财产制度,与民法法系在财产制度上存有根本差异。因此,民法法系国家在引入信托制度时必然面对如何调整其已有的财产管理制度以适应信托法运行要求的问题。中国《信托法》虽已于2001年10月1日开始施行.但由于中国法律制度主要继受民法法系,因而《信托法》的有效运行尚需对相关财产管理制度有所调整。由于信托的运行与税收课征关系密切.因此与信托相关配套的税法修正成为此种调整中的重要一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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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产于英国的信托制度,在信托财产利益与信托财产收益相分离的基础上,以其财产管理职能、长期规划性和适用空间的无限弹力性等特殊功能而被我国予以引进,但是,习惯于用大陆法系的法律理念来思考和理解民法制度的中国法律体系要接受充斥英美法系烙印的信托制度,其首要法律障碍便是信托财产上并存的双重财产权与大陆法系的"一物一权"原则的法律冲突.解决该问题的出路在于适应社会经济生活的发展变化,突破传统民法体系寻找出路.即按照财产利益与财产归属分离的"二元论"思想设计信托财产权,确认其物权和管理权的双重法律属性,并赋予其组合性权利内容,让其服务我国的信托制度,推动社会经济的多样化发展.相应地,以信托财产权为核心,重新定义我国的信托制度,还其应有的法律本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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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构想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国物权制度的基本构想武汉大学教授孟勤国严格意义上说,中国尚无物权制度。民法通则仅仅是表述了一些物权的概念,并无物权体系和统一的法理。这是中国民法法典化进程中的最大障碍。作为一个国家的财产基本制度,物权制度在民法典中居核心地位。解决这个问题,是民法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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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应当包括 :承认物权行为理论并予以制度规则体现 ,以满足民法理论完善、缜密以及物权变动安全追求的需要 ;确立公示公信原则 ,以适应市场经济对财产归属与流转安全的要求 ;取消传统的善意取得制度规范并将其精神归缩到公示公信原则之中 ,进而使公示公信原则成为客观统一的物权变动识别制度。这一物权变动的安全制度体系之构建 ,是法律制度本身和谐互补的要求 ,也是市场经济安全、有效运转对法律制度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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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商事信托之制度创新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商事信托以财产的双重所有权为基础,其精髓就在于它移转并分割所有权的设计。由此,受托人与受益人分别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者和收益享有者,构成了信托平衡机制的核心。但由于我国绝对所有权制度与英美法系国家信托财产权制度存在较大的冲突,以至于造成信托财产归属不明、信托财产未真正独立、受托人权力规制机制缺失以及受益人利益保障机制不健全等制度缺陷,使信托权利机制失衡,成为我国商事信托发展之障碍。因此,我国在移植英美法系国家信托法律制度时必须消除现行制度之障碍,并进行制度创新,构建我国商事信托之权利平衡机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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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的财产管理委托,以受托人是否受制于委托人控制为标准,可分为财产独立管理委托和财产代理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系委托人为实现其某种目的与相关意愿,将其一定财产依财产公示制度转移于受托人,受托人仅受委托人设立委托时表示于外意思管辖,但意思表示可能存在若干空白的财产管理委托。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信托具有同一性,其中委托目的明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明示信托具有同一性,委托目的默示的财产独立管理委托与默示信托具有同一性。中国的过去和现在都客观存在大量的信托实践,信托制度具有民法化的实践基础。对物权概念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理论基础;《加拿大魁北克省民法典》为信托制度融入民法典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成功经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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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信托的基础是合同,其本质应该是契约性的。信托合同可以被视为转移所有权的第三人利益合同。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并有债权制约,而受益人享有基于该合同独立的债权请求权以及基于该请求权产生的其他从权利。生前信托的设立包括债权行为与物权行为,核心在于债权行为。确立生前信托的合同基础能够推进信托制度在中国的本土化,适应了我国物债二分的民法传统,同时能够达到与衡平法支持下的英美法信托同样的效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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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信托财产的抵押问题没有系统的予以规定,本文通过对抵押制度在信托财产范围的可行性的分析,结合对信托财产所有权等归属问题分析的基础上,提出信托财产抵押制度的构建,希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完善信托制度,并找到我国特有的信托制度发展方向和道路,克服信托财产所有权与大陆法系民法理论的冲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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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与集体在物权法上主体地位的实现路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国家、集体应否成为物权主体,这在学界存在很大分歧,但这却无法改变其作为物权主体存在的事实。本文认为应从我国的实际国情及物权法立法目的出发,突破传统观念,借鉴信托制度的立法精神,对国家、集体的物权主体地位分别进行重构与规定,实现其从政治主体向法律主体转变,从而使公有财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得到有效运作和充分利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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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100-10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现已得到各国民法的承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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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淳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04,(22):224-243
就信托制度在民法体系中的安排而言在大陆法系中已形成了五种立法模式,在大陆法系信托制度中有若干基本规定是从英美信托制度中继受而来,另有若干基本规定则是由有关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的立法机关所独创,信托现象存在的不够普遍以及合同制度与代理制度的存在应当被认为是在若干大陆法系国家与地区尚未确立信托制度的基本原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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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问题的提出(一)问题的提出信托制度在英美法系国家得到迅猛发展和适用,其所发挥的制度功能远非人们的想象能力所及,于是大陆法系国家也纷纷引进信托制度。然而大陆法系国家在引进信托制度的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阻碍,那就是英美法中信托财产“双重所有权”和大陆法传统物权制度的矛盾和冲突。英国的衡平法是信托制度产生的摇篮,信托当事人对于信托财产所享有的“普通法所有权”和“衡平法所有权”是英美国家信托产生的制度基础,而传统大陆法系物权法又坚持严格的“一物一权原则”,于是人们不无疑问:大陆法系国家是否具有信托制度生长的理念…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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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担保制度是美国财产法和美国《统一商法典》所承认和规定的担保制度的重要内容。信托作为一种转移与管理财产的制度来源于中世纪的英国,在美国,信托适用的范围极广,领域甚宽,只要不违反法律及公共政策,可由当事人依据不同的目的创设各种信托。有教育信托(Educational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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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制度历史久远,在具民法传统的国家或地区其几与所有权制度同时产生,也是在民法传统中用益物权长期以不动产作为其主要客体,甚至部分民法学者坚定的认为.不动产乃用益物权之唯一客体.[1]然笔者认为,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技术的进步,市场对动产的利用方式大有转变,加之用益物权制度的设计需配合特定国家的现实情况,是故于用益物权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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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决权信托是表决权与信托制度的结合,是一种特殊的信托制度。表决权信托的客体是表决权信托法律关系的核心,但关于其客体为股权抑或表决权在学界还存在着争议。本文从学界两种不同的学说入手,分析两者的分歧点,从独立性和财产性质论证了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并分析了承认表决权信托的客体为表决权在维护委托股东和善意第三人方面的意义。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