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企业开办的公司倒闭后,其遗留的债务应如何清偿,这既是一个民法理论问题,也是目前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实践经常遇到的一个难题。1987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研)[1987]33号“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第二点中指出:“企业单位开办的分支企业倒闭后,如果该分支企业实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所负债务应由分支企业自己负责清偿;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应由开办该分支企业的单位负连带责任。如果企业开办的分支机构是公司,不论是否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相似文献   

2.
一、有关连带责任规定对市场经济产生的影响从近年来各地法院审判实践看,审理合同、经济纠纷案件,大都根据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有关规定和最高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及国务院国发(1985)102号通知精神确认诉讼当事人的连带责任,而且往往不考虑案件的具体情况,完全套用规定,只要企业负有债务,不管  相似文献   

3.
经国家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依法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定该企业的开办单位是否应当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应严格审查开办单位对该企业的出资情况以及开办单位有无抽逃该企业注册资本、有无恶意转移该企业财产等情形。开办单位在上述方面无过错的.不应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4.
谈对企业开办的企业无力偿还债务案件的执行佟吉勇,孙定核一、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的债务如何清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规定,“企业开办的企业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在实际上具备企业...  相似文献   

5.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陕高法研(1987)29号请示收悉。关于行政单位或者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问题,经研究,我们基本上同意你们的意见,即: 一、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发[1986]6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的企业停办以后,应由直接批准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清  相似文献   

6.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川高法[1996]117号《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  相似文献   

7.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研字[1992]12号《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开办的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债务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8.
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因不能正确认定诉讼当事人而直接影响到案件质量,是当前经济审判工作遇到的突出问题。某市中级法院经济庭1988年和1989年上半年经二审改判和发回重审的经济纠纷案件中:原审因认定诉讼当事人有问题的占案件总数的34.7%。本文就当前审理经济纠纷案件怎样正确认定诉讼当事人问题谈几点意见,和大家共同讨论。一、关于行政单位开办的企业关闭后其主管单位的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单位或企业单位开办的企业倒闭后债务由谁承担的批复》指出: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1986年2月4日)第6条规定:党政机关及所属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及其干部开办  相似文献   

9.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审理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并后的经济纠纷案件是否适用国发[1990]68号文规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歇业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视同歇业后,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应根据下列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相似文献   

10.
1990年12月12日,国务院下发了[1990]68号《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68号文件)。尽管该文件是在清理整顿公司的特殊背景下制定的,但其规定是符合民法及公司法的一般原理的,其规定的原则有重要的价值。在公司法尚未颁布之前,该文件可以说是确定开办单位承担终止企业债务责任问题方面比较完备的规范性文件。在前一阶段清理整顿仍有遗留案件、目前一般性的企业撤并问题缺乏规范以及新一轮投资热潮  相似文献   

11.
一、适用对象。须是已合法取得法人资格的公司,因为只有公司已取得法人人格才有滥用法人人格的可能。这里需要加以区分的是公司设立瑕疵问题,即公司形式上已完成登记注册行为,但因存在公司设立无效的法定事由,如发起人低于法定人数、投资不足、未制定公司章程、无必要生产经营条件等,若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即可判令公司成立无效,其法律后果是公司视为自始未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的其他企业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承担的批复》中指出的开办企业未投入注册资金或投入注册资金未达到法定最低限额则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即为该…  相似文献   

12.
咨询热线     
法人负债后分立债务应由谁承担江西玉山县叶文明问:甲公司在1991年欠乙公司一笔贷款.经法院调解,由甲公司在1995年10月31日前一次付清欠款。1993年8月,从甲公司分立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丙公司。现调解履行期限已满、甲公司又以无钱为理由下履行。乙公司想申请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不知是否有法律依据?本刊法律部答:乙公司能否申请执行丙公司的财产,主要应从以下几声、来看:1.法律上允许企业法人分立,分立后各自独立成立的企业法人之间均是独立享有权利义务的民事权利主体,相互之间不因是分立设立而负连带责任。企业法人分立前…  相似文献   

13.
企业法人被注销登记后,其保证责任应如何承担?编辑同志:最近,我院受理了一起承包合同纠纷案。区办事处开办的某企业(具备法人资格)为承包方(被告)担保。但是,经查该企业诉前已由区办事处下文同意注销登记,区办事处还出具了该企业债权债务完结证明,在工商局已办...  相似文献   

14.
近几年来,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以下统称主管单位)负责清偿债务的案件屡见不鲜,尤其是党政机关团体开办经济实体、为企业担保债务以及允许企业挂靠而负连带责任的案件,不仅审理难,而且执行难。现就审理这类案件中常遇到的几个问题谈点探讨性的意见。  相似文献   

15.
<正> 由企业开办单位对其所办企业关闭后遗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是当前人民法院在经济纠纷案件审理中经常适用的一项处理原则。但从审判实践看,由于有些法院不注意把握企业开办单位的内涵及其承担责任条件,片面地、形而上学地理解有关政策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导致连带责任扩大适用甚至随意滥用的现象已不鲜见,其结果严重损害了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一状况不能不引起我们的重视。在此,笔者兹就企业开办单位的认定及其连带责任的承担这两个主要问题,谈一些看法。  相似文献   

16.
五、非终止企业注册资金不实的责任承担问题 在实践中,遇到两种与68号文件密切相关的情况:一是被判决负债的公司是经清理整顿后保留下来的,现仍在正常经营;二是有的企业已歇业,但未按规定注销,主管部门仍为其报税及办理年检,待有条件时仍可能恢复营业。法院在执行中发现该公司注册资金不实,可否裁定由其开办单位在注册资金范围内清偿企业的债务?我们认为是可以的。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第三十一条  相似文献   

17.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是否应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法释[1997]1号(199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17次会议通过,自1997的8月2日施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城市街道办事处能否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请示》(川高法[1996]117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街道办事处开办的企业具有法入资格的,街道办事处只在收取管理费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其开办的企业不具有法入资格的,应先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足部分由街道办事处在企业注册资金范围内独立承担。街道办事处财产不足以承担时,不能由设立该…  相似文献   

18.
公司法人格否认不同于公司成立无效,公司成立无效是针对公司设立瑕疵而言的,对于公司设立瑕疵依具体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公司成立无效,一是承认公司法人格,但要求公司注册资本出资人在其注册资本出资不足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南京中能金陵实业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出资人未投入成立公司所需的基本财产,使公司缺乏具备法人资格的根本条件——独立财产,因而否认其法人格也应是根本性的,即应确认其公司成立无效。至于验资责任问题,只要验资单位在验资过程中尽到了谨慎注意义务,并不存在过错,也就不应承担对公司债权人的侵权责任。  相似文献   

19.
单位行贿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对于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可以成为单位行贿罪的主体已经形成定论,但是仅仅因为个人独资企业是业主与企业本身共享一个人格,而将其排除在该罪主体之外有失偏颇。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法人犯罪,而是规定了单位犯罪。本文指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不断涌现出很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却是一个经营实体,实属单位性质,对这些实体的犯罪行为,应该按照单位犯罪来处理,与我国法律规定并不矛盾。  相似文献   

20.
苏州市第一律师事务所夏志泽问:A公司是1993年2月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1993年5月,A公司从D厂购进一批货物。1994年6月,A公司作为主要发起人,依照有关规定将A公司整体改组,成立了B股份有限公司。本来,在B公司成立后.A公司即应自行终止,其债权债务应由B公司承担。可是,在B公司成立后,A公司并未终止,而是继续保留了法人资格,逐年年检,直至1996年12月才办理注销登记,且将其债权债务转移至C公司,而不是让B公司承担。现D厂拟通过诉讼程序追索货款。请问:原A公司的债务,应由谁承担?答:根据来信所述,原A公司的债务,…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