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0 毫秒
1.
罚金刑是刑法规定的强迫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附加刑罚。它是惩罚贪利性犯罪的有效手段。新刑法适应罚金刑的发展趋势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社会状况,适时完善了我国的罚金制度,扩大了罚金适用范围,改革了罚金的适用方式和罚金数额的确定方式。但是,由于新刑法修订所处的过渡性时代特点的影响,完善后的罚金制度在一些方面仍然不能令人满意,给司法操作带来无法回避的难题。特别是对为国家依法服兵役的义务兵能否适用罚金,在实务操作中产生了争议,本文拟就此问题作一些理论上的探讨。一、义务兵身份的特殊性,给其罚金刑的适用提…  相似文献   

2.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国家法律的健全和全民普法教育的深入,人们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普遍增强,被害人以现役军人特别是义务兵为被告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急剧增多。如何审理好因义务兵犯罪提起的刑事附带  相似文献   

3.
孔令驹 《河北法学》2002,20(5):99-102
犯罪防控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管理体制,其功效不仅仅体现在预防与减少犯罪数量的获取,更为重要的是犯罪防控介入社会生活后,必须注重优化配置各种法律资源,发挥调节法律资源的杠杆作用,促使社会“效益”总量增加,以获取犯罪防控的宏观“经济”效应。具体讲,就是犯罪防控必须在立法层面上体现效率优先的原则,在价值层面上实现法律文化权利与义务的统一,在制度层面上实现自由刑与财产刑的统一,在行为层面上降低犯罪防控的社会成本。  相似文献   

4.
义务兵服现役的几个问题萧邦振一、关于缩短义务兵服现役的期限问题。义务兵现役的期限是公民履行兵役义务的时间规定。服现役期限的长短,一方面反映义务兵接受军事训练的程度;另一方面则反映公民承担兵役义务的轻重。据了解,世界上实行义务兵役制的国家中绝大多数国家...  相似文献   

5.
我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  相似文献   

6.
(一)为什么要研究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又是我国刑法确定犯罪的概念、进行犯罪分类和确立分则体系的理论根据。所以,研究犯罪客体,不论在刑法理论上或在司法实践上,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相似文献   

7.
自198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47条首次规定单位可以成为走私罪的犯罪主体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违反公司法的犯罪的决定》等20多部法律又先后对单位犯罪及其刑事责任作了规定。但直至刑法修订前,没有一部法律对单位犯罪作出一般性规定,这很不利于司法机关稳、准、狠打击单位犯罪。有鉴于此,修订后的刑法对单位犯罪作了专门规定。本文拟结合新刑法的规定,对单位犯罪有关问题作粗浅分析,以为引玉之砖。一、单位犯罪的概念及构成  相似文献   

8.
<正> 一、解决刑事诉讼中侵犯公民权利引起的赔偿问题必须立法我国宪法第41条第3款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据此,我国《民法通则》第121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侵犯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些法律规定所确认的法律关系充分反映了国家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  相似文献   

9.
一、经济诈骗几种常见的表现形式 (一)以签订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诈骗 此种犯罪在经济诈骗犯罪中占有极高的比例,而且极易与经济合同纠纷混淆起来。此种犯罪最常见的手段是以法人名义与其他单位签订经济合同,以此来诈骗货款。事实上,这个“法人”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如没有经过合法的批准与建立程序,没有营业执照而非法营业,甚至是借用别单位的法人名称、帐号等;有的虽然具备法人资格,但其进行的经济活动与其经营范围和业务能力完全不符,因此不可能履行签订的合同。区分经济诈骗犯罪与经济合同纠纷的原则应该是:前者是以签订经济合同为犯罪手段来达到诈骗的目的,因此,从客观上说,所谓的“合同”完全不能履行;从主观上说,行为人也不准备履行“合同”,或者是为了掩人耳目而仅仅象征性的履行极少部分的“合同”。而后者是指合同不能完全履行,即合同在履行过程中产生了一些纠纷,如货物的质量、数量或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要求,没有按指定的时间、地点交货付款等等。对签订合同时准备履行、但由于客观情况变化而无法履行的,不应认为是经济犯罪;对既知合同无法履行、又收取了对方货款拒不退还、长期非法占有的,应认为是犯罪行为。  相似文献   

10.
本文在考察有广东“四小虎”称号之一的东莞市改革开放以来刑事犯罪总体情况的基础上,指出东莞的犯罪问题主要是外来人口犯罪,而外来人口犯罪乃是社会转型期农民犯罪新的表现形式,它在犯罪类型、手段、形式等方面都呈现出“双重性”的特性,并深刻揭示出这一“双重性”特性与农民自身特点的内在联系,然后从宏观和微观的层面提出了相应的防范对策。  相似文献   

11.
位于珠江三角州中部的东莞市总面积2465平方公里,辖33个镇区,1985年撤县设市,1988年升格为地级市.1979年以来,东莞得益于改革开放之灵活政策和毗邻香港的优势,从推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提高农业生产率开始,依托乡镇企业,从来料加工起步,大力发展“三来一补”外向型企业,逐步实现农村工业化.到1988年全市工业总产值为53.14亿元,比1978巴年增长了13倍,工农业产值比重为71.8:29.2,第一、二、三产业的产值比例为23:47:30,第一、M、三产业就业人数为32:47:21,这标志工业已成为东莞的主导产业.工业化的结果,带动了基础产业、贸易业的发展,也为城市化提供了经济基础.1993年底的各项统计数据表明,东莞农村城市化进程显著加快,并使东莞社会发生巨大变化:现代农业雏形已形成,初步的现代工业体系得已建立,东莞人生活质量有了新的提高,市民城市意识和商品意识普遍增强,非农业人口增长幅度大.  相似文献   

12.
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法人的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适用前款规定。”民法理论称上述侵害为精神侵害。这里的赔偿是指物质赔偿。精神侵害赔偿是精神侵害民事责任中的一种。因缺乏理论根据和实践经验,民法通则对精神侵害达到什么程度或在什么情况下方可要求物质赔偿等问题并未作出明确规定。本文拟就精神侵害赔偿的意义、构成要件以及如何赔偿等问题谈谈个人的粗浅看法。 一、确立精神侵害赔偿制度的意义 第一,按照我国传统的民法理论,精神侵害物质赔偿属于资产阶级的法律观念,是金钱万能、人格商品化的表现,违背我国的民族习俗,与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格格不入。这种理论观点的形成主要是受苏联民法理论的影响。南斯拉夫、保加利亚等社会主义国家都已抛弃了苏联的理论,在其民事立法中确立了精神侵害赔偿制度。我国民法通则适应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和精神文明建设的新形势,第一次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精神侵害赔偿的制度。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一个重大突破。说明我们国家成功地总结了以往的、特别是十年动乱期间的经验教训,反映了我国对人格权法律保护的重视,对社会的发展具有进步意义。  相似文献   

13.
刘镓 《行政与法》2003,(5):96-96,F003
医疗单位在何种情况下负何种责任,应负多大责任,在理论和实践中都有很大的争议。弄清这些问题对合理保护医患双方利益,顺利处理医疗纠纷有重大意义。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下文简称《条例》)相对87年国务院颁发的《医疗事故处理办法》有了长足的进步,在医疗事故的性质、概念、技术鉴定、举证责任、赔偿制度等方面作出了更为准确的规定。本文结合《条例》一些相关的规定,对医疗事故作出解释并把医患关系视为一种特殊的合同关系,对此合同的成立,合同主体,主体义务及责任赔偿种类及数额作出分析,同时对医疗事故中的鉴定制度及方法提出自己的观点和建议,旨在能够清楚的划分责任,对等的保护医患双方权利,为公平合理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理论的帮助。  相似文献   

14.
试论公证赔偿责任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刘颖 《中国司法》2003,(1):48-50
公证赔偿责任在公证理论界鲜有论述,且在公证实务中亦几乎无适用之案例,主要是因为于法无据。我国现行公证法规对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的法律后果及责任形式缺乏规定。由此造成实际工作中公证赔偿责任无法操作,而理论上也由于无实际运用而丧失研究之意义。然而,公证赔偿责任是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业务过程中无法回避的一个现实问题。一旦有因错误公证而遭受损害的当事人向公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赔偿损失的请求,则法律必须面对这一问题并给出答案。笔者之所以选择此题目亦是基于现实之需要,以期对公证法律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15.
李正 《法制与经济》2010,(12):52-53
惩罚性赔偿是法院判给原告的超过其所受损害金额的金钱,它仅具有惩罚、遏制和奖励的功能而不具有补偿和执行法律等功能,这使其和补偿性损害赔偿及罚金、罚款相区分。  相似文献   

16.
近年来,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受理侵害专利权的案件较多。对审理这类案件中的赔偿问题,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只有原则规定。因而在具体执行中往往存在着不同认识,影响了执法的统一性。在此,笔者仪就侵害专利权的赔偿问题谈点粗浅看法。 专利侵权赔偿构成的要件 专利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大内容。侵害专利权的赔偿是指专利权人(或被许可人)的财产权益受到损害后,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由侵权人给予赔偿。  相似文献   

17.
单位受贿犯罪是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过程中的一种新型犯罪,近年来日益严重。关于单位受贿犯罪的刑事处罚,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六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索取、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一规定,对于惩治贿赂犯罪,完  相似文献   

18.
"范式"概念的提出为犯罪原因的研究提供了更好的理论工具,可以将当前一般犯罪原因研究划分为因素理论范式和系统结构理论范式,这两种理论范式各有其优长和局限性,对于我国犯罪原因研究而言,既要重视多因素研究范式的实用价值,也要充分发挥系统结构研究范式的理论优势,采取兼容并包的态度,科学构建起犯罪原因理论体系。  相似文献   

19.
一项发明创造的技术效果,经国家专利局授予专利权后,作为商品进入经济流通领域,不可避免地将产生未经专利权人的许可,而使用该专利技术,制造该专利产品的侵权行为。专利权人为使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在向侵害人提出停止侵权行为的同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近年来,人民法院和专利管理机关处理这类案件较多,但在赔偿问题上,由于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侵权赔偿只有原则规定,案件承办者  相似文献   

20.
在《国家赔偿法》中,对于国家主动赔偿的相关规定即使是在国际上也是鲜有规定的,但学者们及赔偿请求人对于国家赔偿主动性的要求却从未间断过,随着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的实施,这一要求再次引起热议。因此,本文拟从法理学的角度,从国家主动赔偿存在的障碍为切入点,试论国家的主动赔偿。  相似文献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