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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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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市场支配地位是反垄断法的基石范畴和核心关注。市场支配地位被不当创造、维持、加强的过程会造成系列社会危害。在"政府行为—经济竞争"的反垄断法框架下,根据不同的成因,市场支配地位可划分为四种类别,并需要采取与之适配的应对策略和规范路径:对基于合法授权的市场支配地位,应着力平衡反垄断与管制的关系;对基于行政垄断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密切关注对受益经营者实施的垄断行为一并制裁的可能性;对基于效能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应重点防范互联网平台经营者倾覆市场的危险,对其保留结构性的反垄断规制措施;对基于不当竞争的市场支配地位,应尝试拓宽有关单边行为的反垄断法制度,禁止具有相对市场优势地位的经营者不当创造市场支配地位的特定单边行为。  相似文献   

2.
2021年2月7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制定发布《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南》以反垄断法为依据,强调平台经济领域的垄断行为应当适用反垄断法及有关配套法规、规章、指南等,释放互联网平台不是反垄断法外之地的明确信号。《指南》共六章24条,包括总则、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和附则等内容。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同志就《指南》答记者问时指出,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制度、规制原则和分析框架适用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但由于平台经济商业模式和竞争生态复杂、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  相似文献   

3.
反垄断法和产业法是数字平台服务互操作性的两种实现路径。然而,现行反垄断制度在认定链接封禁行为的违法性上存在较大困难,只能作为事后的、个案性质的、补救性的规制手段;产业法虽然能实现直接的、事前的和普遍性的有效管制,却可能侵袭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扭曲数字经济领域的自由竞争。两种法律路径的互动合作是实现数字经济“互联互通”目标的必然选择。在数字经济领域,应通过产业法在事前确立平台企业的平台设施开放义务,并限制开放的法律形式、实施对象和实施标准,防止实施范围扩大化。同时,健全反垄断法实施规则,积极引入必要设施理论,转变市场支配地位认定标准,提升反垄断法律体系对数字经济环境的适配性。  相似文献   

4.
随着时代进步和科技发展,新兴产业不断涌现,网络迅速渗透到人们的生活中,甚至成为日常交往最主要的方式和纽带。网络领域的反垄断案件也逐渐增多,引起了理论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以奇虎360诉腾讯QQ垄断案为例,对我国反垄断法律在网络环境的适用过程中如何认定相关市场、市场支配地位以及是否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进行分析,有助于对相关概念的把握,从而构建相应的法律体系。  相似文献   

5.
目前,互联网行业市场垄断局面已经形成,垄断企业以其在市场中的支配地位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严重破坏了我国互联网市场的竞争秩序。通过研究我国反垄断法律的实施情况,指出反垄断执法工作中法律实施的不足,从而制定相应的对策,可全面促进我国反垄断法律的实施,有效开展互联网行业市场的反垄断监管。  相似文献   

6.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保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查处垄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负责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方面的反垄断执法工作。  相似文献   

7.
李麒  苏泽琳 《长白学刊》2023,(2):108-118
平台数字化垄断是头部互联网企业利用强大的先发优势和市场地位,通过资本优势、业务包抄、免费定价、恶意挖人等方式形成市场中的支配地位,进而实施的固定价格、限制产量、划分市场等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虽然平台经济属于新业态和新模式,但其通过数据支配优势和资本优势获得支配地位并加以滥用的垄断本质不变,同样对良性市场竞争环境和消费者利益造成了极大损害。由于平台数字化垄断对市场的公平竞争法益具有极大的破坏性及侵害危险性,实施垄断行为的主体具有良知上的可责性,加之平台企业遭受反垄断处罚并不会实际威胁到其持续经营能力,因此非刑事手段不能达到对垄断企业的威慑效果。借鉴以美国为代表的反垄断刑事立法,可在一定程度上弥补我国只规定了串通投标罪而没有对垄断行为进行整体化、系统化刑事规制的局限。故应对固定价格、限定产量、划分市场、联合抵制和串通投标的横向垄断行为进行刑法规制,算法共谋属于典型的应受刑法规制的数字化卡特尔行为。  相似文献   

8.
焦海涛 《探索与争鸣》2022,(3):118-128+179
基于解决平台封禁问题的现实考虑,我国监管机构对互联网平台提出了互联互通的要求。在《反垄断法》中,互联互通体现为平台互操作性,它是解决封禁问题的基本路径,也有助于降低数字经济中网络效应可能造成的市场进入壁垒,促进平台领域的竞争。在传统反垄断制度中,拒绝互联互通可能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中的拒绝交易行为。不过,拒绝交易的认定以双方存在交易关系为前提,且受到反垄断法一系列严格条件的约束。基于此,欧美国家和地区尝试引入一种新型的事前监管工具,即另行颁布新法,将互联互通确立为大型互联网平台的法定义务。事前监管工具的好处是确定性强,避免了传统反垄断法分析方法不适应平台经济的发展,也能与事后处罚相结合,形成对数字平台的全链条监管。事前监管工具需要反垄断执法机构与行业监管部门的共同推进,并在监管部门主导下通过相应的技术与程序设计确保互联互通义务的真正实现。  相似文献   

9.
数字经济从“互联网阶段”发展到“平台时代”,头部平台企业的影响力日益凸显,滥用共同市场支配地位行为时常发生,需要构建完善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对其进行规制。数字经济条件下,该制度的适用主要存在缺乏法律和理论供给、认定标准失灵、救济措施不充分等问题。在做好数字经济反垄断的宏观背景下,应从制度的调适、标准的优化、救济模式的扩充三个维度作出回应,以助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  相似文献   

10.
算法与平台经济的融合引发算法共谋类新问题。算法具有高效性、隐蔽性、技术性等特点,算法共谋加大了反垄断法适用的难度。加之算法的介入对传统反垄断理论有所突破,削弱市场集中度要求、降低沟通协调成本、加强共谋稳定性,促进价格共谋更易形成的同时也扩大价格共谋发生的领域。信使类共谋和轴幅类共谋为代表的明示共谋仍可适用垄断协议制度予以规制,预测类共谋和自主类共谋为代表的默示共谋鉴于意思联络认定的障碍,可考虑纳入共同市场支配地位制度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11.
相关市场是反垄断立法认定垄断行为的一个重要的前提性概念.法学意义上的相关市场主要是从相关产品市场和相关地域市场来加以概括的.我国现有反垄断立法采取了定义式和列举式的双重方法对相关市场给予比较严格的界定,但在如何规制行政权力导致市场主体产生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如何在国际化视野下设计相关市场的内涵等方面,还存在着立法的不足与瑕疵,需要在这两方面加以改进.  相似文献   

12.
阿计 《人大建设》2007,(3):40-41
中国反垄断法剑指何方?透过去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的反垄断法草案,清晰可见的是借鉴了国际上三大反垄断制度,即禁止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控制“经营者集中”。  相似文献   

13.
随着以互联网平台为代表的数据型经营者向深度演进,互联网平台逐步显现出既具有促进市场经济创新发展的正外部性,也可能具有阻碍市场经济公平发展的负外部性,最典型的负外部性莫过于垄断。当前,互联网平台衍生了以算法合谋为主要形式的垄断协议、利用数据资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数据驱动型经营者集中等新型数据垄断形式,给我国反垄断规制带来了诸多困扰。尽管我国对反垄断做了较多努力并修订了《反垄断法》,但是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机制仍有待完善,要探索多维的反垄断治理机制:在治理原则上,应当坚持市场化与法治化原则;在治理路径上,需要从政府规制向多元治理(企业自治、政府规制与社会监督)转变,完善互联网平台数据垄断的治理路径。  相似文献   

14.
第三方支付发展迅猛,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已成为我国社会最主流的支付方式。第三方支付应用场景的普及以及向金融领域的渗透,也带来了诸多风险,应对其加强监管。我国第三方支付市场呈现支付宝与财付通"双寡头"的竞争格局。对第三方支付除应从金融角度实施行业监管外,更应注重反垄断的市场规制。针对第三方支付机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应鼓励消费者提起反垄断民事诉讼。  相似文献   

15.
孙鸿怡 《前沿》2005,(3):126-129
反垄断法的本质就是对占有市场支配地位的企业及其行为进行监督控制; 支柱内容是对限制竞争协议的禁止规定和兼并控制的规定。我国行政垄断是行政干预经济的直接表现形式, 这决定了我国在WTO成员国的大环境下必须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律。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一些互联网平台利用其相对垄断地位形成的资源集聚效应,以抬高服务费率等手段,从小微商家身上攫取高额利益。不少商家反映“赚的钱很大一部分都给平台交佣金了”,认为当前互联网大平台正逐渐向“收租平台”转变。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引发社会关注。  相似文献   

17.
垄断是当今社会经济领域中存在的重要形式,文章从垄断的本质和成因、垄断与竞争的较量角逐、国际金融的不稳定性、跨国界经济行为的制约因素及中小企业的分散化发展等五个方面论证了垄断的不稳固性。紧接着从反垄断的适用范围、反垄断是市场的要求、时势推动着反垄断等三个方面证明了反垄断在当今世界当前社会是完全可行的,并由此得出以《反垄断法》来规范企业经济行为的可行性和紧迫性。  相似文献   

18.
近年来,数字经济平台不断发展,已经成为数字经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此同时,一些平台企业垄断问题日益凸显,也成为国内外反垄断学者关注的焦点。与传统经济组织相比,数字经济平台竞争激烈,呈现新市场化格局,市场集中度明显提升,垄断现象和一系列问题因此产生。如何调整反垄断治理策略和规制方法,对于数字经济健康发展至关重要。未来针对数字经济平台垄断问题,应是加强反垄断监管、完善反垄断体制机制、维护市场秩序等,推动我国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相似文献   

19.
导读:近年来,互联网平台因"二选一""大数据杀熟"、层出不穷的企业并购等问题备受诟病,"反垄断"成为2021年互联网经济的高频词。一场平台经济反垄断大幕已经开启。从去年12月11日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提出明确要求,到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将其作为今年重点工作进行部署,再到今年以来,相关部门频频发声,围绕平台经济接连出台多个配套规范,以及反垄断执法机构密集亮剑,屡屡开出顶格罚单……"反垄断"成为2021年互联网经济绝对的高频词。  相似文献   

20.
王磊 《探索与争鸣》2022,(3):129-139+179
大型数字平台具有公共性,是一类新型的公共设施。平台对用户、平台内经营者、竞争对手存在事实上的支配力,且这种市场力量与竞争优势容易被滥用。对于大型数字平台,我国早期奉行形式治理理念,当下这一理念亟待转型,应从形式治理迈向实质治理。数字经济时代平台垄断的治理不应局限于适用《反垄断法》,管制与反垄断的良性互动是践行实质治理理念的最佳范式选择。就事前与事中管制而言,行业管制部门应当以开放义务为中心创设管制规则,原则上要求大型数字平台公平、公正对外开放。就事后反垄断而言,可在《反垄断法》总则部分专设平台反垄断条款以强化反垄断执法与司法效能。以实质治理理念为指引,以管制与反垄断为两维,规训平台从私益性向公共性回归,有助于重塑数字市场的自由竞争格局,提升数字市场的创新活力与数据资源配置效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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