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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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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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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诉法》的施行,破解了长期以来制约民事检察工作的瓶颈,标志着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制度的逐渐完善.现有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理念已经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应当由事后监督变为诉讼全过程监督.我国传统民事诉讼模式下运行的检察监督制度源起对抗监督理念,由于缺乏显性且和谐的法理基础,对抗监督模式下民事检察再审检察建议的内部机制与程序、外显效力等方面易脱离法律调整的稳定性、外部性与正式性.《民诉法》修改后,检察建议以法律形式予以固定,在后工业社会转型时期将协同监督理念引入民事检察制度重构其法理边限,有利于规范并保障民事检察范围内再审检察建议的制度化发展过程.在依申请启动的民事审判监督程序中,有条件地构建人民检察院派员参与案件审理制度,并从诉讼程序上予以完善,更契合审判监督程序设置的本意和目标.新《民诉法》虽赋予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权,但仅是原则性规定,对监督的范围、操作程序等未加以明确.有必要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理基础及目的进行再认识,转换思路,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从而打破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僵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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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民事检察制度之具体运用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确立的检察监督制度 ,限制了检察权在民事诉讼领域的有效行使 ,远远不能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及保证诉讼公正的要求。完善民事检察制度应根据我国实际情况 ,拓宽检察监督的范围 ,增加民事检察监督的方式  相似文献   

5.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与方式,完善程序设计,建立检法协同工作保障机制,积极构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使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发挥其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6.
我国检察监督理念的形成有深刻的历史渊源,从古代御史制度,到前苏联和俄罗斯的检察制度,再至新民主主义检察制度,①检察监督的理念具有传统型特征,具体表现为实体监督、绝对监督和对立监督的监督理念,很大程度上滞后于司法实践的需要。②修改后的《民诉法》,回应了社会各界要求检察机关强化民事诉讼监督的强烈呼声,扩大了检察机关的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为全面加强民事检察工作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现阶段,将传统的实体监督理念转变为程序  相似文献   

7.
在司法制度改革过程中,如何充分发挥检察院的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探索有效的民事检察监督方式,实现法律预期目的,是民事诉讼领域有待探讨的问题之一。本文分析了现阶段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重构的设想。  相似文献   

8.
实践中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因立法的简陋而难以操作;学术上对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研究,或者受制于"注释法学"的研究方式,或者基于部门本位主义而结论有所偏颇。构建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应该遵循四大原则:一是广泛借鉴国外立法的先进经验;二是充分结合具体国情和本土法治资源;三是遵循法律制度设置的内在要求,实现法律公正的目标,保证诉讼效益,维护诉讼程序的安定性;四要着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律制度的整体发展,不局限于部门利益。  相似文献   

9.
1991年<民事诉讼法>对民事审判监督制度的完善,促进了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但是,社会发展使民事诉讼呈现出许多新的特点.民事检察监督方式的单一和监督时间的滞后严重制约了检察机关监督功能的发挥.民事公诉制度的建立有利于弥补现行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运行效果的欠缺,有利于建构我国完善的民事诉讼体系.  相似文献   

10.
谈检察机关介入公益诉讼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第185条至第188条对检察监督的方式作了规定,将抗诉作为其监督手段。这种被称为“事后监督”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一直受到怀疑。笔者认为,民事检察监督的正当性可以从宪法的角度来解释。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宪法地位决定了它应当对民事审判活动实现法律监督,这是我国特殊宪政体制下的权力架构。民事检察监督中的抗诉程序及相关诉讼程序有待完善当属另一话题,暂且不论。讨论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中的权力配置,应当关注公益诉讼,检察机关应当介入这种特殊的案件。  相似文献   

11.
检察机关干预民事诉讼有其法律基础,也为各国民事诉讼制度所认可。我国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监督原则,但对于具体的检察监督手段、范围等规定得都过于模糊,并因之影响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实际发挥。2012年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做了重大修改,但仍存在许多不足:没有规定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权、检察机关的证据调查权还未具体化、检察建议还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检察监督与其他救济之间的关系还需进一步厘清。  相似文献   

12.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建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执行是民事诉讼活动的重要环节,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检察监督具有必要性与合理性。应在法律中明确规定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其范围与方式,完善程序设计,建立检法协同工作保障机制,使其发挥应有效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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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工作的好坏往往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公平公正与稳定和谐,对实现社会管理目标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我国民事执行制度及其运作所体现出的传统民事执行理念是公法秩序的维护优先于私法秩序;说服教育的办法优胜于强制措施;实体结果的公正优越于执行程序公正;民事执行的开展专属于法院司法职权.在反思传统执行理念的基础上,应树立和大力倡导新的执行理念,包括优先保障私权理念、强制在先理念、程序正义理念以及联动执行理念.  相似文献   

14.
我国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的定位及完善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我国的检察监督模式在主要的性质上或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应被纳入国家干预型模式的范畴.当前中国的民事检察监督体制改革,应当具有高瞻远瞩和不拘陈规的气质,逐步剔出与时代不符的民事检察监督模式特征,构建新时期的检察监督模式.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需要完成从干预型监督向保障型监督、从监督者的角色向参与者的角色、从实体型监督转向程序型监督、从对立型监督向协同型监督的转变.  相似文献   

15.
我国现行的以"事后抗诉"为特色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在1991年民事诉讼法中奠定的。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理论界和实务界围绕民事抗诉制度存废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并形成了"肯定论"和"否定论"两大阵营,出现了"取消论"、"限制论"、"维持论"、"强化论"等各种改革方案。但是,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改革不是零和游戏,不是只有取消或加强这类选项。正确的改革思路应该是适应社会发展、适时转变监督理念,在公益监督、参与式监督和有限监督等理念的指导下,实现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现代转型。  相似文献   

16.
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简略阐述了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在立法内容上存在的缺陷,提出了对现行民事审判检察监督制度予以修改和完善的几点建议  相似文献   

17.
民事诉讼的个性和检察监督是对立统一的关系,并不排斥检察监督.我国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最主要的法理依据在于我国的政体.民事诉讼的公权力属性决定了其需要检察监督.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制度需进行改造.  相似文献   

18.
权力监督是为确保公权的正确行使,对私权尽到应有的保护。民事诉讼检察监督实质是通过对法院民事审判权力的监督,实现对诉讼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审判权的终局性和裁决性也赋予其对外部监督某种程度的排斥性,民事检察监督只具有程序性,在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实践中,应正确认识民事诉讼权力监督与权利救济的关系,合理定位,在职责范围内,根据案件属性特点,以科学监督的方式,保障民事审判公正和权利有效救济。  相似文献   

19.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现行法所确立的一项基本法律监督制度,其存在有着历史必然性。由于现行立法对其规定的不完善以及社会生活的迅猛发展,这项制度在理念和实际的操作层面都与现实生活发生了脱节。随着法制建设的逐步推进,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构成要素需要在法治的框架内,从监督理念、监督对象、监督内容、监督范围、监督方式、监督程序、监督职责、监督机关自身建设等方面予以完善,以更好地实现这一制度的价值功能。  相似文献   

20.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设置的一项颇具中国特色的检察监督制度。虽然有着某些缺陷与不足,但从诉讼监督的价值上看,有其存在的必要性,其存在价值是不容否定的。因此,在未来的司法改革走向中,这一制度决不应被取消抑或被限制。相反,我们应以现代司法的理念对其加以强化和完善,在肯定检察监督这一制度的同时,对其进行改造,以期继续发挥其维护司法公正的职能。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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