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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46 毫秒
1.
我国立法、司法对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和处罚措施处处体现了从宽处罚的刑事政策,这符合我国所签订的一系列国际公约或法律文件的基本要求。然而,根据我国当前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我国刑事法应当对未成年人犯罪从“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相结合的角度进行考察,并关注“行刑重其轻”刑法思想的运用。为此,有必要在刑事立法、司法两方面分别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适用于未成年人犯罪时的“宽”和“严”进行具体修正,例如,“宽”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犯罪的前科消灭制度,“严”的方面包括刑法应当降低刑事责任年龄等。  相似文献   

2.
司明月 《法制博览》2023,(25):84-86
以日本和法国为代表的域外国家,对“软暴力”行为的刑法规制非常积极。域外刑法对“软暴力”行为的调整范围很广,规定了众多情形的“软暴力”行为。例如,对“软暴力”犯罪行为,采“立法定性”立法模式,仅以“行为标准”予以定性,无情节、后果等定量要素标准,并保持立法活性,不断扩大犯罪圈;司法定量方面,宽严有度地将罪行分层而设;涉及“软暴力”行为的犯罪,量刑幅度大都偏轻,多属于轻微犯罪,为有效治理此类多发的轻微违法犯罪,日本和法国分别设立了城市管理法庭和违警罪法院进行专门管辖。  相似文献   

3.
人工智能为当代刑法体系孕育了一场知识蜕变的大变革时代。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等犯罪的基本特征相继发生变动,犯罪构成要件要素体系的量变也在发酵,旋即策动当代刑法体系的演变态势。但有待澄清与厘定人工智能犯罪这一前提问题,以明确当代刑法应对的逻辑基准。人工智能与传统犯罪的交互与碰撞不止,加速呈现这类新型犯罪的规范面貌与轮廓。对于“工具型”“对象型”人工智能犯罪,要兼顾传统罪名、特别是计算机犯罪与纯正网络犯罪的关联性与“扩张适用”潜能,分别确立“嵌入式”“特定式”应对逻辑。对于“独立型”人工智能犯罪,宜倡导“建构式”的理论应对机制,防止因刑法规范供给不足引发刑事风险的外溢;特别是立法完善不宜搁置不前。  相似文献   

4.
随着电信网、电视网、通信网三大网络的融合趋势不断加强,以及智能手机的日趋流行,网络犯罪的形态又出现了新的变化——智能手机犯罪逐渐引起人们关注。智能手机犯罪在传统的网络犯罪基础上又叠加了新的网络变量,并且由于其与传统的网络犯罪相比,有着终端难以认定、运营商默许配合等特点,使得传统刑法体系难以对之进行恰当的规制、给传统刑法体系造成挑战。对此,刑法应当做出适当的回应,从而对该类犯罪进行规制,保护公民的财产安全。  相似文献   

5.
杨依璇 《法制博览》2015,(8):118-120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已经进入了民生时代,我国刑法的制定方向也开始由国家刑法逐渐转化为民生刑法,食品安全犯罪的立法理念也需要以民生刑法为指导进行制定。  相似文献   

6.
无被害人犯罪与未成年人保护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无被害人犯罪是非犯罪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理论基础是刑法的谦抑性,这与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政策存在着共通之处。同时,无被害人犯罪主张对属于该范畴的犯罪作轻刑化或者非犯罪化处理,但如果这类犯罪中的“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则不仅不能作如此处理,还应当对行为人从重处罚,这是无被害人犯罪的应有之义,也体现了对未成年人保护的精神。  相似文献   

7.
范一琪 《法制博览》2013,(11):85-86,84
近年来,就不作为犯罪而言,究竟道德因素能否成为对行为人非难的理由逐渐变为了刑法理论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不作为"是一个与"作为"相对的概念,一个人因为没有做一件事情而获罪,本就是一种刑法上的特例,故而行为人必须本身就具有某些法律所规定的作为义务,只有违反了这些特定的义务才有可能犯罪。而在刑法所规定的这些义务中并不包括道德方面的义务,因此关于是否应将道德纳入到法律体系的问题,一直处于争论不断的状态之中。众所周知,刑法的谦抑性决定了其为维护社会安宁的最后一道防线,故而在我们生活中所发生的一些不和谐的现象只能归由道德来进行调整,否则刑法就太过于暴虐。因此,我们不能以道德原因指控行为人的不作为而对其进行非难。  相似文献   

8.
未成年人犯罪以成为当今社会的一大主要问题,根据我国刑罚的最终目标与其特殊性,应对未成年人犯罪实行与为成年人犯罪截然不同的刑罚。新刑法只对未成年人犯罪做了些特殊的规定可是具体操作还不够完善。重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完善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不仅关系到维护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也关系到国家的前途和犯罪的命运,无论对于现在或将来都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9.
静态刑法解释观的特点是理念保守、固守文义、过度追求立法原意,由此导致刑法解释方法的不当选择与刑法解释限度的狭隘把握,也使得刑法未能适时回应当下社会的流变,损伤了应有的规范机能。静态刑法解释观存在无法适应从传统到现代之变迁的局限,消解不了网络时代犯罪新样态的视域盲区,在追诉时效、刑民交错、公共卫生、刑法体系反思等细域也渐渐步入绝境,以致刑法面临功能限缩的尴尬处境。对罪刑法定主义的形式化坚持不应扼杀刑法对社会生活的适应性,过度消极过度稳定实质是过度保守,既不能有效形塑新的行为规则,也矮化了刑法在社会调控架构体系中的本来角色。社会宏观格局的变迁全面波及犯罪的微观样式呈现,以进化论视角而不是静止视角审视犯罪,调整、改变以传统社会为背景建构起来的理论叙事话语已无可争辩,动态刑法解释观是最终的逻辑归结与价值选择。  相似文献   

10.
论无被害人犯罪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无被害人犯罪又称无控告人犯罪,它是基于行为人的自愿和彼此双方同意进行的犯罪。犯罪学将这类行为作为自己的研究对象之一。刑法学将这类行为予以犯罪化的依据有三:一是维护社会公共道德的需要;二是保护全体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需要;三是预防其诱发其他犯罪发生的需要。但将其犯罪化也有负作用,表现为:首先,对道德问题干涉过多,影响社会的发展;其次,将其犯罪化不适应法益保护思想日益浓厚这一发展趋势;再次,它有违刑法之谦抑思想;最后它给行为人贴上标签,使这类行为发生的机率更大。对其预防有宏观和微观两种途径:一是特殊问题特殊处理,不可一概地予以犯罪化或非犯罪化;二是不同国家需要依其国情进行不同处理。  相似文献   

11.
在我国各类犯罪问题依然突出的今天,认真思考和研究在我国适当扩大犯罪圈问题是一项必要而紧迫的任务,它涉及我国犯罪刑罚控制模式的最佳选择。扩大犯罪圈即是将一些新产生的以及原有的"危害社会和侵犯人权的"行为尽快入罪并细化罪名,适当降低犯罪门槛,同时加快在司法、执法方面的配套改革。  相似文献   

12.
《刑修(十一)》运用三种修改方式对洗钱罪构成条件进行修改,包括重点增设自洗钱行为类型入罪、增设"资产"作为洗钱行为对象类型、优化洗钱罪主观要件立法表述,对若干立法表述进行了修改。要根据是否实施洗钱行为以及与《刑法》第312条、第349条的立法差异,以及共同犯罪与罪数原理,分别按照上游犯罪一罪处理、与其他犯罪数罪并罚、与洗钱罪数罪并罚、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数罪并罚等四种情形处理上游行为人罪数问题。要根据立法是否有特别规定,分别按照共同犯罪与单独一罪处理等两种情形处理协助洗钱行为人的罪数问题。要按照法条竞合原理和立法具体规定,妥当处理刑法第191条与第312条、第349条的适用协调问题。对跨境转移资产宜作适当扩大解释,合理运用推定规则,完善刑诉法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的实体法根据。  相似文献   

13.
白云婷 《法制博览》2024,(8):154-156
人工智能是指一些计算机程序或者机器能够模拟人类智能,自主进行学习、存储、计算、决策等行动,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人工智能已经在各个领域得到应用,其在给社会生产生活带来优势的同时,一些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案例也层出不穷,给刑法保护和法律完善带来了挑战。基于此,本文通过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犯罪的五种类型进行分析,提出相应的刑法应对举措,旨在为人工智能背景下刑罚体系的完善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14.
走私犯罪系洗钱罪的上游犯罪之一,走私犯罪所得的合理界定不仅涉及走私违法所得没收的范围,而且关系着洗钱罪的定罪与量刑。结合走私犯罪的法定犯性质、经营型犯罪特性以及违法所得认定的一般理念,应以走私犯罪获取的非法利润数额认定其违法所得数额。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洗钱罪"明知"的表述,但这并不改变洗钱罪的主观要件,行为人仍然应当具有"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及性质的主观故意,且应当将"明知"作为该罪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在限制入罪方面发挥作用。在自洗钱入罪的背景下,应以走私犯罪所得产生的时间节点界分走私罪与洗钱罪,购销走私货物不构成洗钱罪,对走私行为人自洗钱的行为应当以走私罪与洗钱罪并罚。  相似文献   

15.
章洁 《法制博览》2015,(8):74-75
调查发现,近些年来,经常会有食品安全事故出现,造成了较大的社会危害,这些食品安全事故,对社会道德良知进行了不断的拷问,也挑战到了刑法规制能力。为了更好的反应这些犯罪,立法机关修订了相关法律,对我国食品安全领域的制度体系进行了健全和完善。但是,要想真正有效规制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司法阶段仍然是非常重要的阶段。本文简要分析了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的刑法适用性,希望可以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  相似文献   

16.
“三性”犯罪论的构想,源于笔者对什么样的犯罪构成才符合我国立法和司法的现实需要的理性思考,是以承继“四要件”为基,以借鉴“三阶层”为辅完善犯罪论的体系性构想。在路径选择上,始终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坚持“四个自信”和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在层次构建上,以“三特征说”为基调,注重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间的协调对应,以社会危害性要件、刑事违法性要件、应受惩罚性要件为犯罪构成,采顺序排列,递进判断,突出强化“社会危害性”的工具属性和实质要件定位。在内容充盈上,首先完善社会危害性要件内涵,以客体要素和程度要素作为评价要素;其次调整刑事违法性要件归类,以主体要素、主观要素、客观要素为正向结构评价要素;最后厘清应受惩罚性定位,以刑罚要素和阻却要素作为反向结构评价要素,从而形成“三性”犯罪论,以期为理论与实践互洽提供可供借鉴的思路。  相似文献   

17.
现行刑法欠缺对特定虐童行为给予否定评价的能力。虐童行为符合刑法所要求的犯罪化标准,存在犯罪化的现实需要。虐童行为的犯罪化宜采取:奉行刑法“最后手段”原则,合理设定虐童行为入罪的标准;采用行为类型化的立法模式,将虐童行为纳入整体的刑法健康权保障体系之中;理性审视刑法既有罪名规制范围与行为类型的内在关系,力戒“就事立法”的简单化操作;删除刑法虐待罪的规定,增设“虐待被保护人罪”。  相似文献   

18.
段泽林 《法制博览》2014,(2):130-131
不作为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积极行为的特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行为。①以不作为实现了犯罪构成要件的情形称作不作为犯罪。不作为犯罪分为真正不作为和不真正不作为犯。不作为犯罪的犯罪构成包括不作为的义务来源,不作为犯罪结果回避的可能性,以及作为义务的履行可能性等具体的问题。  相似文献   

19.
当前,青少年涉恐问题形势严峻、原因复杂、挑战不断,直接关乎反恐事业的成败、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和人民群众的幸福安康。即便撇开我国尚未建立健全专门的少年刑法典,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同用一部刑法典的现状不言,《刑法修正案(九)》对涉恐犯罪的规制仍存在过度立法、忽视行为类型化立法和人为制造法律间冲突与张力的现象。面对青少年涉恐问题日益突出的实际情况,应对与处置涉恐问题的路径不是以刑法为中心构建反恐工作体系和运作模式,而应以改善青少年的教育发展环境和行为习惯养成为重点,构建治理中心主义反恐工作体系与运作模式。  相似文献   

20.
从组织结构来看,美国有组织犯罪大致经历了从传统黑手党科层型向现代企业型和网络型演进的历程。从有组织犯罪本质认识来看,美国有组织犯罪经历了有组织犯罪民族论——经济论——再到“犯罪”与“组织”结合论三大阶段。美国有组织犯罪类型的流变与概念的演化对我国有组织犯罪治理进入“后打黑时代”有着诸多的借鉴和启示,其中最为迫切的是:对我国本土有组织犯罪的现状应坚持全景式认识,采取“治安秩序”与“经济秩序”并重的分类治理的执法策略,调整打击锋芒;在在刑法学中引入有组织犯罪概念,建构刑法有组织犯罪二元结构模式,进一步完善立法、严密法网;与此同时,进一步缓减在我国威权体制下有组织犯罪治理有效性与法治原则的张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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