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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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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辽宁省教育厅辽教通〔2023〕204号各市教育局、沈抚示范区社会事业局:现将《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2023年6月29日(此件公开发布)辽宁省义务教育课程实施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中发〔2019〕26号),进一步深化课程改革,推动我省义务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方案(2022年版)》,特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2.
《四川政报》2023,(11):13-25
<正>川建行规〔2023〕3号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23年4月23日四川省建设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建立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的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才评价标准,根据《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号)和《四川省工程技术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川经信规〔2022〕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相似文献   

3.
《四川政报》2022,(16):33-39
<正>川文旅发〔2022〕41号各市(州)文化和旅游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现将《四川省艺术系列动漫游戏设计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22年6月15日四川省艺术系列动漫游戏设计专业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省艺术系列职称制度改革,加强艺术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川委办〔2018〕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文化和旅游部关于深化艺术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6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相似文献   

4.
《四川政报》2022,(24):20-26
<正>川经信规〔2022〕6号各市(州)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级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2022年10月17日四川省经济专业人员职称申报评审基本条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省职称改革,加快推进经济专业领域急需紧缺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经济专业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53号),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办〔2018〕1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件。  相似文献   

5.
《四川政报》2023,(12):32-34
<正>川林规发〔2023〕2号各市(州)林草主管部门、中医药主管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中发〔2019〕43号)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府发〔2022〕25号)精神,规范我省林草中药材种植(养殖)示范基地认定和管理工作,推动全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省林草局联合省中医药管理局制订了《四川省林草中药材规范化种植(养殖)示范基地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6.
《陕西政报》2022,(17):3-8
<正>陕政发〔2022〕14号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陕西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6月22日陕西省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7.
《四川政报》2022,(22):32-33
<正>川人社规〔2022〕8号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印发〈四川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20〕22号)的规定,现就2022年工伤人员伤残津贴(或伤残抚恤金、基本养老金,下同)、生活护理费和供养亲属抚恤金等待遇调整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8.
<正>(2014年9月18日)沪府发〔2014〕57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现将《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支撑服务国家和上海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结合上海实际,现就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制订本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9.
<正>SDPR—2023—0230007鲁卫人才字〔2023〕3号各市卫生健康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单位),各有关单位:现将《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3年6月30日山东省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助力我省卫生健康事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关于深化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1〕51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办发〔2018〕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条件。  相似文献   

10.
正黔府发[2021] 1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1年9月13日贵州省高考综合改革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9]29号)及教育部等部委相关文件要求,  相似文献   

11.
《四川政报》2022,(21):39-43
<正>川医保规〔2022〕14号省本级各参保单位,定点医药机构: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办发〔2021〕85号),切实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工作,现将《四川省省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2.
<正>晋工信原材料字〔2022〕170号各市工信局: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原〔2021〕46号)文件精神,现将编制修订后的《关于开展我省钢铁行业产能置换工作的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做好贯彻落实。2022年9月22日  相似文献   

13.
《四川政报》2023,(4):83-99
<正>川医保发〔2022〕6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川委发〔2021〕9号)、《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2号)等文件精神,深化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4.
《四川政报》2022,(16):2-6
<正>川府发〔2022〕25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现将《四川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22年8月20日四川省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的部署要求,全面推进我省国家中医药综合改革示范区建设,推动四川中医药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15.
<正>SDPR-2022-0050015鲁教高发〔2022〕1号各高等学校,有关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95号)、《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职业学校校企合作促进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8〕1号)、《教育部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整省推进提质培优建设职业教育创新发展高地的意见》(鲁政发〔2020〕3号)、  相似文献   

16.
<正>SDPR-2023-0050016鲁教师发〔2023〕1号各市教育(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切实发挥职称在教师选拔培养中的导向作用,激发教师创新活力,推进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发〔2020〕 1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等有关职称改革的系列文件要求,结合我省中小学教师队伍实际,现就进一步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聘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相似文献   

17.
《江西政报》2008,(8):26-30
按照教育部部署,我省普通高中学校将从2008年秋季开始全面进行新课程实验。为确保新课程实验工作顺利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试行)〉的通知》(教基[2001]17号)、《关于印发〈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实验)〉和语文等十五个学科课程标准(实验)的通知》(教基[2003]6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新课程实验工作的指导意见》(教基[2005]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18.
<正>(2015年1月29日)沪府办发〔2015〕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社区卫生服务综合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意见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意见》(中发〔2009〕6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全科医生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发〔201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基本药物制度和基层运行新  相似文献   

19.
<正>晋发改规发〔2023〕1号各市发展改革委,各县(市)发展改革局,省直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2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2〕1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新修订的《山西省定价目录》(晋发改规发〔2022〕2号),我委对《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形成的《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山西省定价听证目录>的通知》(晋发改法规发〔2018〕335号)同时废止。  相似文献   

20.
<正>苏市监规〔2022〕8号各设区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省局各处室(局):《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已经2022年12月30日省市场监管局第34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22年12月30日江苏省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办法第一条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规范市场主体住所与经营场所分离登记,推进登记便利化改革,降低企业开办成本,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国办发〔2020〕29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为企业松绑减负激发企业活力的通知》(苏政办发〔2020〕87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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