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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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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正>西规〔2022〕012-市政办001市政办发〔2022〕6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西安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22年12月21日西安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 14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办发〔2022〕2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相似文献   

2.
<正>吉政办发[2021]5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长春新区、中韩(长春)国际合作示范区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相似文献   

3.
<正>背景及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任务对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明确要求,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医疗需求的提高,急需加快医疗保障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将门诊费用纳入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实现制度更加公平更可持续。  相似文献   

4.
<正>晋医保发〔2022〕12号各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为贯彻落实《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实施意见》(晋政办发〔2021〕103号),增强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功能,更好解决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医疗费用负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制定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5.
<正>晋政办发[2021]103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为进一步完善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切实减轻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本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相似文献   

6.
正甬医保发[2019]35号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为推进我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统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宁波市医疗保障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医保发[2019]32号)文件精神,制定《宁波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请遵照执行。2019年11月14日  相似文献   

7.
《湖北政报》2022,(15):3-6
<正>鄂政办发〔2022〕2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精神,进一步健全互助共济、责任共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制度,更好解决职工医保参保人员门诊保障问题,切实减轻其医疗费用负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建立健全我省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相似文献   

8.
正青政[2016]37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现将《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201 6年4月25日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医疗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医疗保险和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  相似文献   

9.
正甬医保发[2020]10号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局、相关功能园区医疗保障部门,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起,将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年度调整为自然年度,即从每年的5月1日至次年的4月30日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为确保年度调整平稳有序,现就职工医保2020年度有关事项明确如下:1.确定职工医保2020年度为2020年5月1日至12月31日,共8个月。2.职工医保缴费基数按照宁波市社会保险费统一征缴管理有关规定执行。3.参保人员个人账户按8个月标准划入、门诊自负段标准按全年标准的2/3折算,其它涉及年度累计计算的待遇标准不变。  相似文献   

10.
正黔医保发[2021]39号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属各医疗机构、军队驻黔医疗机构等有关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药品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意见》(国办发[2021]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做好当前药品价格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医保发[2019]67号)等文件精神,为深化医药服务供给侧改革,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药品采购交易机制,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贵州省药品集中采购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   

11.
为推进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保障职工基本医疗,解决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因病发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部分的医疗费用,加强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的结算管理,加强和规范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转院、特殊医疗项目检查及治疗管理,强化自治区本级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管理,方便参保人员就医购药,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等5个办法  相似文献   

12.
正皖医保发[2019] 51号省直各参保单位、定点医疗机构:按照省医保局、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税务局和人行合肥支行六部门《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通知》(皖医保发[2019] 13号)要求,结合省直医疗、生育保险工作实际,经研究同意,决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安徽省直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现就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相似文献   

13.
<正>苏医保规〔2023〕3号各设区市医疗保障局:为加强和规范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提高医疗保障基金使用效率,更好地保障广大参保人员权益,根据《江苏省医疗保障条例》《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实际,我局制定了《江苏省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相似文献   

14.
豫劳社医疗〔2 0 0 1〕 10号 (二○○一年十一月十三日 )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豫政〔2 0 0 1〕 5 1号 )精神 ,结合省直实际 ,我厅制定了《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 施 细 则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 38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豫政〔2 0 0 1〕 5 1号 ) ,(以下简称《实…  相似文献   

15.
豫政〔2 0 0 1〕 5 1号 (二○○一年十月十九日 )  《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遵照执行。河南省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保障职工基本医疗 ,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 4 4号 )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豫政〔1999〕 38号 ) ,结合省直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一 )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经济发展水平…  相似文献   

16.
<正>济人社发[2014]58号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制定了《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4年4月1日济南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  相似文献   

17.
<正>粤医保发[2020]40号各地级以上市医疗保障局:现将《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医保局反映。2020年12月22日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我省参保人员基本用药需求,提升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提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使用效益,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1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相似文献   

18.
正黔医保发[2020]30号各市(州)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工业和信息化局、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商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军队驻黔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九部门《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56号)、国家医疗保障局等五部门《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等文件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我们制定了《贵州省落实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实施方案》,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  相似文献   

19.
<正>渝人社发[2017]190号各区县(自治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99号),做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重庆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细则》。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随单位参加两项保险的在职职工,待遇享受条件、享受标准等均维持不变。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参保登记(一)合并实施后,随单位参加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用人  相似文献   

20.
<正>内政办发[2015]101号9月28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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