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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试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黄超 《云南大学学报(法学版)》2004,17(6):56-58
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不愿继续履行合同,是否有权解除合同?这是一个新的课题,司法实践中也产生了不同的认识,本文通过理论和实践论证,得出不愿履行合同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的结论。 相似文献
2.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若干争议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李晓艳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22(2):80-82
合同解除权中的行使主体、行使方式、对方异议权的行使,在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议较大。文章认为,合同解除权的行使主体仅限于守约方,违约方不得享有解除权;行使方式是通知解除,不需也不必诉请裁判机构解除;异议权应设定明确的行使期限,异议成立时由解除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相似文献
3.
杨梅 《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27(4)
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关键.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解除权行使存在尚未解决的问题:解除权人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如何确定,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4条的内涵如何理解等.合同解除制度是一个系统化的整体,在研究和适用法条的过程中,应该将法条融会贯通,达到法条的系统化,整体化. 相似文献
4.
管洪胜 《胜利油田党校学报》2010,23(3):77-78
合同解除权是一种形成权,由合同当事人行使,当事人不能将其作为诉讼请求诉请法院解除合同,法院也不能判决解除合同。只有在合同一方违约严重损害另一方的利益,或者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另一方才能解除合同。 相似文献
5.
徐瑛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3):76-78
在合同权利转让过程中,权利转让的事实是在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发生的,债务人毫不知情,权利是在权利人掌握之中。通知的目的是要让债务人知晓这个事实,及时向受让人履行义务,使受让人真正实现合同权利转让的权利利益。无论通知人是转让人还是受让人,只要债务人知晓合同权利转让的事实,即应当产生相同的法律效果。 相似文献
6.
蔡萍琴 《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4):58-60
默示预期违约是我国合同法引进的一项新的制度。当前学者多认为 ,默示预期违约可以由不安抗辩权代替 ,默示预期违约作为合同法定解除事由可能造成当事人滥用权利。本文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 ,在联系我国立法实际及司法实践的基础上 ,深入分析了默示预期违约和不安抗辩权的不同适用领域 ,对默示预期违约作为我国合同法定解除事由的必要性进行了比较深入的探讨。本文认为 ,我国引进的默示预期违约制度是一种有条件的借鉴 ,其结果并不会造成权利的滥用 ,而是给当事人在选择权利救济方式时予以更合理而灵活的空间。 相似文献
7.
黎亚薇 《湖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3,15(5):23-26
警察作为社会群体的组成部分,应当与其他自然人一样享有法律赋予的各种权利。但由于警察职业的特殊性,人们往往对其存在种种偏见以至误解,其应当拥有的正当权利常被忽视,进而导致了警察群体生存状况的恶化。因此,在不断强化队伍建设、从严治警的同时,亦应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采取适当有效的救济措施,以切实维护警察的合法权利。 相似文献
8.
段超 《中共青岛市委党校青岛行政学院学报》2001,(6):92-93
合同已成为现代生活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合同解除制度又是合同制度非常重要的内容。研究合同解除制度,在保障当事人合同权利的同时,有助于防止合同权利的滥用。本文从分析合同解除概念的特点出发,进而详细探讨了合同解除的条件和方法,并对实践中易产生误解的问题,作了细致的剖析,提出了自己的见解。 相似文献
9.
王婕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9,(1)
《合同法》第224条第2款放宽了擅自转租解除权的行使条件,擅自转租并不能等同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出租人的单方解除权正当性不足。擅自转租解除权的行使存在链式反应现象,尤其在商事转租中,解除效力的溢出容易导致第三人的关系专用性投资事后套牢。应结合转租规范意旨和价值取向,对出租人与第三人之间利益进行平衡优化:首先,从出租人以链式反应攫取转租合同的剩余控制权入手,以根本违约作为法定解除的前提,并排除6个月除斥期间的适用,谨慎行使解除权以缓和出租人的机会主义解除带来的负面效应。其次,链式反应也使得第三人获得对出租人解除合同的部分抗辩权,可引入第三人与出租人的交涉,使第三人获得合理信赖的保护。最后,在具有特殊利益考量的情形如居住权的特殊保护与非典型转租合同中链式反应出现异化,对擅自转租解除权进行更为严格的限制。 相似文献
10.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22,(4)
税收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是纳税人权利,对纳税人权利进行理论分析需要从宪政基础、经济基础以及程序保障方面对纳税人权利体系进行系统地梳理。纳税人权利作为一组权利集合,可以分解为代表性权利、集合性权利以及个体性权利,而这三类层次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各有不同,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救济渠道。而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应当以个体性权利为基础、以集合性权利为核心、以代表性权利为最终保障,通过完善的救济体系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1.
郭维真 《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7,21(4):60-65
税收法律关系的基础和核心是纳税人权利,对纳税人权利进行理论分析需要从宪政基础、经济基础以及程序保障方面对纳税人权利体系进行系统地梳理。纳税人权利作为一组权利集合,可以分解为代表性权利、集合性权利以及个体性权利,而这三类层次权利的内涵和外延各有不同,对应着不同的法律救济渠道。而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应当以个体性权利为基础、以集合性权利为核心、以代表性权利为最终保障,通过完善的救济体系得以实现。 相似文献
12.
张革新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12,(3):71-77
戏剧作品是指剧本还是一台戏的现场演出,历来存有争议.前者实际上不承认导演等人的创造性劳动,后者则客观反映了创作者的贡献,故戏剧作品应当是一台戏的现场演出.戏剧作品是合作作品,但著作权归属一般不能适用合作作品的权利归属原则而应适用特殊职务作品的规定,作者享有署名权,其他权利归剧院剧团享有.戏剧作品的属性决定了在权利内容和权利行使上具有一定的特殊性. 相似文献
13.
试论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王国文 《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08,(3)
公务员是国家行政管理中的重要主体,享有与其身份相应的职务权利,但这些权利的救济在我国当前主要依靠申诉控告制度。开启公务员权利的司法救济对保障公务员权利、改进政府作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具有重要意义,目前也具备相应的条件。应该遵循循序渐进的原则,逐步将侵害公务员权利的行为纳入法院的审查范围。 相似文献
14.
张本民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1):75-77
未生效合同是合同法确立的一种独立存在的合同状态,不仅与无效合同、有效合同、可撤销合同有明确的区别,而且具有效力上的可救济性。对未生效合同进行合理救济,不仅是贯彻合同法确立的鼓励交易、合同自治原则的需要,而且也是司法和执法实践中正确解决合同纠纷,化解社会矛盾,谋求社会稳定,维护国家、社会和有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有效手段。 相似文献
15.
薛孝东 《甘肃政法学院学报》2004,(1):94-98
本文通过对当前合同解除制度的分析 ,认为 :合同的内容包括原始性权利义务和救济性权利义务。合同解除的是合同中的原始性权利义务 ,不涉及救济性权利义务。另外 ,合同一经生效 ,除有特定原因 ,将永续存在 ,成为权利义务变动之法律依据 ;合同解除后 ,合同依然有效存在 ,作为违约救济的依据。 相似文献
16.
质疑劳动合同单方解除权的平衡性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韩桂君 《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4,19(2):55-57
劳动合同的单方解除涉及到合同效力、当事人的合同期待以及利益得失等问题 ,受到当事人和劳动立法、执法机关的高度关切。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单方解除权采取区别对待原则 ,赋予劳动者完全自由的单方解除权 ,严格限制用人单位的单方解除权 ,这对于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理论意义 ,但存在授权不平等、监督困难 ,达不到预期的实施效果。单方解除权的平衡性是合同的内在要求。 相似文献
17.
赵斐斐 《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
文章论述了对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律体系的完善,明晰了消费者的概念:消费者是指非为营利目的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个人,且不以支付对价为要件,明确了消费者保护法的调整范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要调整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产生的关系,或者说是一种生活消费关系。对权利救济制度进行了完善,包括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建立消费者保护公益诉讼制度等。 相似文献
18.
屈庆平 《云南社会主义学院学报》2013,(1):J0085-J0086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已成为现代社会重要的合同类型。第三人是合同中的关系人,主体范围广泛,不受行为能力限制。第三人的权利,其来源是基于合同当事人的共同意图; 其效果体现在与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关系上; 其内容包括直接请求给付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合同解除参与权,以及给付受领权。 相似文献
19.
诉权是基本人权的救济手段,诉权又是救济性的基本人权。作为公权与私权之间的桥梁,程序与实体之间的纽带,诉权的宪法化和宪法性为诉权提供了司法救济和宪法救济两个渠道,救济也相应地分为两个相互连接的层次:权利的救济导引出诉权,作为一种救济权的诉权的救济导引出宪法诉讼。从保障诉权进而保障人权的角度出发,我们应顺应世界各国整体性的走向和趋势,建立中国的违宪审查和宪法诉讼制度,走宪法司法化之路。 相似文献
20.
金玉 《山西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7,20(4):61-64
行政管理的形式随着我国民主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发展更加多样化,行政合同作为我国一种新型的行政管理手段,在行政机关运用的越来越频繁。但我国行政合同法律制度相对滞后,行政合同的救济制度存在诸多问题。行政合同行为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程序法应对行政合同行为作专门规定。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