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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2000,(4)
江西省卫生厅: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我国对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实行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防疫机构统一向生物制品生产单位订购制度,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为此《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九条对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行为,规定了行政处罚。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将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纳入了新《刑法》调整范围,规定了明确的刑事处罚.因此,对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的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县级以上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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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许可证制度问题《条例》第五条规定:"对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卫生监督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实践证明,通过对化妆品生产企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确实能使企业了解有关卫生法规,使生产工艺、车间布局、产品配方等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为企业投产后生产出卫生合格产品奠定了基础。但是,《条例》对经营单位的监督并没有规定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只是在《条例》第十三条以实体规范形式规定了经营者应履行的法定义务,且在程序上没有任何要求,既不需要事前许可,也不要求事后登记备案。由于经营单位开业前未经事前许可,得不到卫生监督部门关于卫生法规、卫生知识方面的咨询,不了解《条例》的要求,经营过程中难免有违法行为;另外,由于对经营单位的监督是事后监督,对经营单位进货渠道、经营品种、数量等基本情况不掌握,加上监督力量薄弱,只能对本地区大的批发零售部门进行监督,而那些地处偏远,中小型销售单位大多顾及不到,形成监督的空白区。因此,建议对化妆品经营单位的监督亦实行卫生许可证制度,或实行登记备案制度,以加强对化妆品销售环节的卫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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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血液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一年来,我们贯彻《血液制品管理条例》和卫生部《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加强了血液整治工作,取得了新进展。去年底,李鹏总理签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208号令,发布了《血液制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认真学习、贯彻《条例》精神,加强管理,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为保证生产用原料血浆质量,积极开展机械单采血浆试点工作。据统计,目前开展机械采浆的单采血浆站已达87个,占现有153个单采血浆站的57%。继去年全国血液工作大检查后,今年7、8月份,我部又组织5个检查组分别赴黑龙江、贵州、新疆、河南、广东等12个省、自治区进行了检查。检查情况显示:经过两年的努力,血液工作面貌发生了较大的改观,乱采血、乱供血的局面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临床用血、生产用原料血浆的质量有了显著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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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业务文选》2006,(5)
关注要点1 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实行许可制度 根据《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相关规定,条例规定了明确的许可条件和许可程序。 (第3、9~11、19~22、24~26、33条)关注要点2烟花爆竹生产的安全管理 规定了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并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许可。 (第8、11条) 生产烟花爆竹的企业应当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教育。从事危险工序的作业人员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12条) 生产烟花爆竹使用的原料(如氯酸钾),应当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有用量限制的,不得超过规定的用量。 (第13条)关注要点3经营烟花爆竹的安全管理 规定烟花爆竹的经营分为批发和零售,并规定了批发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当具备的经营许可条件和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实施经营许可的程序。 (第16~19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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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5年4月8日接某单位书面举报:称本市某企业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而生产染发露。4月11日我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找到了非法生产单位。发现有两名工作人员正在生产染发露,并已生产半成品(双氧水瓶)千余瓶,并在仓库中发现成品染发露200合,并有外包装箱若干。经查,该单位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特殊卫生文号的情况下,擅自于1994年10月开始生产染发露,产品主要销往外地小商品批发市场和个体理发店。据以上事实,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下称《条例》)第五条、第十条,依据《条例》第24、25条做出了"责令停产、没收库存产品200合,的行政处罚而结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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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卫生法制》1998,(3)
山东省嘉祥县卫生防疫站在生物制品管理中,紧紧依靠县卫生局领导的重视与支持,动真的,干实的,来硬的,大大强化了生物制品的法制化管理,净化了疫苗供应渠道,全县非法经营使用疫苗的现象得到控制,收到明显效果。近年来,由于受社会各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单位尤其是卫生系统内部单位和个人为了贪图微利,无视国家法律规定,私自购销使用预防用生物制品,严重干扰了正常的供苗渠道,影响了计划免疫工作的开展。特别是这些疫苗来路不明,其运输、贮存条件无法保障,接种效果令人担忧。为了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玩症,97年该站把生物制品管理当作全站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一名站长靠上抓,制定了疫苗领发制度和检查制度,成立了生物制品管理机构。利用各种会议,采取举办培训班等形式,向各乡镇卫生院、防保站以及乡村医生宣传《传染病防治法》及其《实施办法》、《预防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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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1995年4月8日接某单位书面举报:称本市某企业未取得化妆品卫生许可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卫生批准文号而生产染发露。4月11日我市卫生监督部门根据举报线索找到了非法生产单位。发现有两名工作人员正在生产染发露,并已生产半成品(双氧水瓶)千余瓶,并在仓库中发现成品染发露200合,并有外包装箱若干。经查,该单位在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和特殊卫生文号的情况下,擅自于1994年10月开始生产染发露,产品主要销往外地小商品批发市场和个体理发店。据以上事实,该企业违反了《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下称《条例》)第五条、第十条,依据《条例》第24、25条做出了"责令停产、没收库存产品200合"的行政处罚而结案。分析与思考:本案现场执行结束,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和诉讼。对本案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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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争议案件仲裁前置原则的反思和重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1993年7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6条也曾作了类似的规定。理论界有人将上述规定归纳为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前置”原则,即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先行处理。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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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5月23日世界卫生组织第58次卫生大会修改通过了《国际卫生条例(2005)》(以下简称《条例(2005)》),并将于2007年6月生效。各缔约国需要在该条例生效之前完成国内立法调整。为此,我国已启动对现行《国境卫生检疫法》(以下简称《检疫法》)的修订。毫无疑问,这是一次为与国际法接轨的修法活动,因而,以《条例(2005)》的变化与内容为依据是我国这次《检疫法》修订的背景和基础。修订后的法律文本需要与《条例(2005)》保持一致,也需要适合我国口岸公共卫生安全和疾病预防控制新态势的需要。现就对《条例(2005)》的理解,对我国《检疫法》修改发表自己一些粗浅的观点与建议。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