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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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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王彬 《法商研究》2021,38(6):143-156
在疑案判决中,法律程序中的事实探知无法独立于对裁判后果的考量,"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尺度应该体现司法决策在准确性与效益性之间的均衡.道义论的进路将"排除合理怀疑"作为证明过程正当化的虚饰手段而使其沦为模糊不清的道德话语,而后果论的进路则将其作为错判风险的分配机制使之转化为可操作的证明技术.根据"排除合理怀疑"的经济学公式,错判风险的情境性考量要求证明标准的层次化表达和类型化解释,这也体现了法经济学与法教义学之间的互通之处.  相似文献   

2.
"天津老太非法持枪案"二审判决社会争议的核心争点在于如何确定枪支认定的法律标准,基于法教义学立场的肯定和基于法哲学立场的批判截然对立.在法律解释与司法裁判过程中,引入法哲学的视角和解释方法,不但有助于法官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纠正;而且这种对法律体系的反思批判反过来会引领法律制度的自我修正与进化,此乃法官表达对法律忠诚的真正智慧方式.法哲学的立场与方法并非外在于法教义学,而是可以嵌入后者之中并发挥不可替代的功能.  相似文献   

3.
司法审判活动的独特性体现在法官应基于法律作出裁判,依法裁判相应地成为拘束法律推理的基本要求。法律推理是否因此可以完全不考虑道德性因素,学界对此有过不少争辩,这涉及我们如何理解法律推理活动的性质。道德议题在很多时候与法律问题交织在一起,实践中存在立法与司法这两种应对道德议题的进路,各具特色且各有局限。以司法场域作为讨论背景,法官不得不承担起解决道德议题的重任。道德主要以三种方式进入法律推理活动,即通过考量道德因素来主导裁判结果,以法伦理原则为根据裁判以及以道德理由强化释法说理。但是,应警惕直接将道德作为法源、以粗糙的道德判断直接取代法律判断的做法,从而严格地坚持道德裁判与依法裁判之间的界限。  相似文献   

4.
混合法的制度设计:"法律"与"法官"的折中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以今人的分析方式对中国古代法律进行研究,可以看出中国古代法律兼有大陆法系的"制定法"与英美法系的"判例法"特征,在中国古代社会的法律体系中,律的稳定性与权威性不容置疑,但律文的简明扼要又为法官在司法实践中的"造法"留有充分的空间.这种"制定"与"判例"并重的混合特征,使中国古代法律样式呈多元化的发展趋势,而法官在法律体系中的作用也举足轻重.法律与法官的折中正是独具特色的中国古代社会混合法体系所具有的特色.  相似文献   

5.
从陆而启所著的《意见裁判主义》一书的研究谱系和其可行性来看,"意见裁判主义"已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基础.首先法实证主义为"意见裁判主义"的主张提供了一定的理论背景,反过来"意见裁判主义"也可以看作是法实证主义理论的一种适用;而意见裁判主义的主张也在一定程度上符合法律推理的特质.其次,司法作为意见交流的平台既与法功能论视现代司法为重要的公共交往渠道的观点吻合,又是利益多元社会中司法判断获得正当性的一种方式.但"意见裁判主义"理论在保障辩护人的权利,达成多方合意的效果以及具体实施方式等方面还不明朗.  相似文献   

6.
金敏 《中外法学》2013,(3):571-582
根据1898年英国租借新界后所制定的《新界条例》第13条第一款之规定,香港法院在处理新界土地诉讼时得适用中国传统法,即清律及习惯.2002年,向香港高等法院提起诉讼的"邓光裕堂案",历时数年、无数次的法庭辩论,于2007年作出终审判决,支持了张伟仁先生的专家意见-族产不可分割和让与的"通则".这一通则是经由上千年的社会生活逐渐形成的"活法"(livinglaw),涉及伯尔曼所说的"代际关系的法律",且为制定法即"国法"所认可.从本案中,我们可以看到"天理"人情"与"国法"之间的互动与"并行不悖",而非贺卫方先生所说的中国传统社会官员在对纠纷作出裁判时"经常地将所谓天理人情置于国法之上".  相似文献   

7.
学界对于最高法院指导性案例的法源地位以及"应当参照"的规定存在争议。为此,应首先来夯实法源的理论基础即法源双层构造论:就法源性质论而言,法律渊源是司法裁判中基于制度性权威并具有规范拘束力的裁判依据;就法源分量论而言,法源拘束力的大小同时受它在法源等级序列中的位置以及依据实质理由偏离它的难度的影响。因最高法院拥有法律解释的制度性功能、法律规范的复合型确证授权以及试行立法的制度性实践,指导性案例已成为司法裁判中基于附属的制度性权威并具有弱规范拘束力的裁判依据,具备"准法源"的地位。同时,指导性案例的分量低于制定法与司法解释,并受诸多现实和制度因素的影响。  相似文献   

8.
道德话语系统与压力型司法的路径选择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姜涛 《法律科学》2014,(6):21-31
面对道德困境案件的日趋增多,司法之道德话语系统的社会意义得以凸现,法官往往需要将目光往返于法律话语系统与道德话语系统,充分反映民众的共同道德观,并自觉拒斥虚妄的民意诉求对司法的消极影响。当然,也使难办案件意义上的司法裁判被简缩为"冲击—回应"的被动过程,从而形成了一种基于外在压力影响但又需要慎重对待的压力型司法。如果现代司法放弃建立纯而又纯的法条主义之梦,而将道德话语系统融入司法的价值判断,那么压力型司法将在以道德论证弥补法律之确定性的裂缝以及以判决书说理制度增加司法判决的可接受性之方法选择中走出困境。  相似文献   

9.
秦正 《法制与经济》2021,(2):97-101
"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不只是道德要求,也已经进入法律视野.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共有四类主体."必须"和"模范"都有其特定的语义,相应的"必须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条中就有了明晰的法律意义.国家以立法形式将四类主体的守法责任专门化、明确化,蕴含了专门的理论逻辑、历史逻辑和实践逻辑.在...  相似文献   

10.
根据后果来证立裁判的裁判思维普遍符合法官的审判经验,但后果考量应当建立在解释规则充分运用的基础之上,从而将后果考量纳入法教义学的框架,在裁判目标上兼顾"正确的裁判"与"可接受的裁判"。为此,应当通过确立裁判后果的系统分类,限制法外因素和间接法源影响裁判后果的条件,确立后果主义审判的法律方法论,从而防范后果主义审判所形成的恣意司法的风险。  相似文献   

11.
在预防与惩治腐败的过程中,将国家公职人员的从政道德上升到法的层面,充分发挥道德与法律各自的长处,是当前时反腐思路的新探究.因此,要适时制定<国家公职人员道德法>并切实保障其贯彻实施.  相似文献   

12.
在一些具有道德意味的案件中,法官是否具备明确的道德意识,并正确地回应社会公众的道德需求,已成为判断裁判社会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法官应当掌握一定的裁判技巧,遵循一定的司法方法论原则,以缓和法律与道德之间的内在张力。从法律方法论的角度,司法道德性可以在四个视域内加以分析:以规则适用实现法律规则中的道德要求;以原则裁判宣谕法律的道德内涵;以客观和平衡的司法方法遵循社会主流道德观念;以确认和规制良心司法体现法官道德准则。  相似文献   

13.
在任何社会中,法律与道德都是互相影响、互相作用的。道德对法律的创制具有指导作用,对法律的实施具有保障作用,对法律的漏洞具有弥补作用。同样的法律对于道德也具有一定影响和作用。通过立法,可以对道德的最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赋予法律强制力,还可以弘扬一定的道德原则和道德观念。本文结合"拒绝签字致孕妇死亡"这一案例再谈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相似文献   

14.
19世纪末的自由法学认为,实在法是存有漏洞的,法官的任务便是进行漏洞填补.为解决法官"法律约束"与"个案正义"难题,自由法学将法官裁判区别为"主观动机"与"客观论证"结构,并将法律约束置于"客观论证"层面,通过公开论理使暗含在判决中的法官"主观动机"以客观化的方式展示出来.对此,纯粹法学通过法位阶秩序理论予以批判,然该批判误解了自由法学的理论诉求,同时也就无法洞悉司法过程的真实状态.  相似文献   

15.
在中国古代社会,法与德相互影响、相互渗透,形成了以“礼法合一”为特征的伦理法.道德规范是传统法律的载体,同时处于法律的上位.这种法德关系的形成,主要是受家族主义文化和封建君主统治的影响.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今天,我们可以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参考道德因素,但法律一旦制定出来,就应坚持依法治国.  相似文献   

16.
哲学应和法律拉开距离,法哲学只是一个从外在的视角帮助法律人加深对法律和司法过程的理解的东西。在一个运行良好的民主体制下,优秀法官的裁判应该是从中立性的原则出发,做出一种合乎理性的裁判,这种裁判既非哲学的也非科学的,而是真正的法律的。法官应该从"哲学王"的诱惑之下走出来,加入促进和监督民主的进程之中。  相似文献   

17.
樊惠平 《河北法学》2007,25(11):115-118
法院的判决宣示着法的精神,引导着民众的行为.诉诸于法院各种诉讼请求,即是将各种矛盾呈现在法官面前.法官必须判断何种诉求为正当,只有当案件事实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要件,且案件事实中蕴涵的法律价值和所适用的法律规范的价值取向相一致时,才可以依据该法律规范对案件事实作出判决.法官在运用国家的制定法以回应民众的要求时,将一些明显不当的有违民意的规定加以过滤,能动地对制定法加以填充修正.刘荣军教授亦言:"处于社会与国家立法机关之间的司法,应当以并不完整的法律作为基本的支撑,寻找制定法之外的法源,将社会的正义、公平的观念和价值导入司法程序之中,创造出能够解压、还原法律本意的规则,以作为裁判的依据."  相似文献   

18.
法律与道德在中国历史上经历了两次大的合与分,大凡合的时候治理效果相对较好,分则相对较差,故新时代选择"德法合治"的治国理政方略符合历史发展规律,具有必然性。就操作性而言,可以从三个层面展开:法律制定要将重要道德直接上升为立法,或用道德来改革逆情悖理的法律,或用道德来改良力度不足的法律;法律实施要明确两个大的方向,即不得让违反道德的行为通过法律谋取不当利益,不得让符合道德的行为因为法律承受不利后果;法律遵守要用法治宣传裨助道德教化,用道德教育促进全民守法。从文化的角度考量,西方在"天人相分"的主体性价值观支配下形成了分析性思维方式,中国在"天人合一"的统一性价值观主导下形成了综合性思维方式,故西人所采道德法律分而治之的治理模式不适合中国人的思维方式,选择"德法合治"具有合理性。  相似文献   

19.
论案例指导制度的法律定位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郜永昌  刘克毅 《法律科学》2008,26(4):135-141
将案例指导制度定位为法律适用机制,就是意图在现行的司法体制框架里,通过指导性案例具体化、细化法律原则,使其可以像法律规范(规则)那样可以发挥裁判准则、行为规则以及(裁判结论的)评价准则的功能,以恰当、公正地处理纠纷。但这一定位没有看到以成文的制定法为核心,根据依法裁判原理构建起来的现行司法制度、诉讼程序制度的特点,没有看到指导性案例法律效力的特点,以及依法律规则裁判与依指导性案例(法律原则)裁判所要求的不同的裁判方式和运行条件,从而极有可能忽视相应的司法程序制度建设。  相似文献   

20.
哈特"法律规则说"的提出是继承了边沁、奥斯丁等人分析实证主义传统,坚持法律与道德两分的"分离命题".他也受到奥斯汀和维特根斯坦语言哲学的影响,将日常语言哲学引入法学领域,并且吸收哲学中的解释学方法.至此为"法律规则说"的建构打下坚实的理论基础.鉴于该学说的哲学立场对于研究哈特法律思想以及挖掘学说的理论贡献和现实意义均具有不可或缺的基础性意义,因此主要探析其理论建构的哲学立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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