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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哲 《江苏警官学院学报》1999,(1)
诽谤罪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一种,指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其主观方面是故意的,并且具有损害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权和名誉权。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行为。捏造指无中生有,故意编造。诽谤指通过散布捏造的事实而中伤他人。他人指诽谤者自身之外的特定的人。《刑法》第246条第1款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式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其第2款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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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徇情枉法,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对明知是有罪的人而故意包庇不使他受追诉,或者在刑事审判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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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7年修订的《刑法》,根据当时社会上已经出现的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活动,在“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一章中增加了“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即第294条第一款规定的:“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这是我国《刑法》第一次规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在司法实践中为打击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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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根据这一规定,当人大代表触犯刑律,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则其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而代表资格依然存在。笔者认为,这一法律规定在实践中存在不尽合理之处。依据代表被判处刑期长短的不同,笔者认为存在两种情形:第一种情形:代表服刑期满而其代表任期尚未届满。在此情形下,依照《代表法》第四十条“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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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09,(2):1-3
一、将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修改为:“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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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政治权利是人民法院适用的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我国《刑法》第 56条规定:“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这一规定表明,剥夺政治权利这种刑罚方法的适用范围是有一定限度的,并不是所有的犯罪分子都会被剥夺政治权利。因此,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仍应享有包括选举权在内的政治权利,当然其应享有政治权利的期限也不能因服刑而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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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报》2018,(2):1-1
为了惩治侮辱国歌的犯罪行为,切实维护国歌奏唱、使用的严肃性和国家尊严,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将该条修改为:“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