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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致患者丧失被救治机会的医疗过失行为[英]/Med Malpractice Rep,1999,12(11):566-569
依照民事侵权法律的有关规定,被告因近似玩忽职守而造成原告的损害,应对损害的结果承担责任.为此,原告须提供证实被告因玩忽职守足以造成其损害、或为其损害的一个原因的证据,同时原告并因此损害寻求了相应的康复治疗.在医疗过失的案例中,这方面的证据要求一个专家证言:证明被告的行为从合理的医学确证上,是造成原告损害的因素.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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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与医学杂志》2005年第12卷(第4期)刊载姚勇先生大作“李某某诉某大学附属医院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一文,从被告是否存在侵害被告知情权和是否存在误诊过失进行了论证,结论是在这两方面被告均无过失(见原文)。对一审判决“被告对原告的左上肺实施切除手术并无不当,不构成医疗事故,......驳回原告李某某的诉讼请求”持肯定态度。但认为“本案中,虽说某大学附属医院的诊疗行为未存在过失,手术对李某某的病情也不失为一种积极治疗措施。但毕竟其初诊结论与最终的病理学结论存在一定的差异,而且在当今医疗水平尚不能根治疗癌症的情况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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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女,17岁,某场农工。被告:王某,男,33岁,某场农工。 1988年5月30日下午,原、被告同在一处放牧各自的奶牛,被告因中午喝了酒,对原告说:“你给我看一会!”原告默许。于是便席地而睡。一会儿被告的奶牛进入他人麦地,原告上前撵牛时被抵倒在地,牙齿出血,精神恍惚,后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头部外伤,神经综合症”,住院14天,共花医疗等费用456.75元。原告到法院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全部经济损失。经过审理,对该案的责任承担有五种不同意见。即: 1.根据民法通则127条之规定,被告是该动物饲养人,应对该中造成之损害负全部责任。 2.原告接受被告之委托,是该奶牛的管理人对造成自身的伤害,应自己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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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或者第三人在行政诉讼中提出因客观原因未能在行政程序中收集、提出的证据以及在行政程序完成后为驳倒具体行政行为而收集的证据 ,人民法院应当允许被告补充相关证据 ;被告补充的证据只能用来反驳原告或者第三人的证据而不得证明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于原告或者第三人提出的反驳理由或者证据 ,法庭应当从关联性、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审核。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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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法学》2016,(2):166-173
有请求一般就会有抗辩,针对占有保护请求权之抗辩权主要区分为8类,其中原告方面未曾占有某物、被告方面不存在侵占妨害占有的行为以及除斥期间届满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使请求权不成立或者消灭请求权,法官可以依职权予以释明。而对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原告对于损害的发生及其扩大存在与有过失(又称促成过失)、被告享有本权、受害人之同意、紧急避险、自助行为以及无因管理等抗辩事由,其抗辩效果在于对抗请求权,法官通常不得依职权予以释明。原告的占有为无权占有、被告享有本权对于侵害占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具有一定的对抗效果,但是无法对抗其他的占有保护请求权。正当防卫是典型的侵权抗辩事由,一般无法成为侵害占有的抗辩事由。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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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提示】在这起特殊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王和龙不仅是原告王晨的父亲,而且是被告芦田卫生院的医生,其妻子在被告卫生院分娩出现异常时,他又实际参与了对产妇和新生儿的抢救。王和龙这一双重身份使得本案的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如何正确界定王和龙夫妇的择医行为以及王和龙参与抢救行为的性质,如何准确认定被告芦田卫生院的医疗过失及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比例,成为本案的焦点所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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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自证制度是英美侵权法中的一项特殊的证据制度和证据学说。在特定情形下 ,该制度允许法官或陪审团仅从原告提供的间接证据便推出被告存在过失并应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的结论。事实自证制度通常并不涉及对被告过错的推定 ,也不必然导致举证责任的倒置。我国在处理类似疑难案件方面可借鉴此种证据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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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因过失而给患者造成的人身伤害行为。医疗损害的主体无疑是指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但这只是笼统的划分,具体到医疗损害行为的实施及医疗损害责任的承担,还必须对医疗损害的主体做进一步的区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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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原告董某因患“甲状腺乳头癌,右颈淋巴结转移”于1999年3月11日入被告A医院治疗,被告A医院于同年3月22日为其实施右颈清扫、甲状腺右残叶切除术。术后原告发生呕吐、复视等情况,4月6日出院。后原告于同年4月27日入北京天坛医院治疗,诊断为静脉窦血栓;同年6月,其复视症状严重;8月份双目失明。原告认为被告医疗不当,与原告失明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主治医生徐某分3次支付原告9 000元。一审在就赔偿协商未果情况下,原告于2003年4月向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及律师观点:(1)被告在术前未检查原告头部血液回流情况;(2)…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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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初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本文作者指出,衡量医疗过失的标准,是医务人员对自己的诊疗护理行为应当注意并能注意而未予注意,而其认定的依据则是专家的鉴定结论。在我国,医疗过失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应属侵权责任,其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对此,作者建议,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制定一个特殊的赔偿方法,这种赔偿方法应当具有标准化的特点,即:将医疗过失可能造成的损害后果,按损害程度的不同进行分类,具体规定出每一类别的赔偿金额。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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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侵权法中的事实自证原则是一种特殊的过失证明方式,多被用于原告无法明确证明被告过失、但有关案情足以使法官或陪审团认定,被告无论是以作为还是不作为的形式都存在过失的案件,从而使原告在这些案件中能够获得合理的赔偿。本文简要介绍了事实自证原则的起源与现状,论述了事实自证原则的适用条件,在文章最后介绍了事实自证原则在医疗过失侵权案件中的应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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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报4月11日刊载一研讨案例:原告甲起诉被告乙偿还1.5万元欠款。原告提供的证据是被告出具的一张2万元的欠条.原告称被告已偿还了5000元,尚欠1.5万元。被告对借款这一事实没有异议,但辩称此笔借款已经偿还。被告提出的支持自已抗辩主张的事实是:被告将自己的一辆摩托车委托原告卖掉,原告并未将卖车款1.8万元交付给被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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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证据 《意见》关于证据问题的一条重要规定是:被告聘请的律师在诉讼过程中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条规定的主要理由是: 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这是根据行政诉讼的特点规定的。因为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应当是先有确凿的证据、可靠的事实,然后才能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果先裁决,然后再取证,尤其是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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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在刑事案件、民事纠纷、保险理赔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医疗纠纷鉴定中要判定诊疗行为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后果,判定诊疗行为是否存在医疗过失,判定医疗过失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正确地进行死因分析和证据的取舍认定。本文总结出法医病理司法鉴定存在的问题和纠纷产生的各种原因,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法医病理司法鉴定纠纷的对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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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差错认定与Res Ipsa Loquitur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ResIpsaLoquitur是拉丁文的法律专业术语 ,在英美法系多用于处理民事纠纷已经有一百多年历史 ,在医疗差错的认定上常被应用。我国司法与医疗卫生工作者对医疗差错的认定多有争议 ,分析了解英美法系对ResIpsaLoquitur应用的历史、案例和有关学说 ,与我国的现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 ,相信会有所帮助。一、医疗差错与中国的相关法律近年来因医疗纠纷到法院起诉的损害赔偿案件越来越多[1] ,因而法庭将面对如何质证被告是否侵害原告身体并造成伤害 ,已经确认被告的行为是否有过错 ,是否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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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董某因患“甲状腺乳头癌,右颈淋巴结转移”于1999年3月11日入被告A医院治疗,被告A医院于同年3月22日为其实施右颈清扫、甲状腺右残叶切除术。术后原告发生呕吐、复视等情况,4月6日出院。后原告于同年4月27日入北京天坛医院治疗,诊断为静脉窦血栓;同年6月,其复视症状严重;8月份双目失明。原告认为被告医疗不当,与原告失明存在因果关系,为此多次找被告协商。被告主治医生徐某分3次支付原告9000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