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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立法及评析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父母离婚后,给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问题是保障未成年合法权益、实现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的重要环节。我国相关立法中在对未成年子女抚养费的负担、数额、给付期限、给付办法等方面都值得我们进一步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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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出原由两年前,因第三者插足,周某向法院起诉与朱某离婚。为达到离婚目的,周某表示愿意抚养6岁的儿子并承担一切抚养费。周某是一名老师,有着稳定的收入,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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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要有法律保障隋广飞当前,由于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冲击,离婚案件子女抚养费在原有计划经济时期的执行方式已不再适应,抚养费得不到执行的问题日渐突出,已给众多无辜当事人的生活造成了困难,并且直接影响到了下一代的健康成长。原执行方式存在这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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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父母离婚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吕玉宝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对于协议轮流抚养子女这种新的抚养方式认真加以研究,无论在法学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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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编辑同志:我们夫妻婚后十多年来分居两地工作,女方在山东,我在北京,生有一个男孩(九岁),一直随我生活。现因感情不和,女方提出与我离婚,并主张孩子归她抚养,要我每月负担孩子生活费,如孩子归我抚养,她坚决不负担孩子生活费。我不同意她的意见,但又不知怎么办才对。请问:离婚后双方均要求抚养孩子怎么办?抚养费怎么解决才合理? 张玉复信张玉同志:夫妻双方离婚时,对所生子女的抚养问题,要按照婚姻法的精神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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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离婚后未成年子女的抚养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易受离婚永久损害的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与其本人身心健康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休戚相关,故古今中外世界各国都对此以习惯法或制定法、判例法的形式加以规范。对这些法律规范进行分类比较,认清利弊,从而取长补短,定会有助于完善我国的相关立法。一、立法模式及利弊分析(一)以古今中外世界各国法律的发展历史为标准可分为三种模式。其一是古代的原则上随父。无论是奴隶社会,还是封建社会,均系男尊女卑、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于本质和形式统一或实质的男子专权离婚后,所生的子女原则上均“由男子负责抚养教育”。①其二是近代的原则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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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夫妻双方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后子女又起诉要求增加抚养费的,应在诚实信用和情势变更原则基础上,重点审查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必要时”。除非有证据证明子女生活发生重大变化,符合增加抚养费的特定情形外,均应尊重离婚协议关于抚养费约定的效力,不得随意变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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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其子女究竟随哪一方生活,这往往是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特别是在独生子女越来越多的情况下,这类纠纷就显得更加突出、尖锐,在审判实践中,也是一个颇为棘手的问题。妥善处理在新形势下纷繁复杂的抚养纠纷,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和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以及社会的安定团结。 一、夫妻离婚后,子女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工后,子女无论由父方或母方抚养,仍是双方的子女。”由此可见,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父母的离婚而受到影响,更不会终止。这是由父母子女关系的性质所决定的。婚姻法这一规定的精神实质,在于加强父母对于女抚养教育的责任感,使子女的合法权益不致于因父母离婚而受到损害。在现实生活中,有些人则认为,离婚后子女跟谁生活,就是谁的子女,与对方无关,甚至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有的人还认为,既然子女跟对方生活,就是与自己脱离了父子女或母子女关系,于是便推卸抚养教育子女的义务,特别是对养子女和非婚生子女等就更是如此。上述这些看法,明显地违反了婚姻法的规定,是对离婚后的父母子女关系的严重误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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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这一字眼在过去几乎是中国人提也不敢提的话题,因为人们始终认为离婚给家庭带来的是灾难。然而,随着经济的发展,人们对婚姻的社会观念也渐渐发生了极大的转变。日益开放的性观念和宽松的婚姻观使得离婚这一正常社会现象在中国不再受排斥。同20年前相比,中国的离婚数量是过去的数倍之多,以此同时,离婚造成的诸多问题也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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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后的子女监护问题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是我国监护制度中的核心内容,婚姻法中的相应条款较为单薄,尤其是对父母离婚后的监护问题更是缺乏系统规范.为此,我们需要对现行立法中监护制度的设置及其基本理念作重新的审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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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例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纠纷案董红李某(男)与王某(女)于1987年结婚。1990年7月王生下一男孩。取名盼盼。1994年8月,李发现王与他人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遂提出离婚,并在县民政局办理了离婚手续,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归李所有,由李抚养李盼;王每月给付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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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对现行立法及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对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不够和保护不足的问题,尤其是父母离婚后未成年子女财产性质的界定和保护、抚养费的合理使用、监管以及人工生育子女的法律地位和离婚后抚养问题等现行立法的空白或不完善的情况,进行了分析和思考,并借鉴国外婚姻家庭制度的有益规定,提出了一些立法建议和具体对策,突出强调在完善离婚立法中应更加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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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案件执行中,往往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归属问题,若一方当事人拒不执行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将子女交给另一方抚养时,法院能否强制执行?如何强制执行?由于认识上的差异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做法不一。比如:有的法院认为当事人双方争执的焦点在于子女归谁抚养,所以子女能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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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英国法,父母无法在子女抚养费问题上达成一致时,通常应向儿童抚养机构提出申请,仅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才可以向法院提出申请,两种申请所适用的法律规则在实体与程序上都不相同.多数情况下,子女可以通过儿童抚养机构申请子女抚养费,由儿童抚养机构根据法定的数学公式并考虑其它特定因素以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特殊情况下,子女须通过法院申请子女抚养费,由法院通过制作有关指令以自由裁量的方式确定子女抚养费数额.英国法的有关规定在子女抚养费的权利人和义务人的范围、子女抚养费的计算方式、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方式、子女抚养费数额的调整等方面对于我国媚姻家庭法制的进一步完善具有参考和借鉴作用.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