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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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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国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及受害人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法律规范。它包括行政和刑事赔偿两个部分。本文仅就如何获得刑事赔偿谈谈自己的意见。刑事赔偿是指违法行使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权的机关和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由国家承担的赔偿责任。构成刑事赔偿责任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要件:一、侵权主体是行使侦查权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部队保…  相似文献   

2.
2003年4月24日中午1点30分钟,上诉人王良春与被上诉人唐宪章、何宽、谷长杰在琼海市国营东升农场第四小学球场踢足球,在踢足球过程中,上诉人王良春不慎摔倒,造成其右胫腓骨陈旧性骨折。当天下午,上诉人的监护人王海斌和被上诉人唐宪章的监护人唐征将上诉人王良春送至国营东升农场医院进行治疗,经检查骨折的接位线尚好,该院建议住院治疗,上诉人的监护人因带钱不够表示不同意,自行带着上诉人回家找民间草药医生,用地方草药治疗。当天下午,林涛没有参加踢足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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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7年5月,丁某在畜牧业自由市场上,用650元现金从林某处买回一头耕牛。在买回的第5天,丁某牵着去犁地时,刚犁一圈,耕牛便站着不走,怎么也不听使唤,丁某发急遂用鞭子抽打了几下,牛突然转身,用头将丁某撞倒后,活活顶死在地里。事情发生后,丁某的家属向法院起诉,要求林某赔偿损失。 对此案应如何处理,有三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丁某的死亡结果与林某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林某卖耕牛时没有言明此耕牛会伤人,所以对丁某的被顶死有过错(即过失),应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相似文献   

4.
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如果该工伤事故是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即使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5.
【裁判摘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帮工关系是指帮工人无偿为被帮工人处理事务而在双方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帮工人因帮工活动遭受人身损害的,被帮工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6.
一、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2条的规定,监护人将未成年学生送至学校学习,其监护职责并未转移到学校;学校也不因接受未成年学生到校学习,自然而然地承担起对该学生的监护职责。监护人如果想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学校,必须与学校达成明确的委托约定。没有明确的委托约定,不能推定学校接受监护人的委托,对到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承担起部分或全部监护职责。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对在校学习的未成年学生,学校虽然没有监护职责,但有教育、管理和保护的义务。学校履行教育、管理、保护义务不当,以至未成年学生在校园内加害其他未成年学生的,除加害人的监护人应当承担责任外,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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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5日,有吸毒习惯的李某住进宾馆18楼的房间。清晨时分,李某毒瘾发作,痛不欲生,7时许从房间的窗子中跳下自杀。刚巧,孙女士上班路过宾馆楼下,被从楼上跳下来的李某砸中,双方当场死亡。当时有人只见黑影从天而降,并未看清是几个人跳下。某报社记者见状,即根据推测采写报道,声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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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声污染给他人造成经济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宗学军1983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为给玛纳斯火电厂提供煤炭供应,确保乌鲁木齐市等地民用、工业用电,决定开发铁厂沟地下煤炭资源,并将该矿的建设确定为新疆“七五”期间的重点工程项目。1985年6月,新疆煤矿设计院编制...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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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摘要】一、从事一定社会活动的民事主体,如果其从事的活动具有损害他人的危险,则该民事主体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履行前述安全保障义务的,属于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的“不履行其他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二、在生产经营者的工作场所内,经生产经营者默许临时从事劳动的自然人,即使没有与生产经营者形成正式的劳动法律关系,生产经营者对该自然人仍负有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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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主将二层(含二层)以下的低层住宅建造承包给村镇建筑工匠施工,对作业过程中的人员伤亡需视情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文对本案进行了评析。本文以一则案例为分析视角,对案例中房主是否承担赔偿责任进行了简要的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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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一、具体案情二、双方争议的主要焦点【律师代理词】一、原告律师的代理词二、被告律师的代理词【法院裁判要旨】【专家评析】一、浴场对消费者承担安全注意义务的法理依据:二、浴场承担安全注意义务的主要内容;三、浴场对顾客承担的注意义务的判断标准;四、浴场未履行安全注意义务的直接责任及归责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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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8年8月29日上午,屠宰专业户黄林泉肉铺上的一块肉,被同村陈易宝饲养的一只黑狗叼走。下午当他见这只黑狗又来到内铺边时,便拿起一根木棍朝狗就打,狗在逃遁中撞倒在场的一只母猪,引起猪逃而撞倒过路的76岁老太太叶小珠,致其挫骨脱节,用去医疗费400元。受害人叶小珠遂找打狗人黄林泉要求赔偿,黄说:“是因狗偷吃肉舖的肉才打狗,撞伤你是狗引起的,应当找养狗人”养狗人陈易宝则说:“直接撞伤你的不是狗而是猪,要找就找养猪人”而养猪人缪有旺又以“我的猪也被撞倒,按理也是受害者,而且一连串事件是因为打狗人的行为造成的”为由推卸责任。叶无奈只好投诉到当地法庭,要求打狗人黄林泉赔偿其损失。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大家一致认为受害人叶小珠当时在市场上行走,并无过错,其挫骨脱节的损害结果应由致害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对谁是本案的致害人及本案的赔偿责任应由谁承担,却有三种不同意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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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该劳动者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即使该劳动者已从其中一方先行获得赔偿,亦不能免除或者减轻另一方的赔偿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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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范围应当根据一般常识来确定。在安全保障义务人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前提下,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因为自身判断错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后果由行为人自己承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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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反诉被告:周庆安,男,31岁,江苏省沛县敬安镇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昌梅,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彭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反诉原告:王家元,男,43岁,江苏省铜山县郑集镇农民。 被告、反诉原告:李淑荣,女,46岁,江苏省铜山县郑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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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部战士李某,1981年5月12日出生,1997年12月应征入伍,1998年6月19日因实施抢劫行为被依法逮捕。1998年7月26日,某军事检察机关向某军事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被害人王某也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诉清被告人李某赔偿损失3000元。法院受理此案后,围绕着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的主体问题发生争议,形成了三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由被告人李某的父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理由是:(!)被告人李其犯罪时未满18周岁,属于限制行为能力入,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第1款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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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原告邱贵才、丁玉梅诉称,两被告李方宝、李生华共同开办电焊维修店,被告李方宝经人介绍到武夷山市兴田镇仙店村从事电焊作业,在应原告邱贵才的要求,用电焊为原告邱贵才家的油漆桶切割时,因未清理残留油漆冒险作业,导致油漆桶爆炸,将送油漆桶去作业的原告之子邱凯炸成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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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彬,男,28岁,在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达岭电控装备厂工作。 委托代理人:王倩、庞臻,无锡市希望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陆仙芹,女,43岁,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华庄镇个体饮食店工作。 被告:陆选凤,女,49岁,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蠡园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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童轩 《法庭内外》2008,(4):63-63
2007年8月21日,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原告沈进焕、黄盘银分别诉被告北京市宏远诚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燃气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北京桑越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刘保群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该两起案件系2006年5月通州区蓝山国际公寓燃气爆炸事件所引发的民事纠纷。蓝山国际公寓爆炸事件影响较大,事故的发生原因虽已由相关部门作出认定,但相应的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害赔偿问题并未得到最终解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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