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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1,(17)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为有效地防范我市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行政责任,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以下简称《规定》)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安全生产责任制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2号、以下简称《通知》),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一、明确职责,防范事故发生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是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全面承担安全生产的领导责任。分管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在其分管职责权限内,对安全生产承担相应的领导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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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1,(6)
豫政办〔2 0 0 1〕 4 0号 (二○○一年五月七日 ) 安全生产工作既是经济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又是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保障。近年来 ,江泽民总书记以及党和国家其他领导同志对安全生产工作作了一系列重要指示 ,国务院和国家有关部门多次召开会议 ,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针对当前安全生产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和安全生产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4月 2 1日 ,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 (国务院令第30 2号 ,以下简称《规定》) ,并于 4月 2 8日召开了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 ,部署了下一步安全生产专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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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6,(2)
《辽宁省道路交通事故行政责任调查追究规定》业经2005年12月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省长张文岳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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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1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九月三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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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公报》2005,(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6号《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已经2005年8月31日国务院第10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五年九月三日第一条为了及时发现并排除煤矿安全生产隐患,落实煤矿安全生产责任,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的生命安全和煤矿安全生产,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煤矿企业是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主体。煤矿企业负责人(包括一些煤矿企业的实际控制人,下同)对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负主要责任。第三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并落实预防煤矿生产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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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公报》2009,(14)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25号《重庆市安全生产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已经2009年6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9月1日起施行。市长王鸿举二○○九年七月十四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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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7,(31):19-20
你部《关于建立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监呈字[2007]3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同意建立由监察部牵头的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沟通协调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不刻制印章,也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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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2006,(28):23-2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教育局,卫生部卫生监督中心:为加强学校食品卫生管理,预防学校食物中毒事故发生,落实管理责任,保护学校师生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决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食物中毒事故处理办法》等规定,我们制定了《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