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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被告不得自行收集证据规则,是指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不得再行取证或不得擅自取证,否则在涉诉后其自行收集的证据将被认定为无效证据或瑕疵证据的证据规则。之所以在行政诉讼中确立这一证据规则,除了取决于行政程序法上的“先取证,后裁决”规则外,还因为行政诉讼中的原被告一般都处于管理者和被管理者地位,其本身所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如果允许被告在诉讼中可以自行补充证据,“一会助长行政机关不负责任草率处理问题的作风;二是个别行政机关为了不败诉,带着框框取证,甚至行使行政权力采取诱供等非法手段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证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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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行政诉讼被告制度存在基础错乱、规定复杂的问题。这是因为我国行政主体理论错解并误用了德国、日本等西方国家的行政主体理论及制度。为了消除现有行政主体理论的负面影响,解决行政诉讼被告确定难的问题,应当确立由行政行为主体在形式上担当行政诉讼被告的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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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不同于行政管理机关在行政管理中对法律的适用,是对行政机关在行政程序中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已经作过的法律适用再次适用,也称之为审查适用,解决的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衡量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的唯一依据只能是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也可以参照规章。行政诉讼中的法律适用是最终的适用,其效力高于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法律适用。无论是作为原告一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还是作为被告一方的行政机关都必须遵守和执行。在行政诉讼中对法律的适用遵守着以下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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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前,福泉市人民法院每年审理的行政诉讼案件中,行政机关基本上都是委托律师等代理人出庭应诉,行政首长(行政机关的法定代表人)出庭率为0。如何解决行政机关在行政诉讼中存在的怕应诉、怕当被告、怕败诉影响威信等问题,促进行政机关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审判机关依法行使审判职权,是本级人大常委会关注的工作重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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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是依法行政活动中的重要环节,也是对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的监督方式之一。随着行政诉讼案件的增多,被告行政主体败诉的情况已成常态,而对败诉被告适用容错问责机制的效果却无法达到该制度设计之初的本意,这就容易造成对被告或其他行政主体的威慑力不足甚至空缺,仅对被告适用内部的问责机制已不能适应依法行政的现实要求。因此,对被告适用容错问责机制必须要制度明确、结果公开,要符合依法行政的原则,加强社会公众监督,让容错问责机制产生一定的威慑力,以此来增强行政主体的公信力和民众对其作出的行政行为的信服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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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民告官”的行政诉讼后,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该由谁出庭应诉?目前本市各级法院正积极倡导和支持行政“一把手”出庭应诉和旁听。不久前,静安公安分局主要领导就一起行政诉讼案亲自出庭坐在被告席上应诉,许多媒体都作了报道,在社会上引起了很大的反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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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地处荆山山脉的保康县,随着公民法律意识逐渐增强,民告官的案件逐年增多。近两年,该县行政机关却陷入了"一打官司就输,一当被告就败"的被动局面。经过1998年全县开展依法治县扎实有效的工作,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终于走出了屡屡败诉的窘境。"民告官"何以"官"败居多保康县人民法院1996年受理的44件行政诉讼案件中43件是行政机关处罚错误;1997年受理的81件行政诉讼案件全部以行政机关败诉而告终。人们不禁要问,"民告官"何以"官"屡屡败诉?从该县1996、1997两年发生的125件行政诉讼案件来看,因执法者执法程序不规范而导致行政诉讼败诉的占70%。对这些案件的处理,行政机关一般都能做到对被处罚人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但差错往往就出现在有的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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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现行法律、法规缺乏对行政机关会议纪要的相关规定,这导致其可诉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在可诉性问题上,行政机关会议纪要与行政机关会议纪要行为是有区别的。行政机关会议纪要本身具有内部性、抽象性、不公开性等性质以及分权制衡的理念等因素决定了其不具有可诉性。而行政机关会议纪要行为由于突破了行政机关会议纪要本身的性质并对外开始生效,将其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符合行政诉讼救济的本质定位、"有权利就有救济"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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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目前的法律中。行业组织不能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本文拟从行政纠纷的角度,探讨行业组织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可能性和必要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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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作为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审理行政案件的一项基本原则,已为我国行政诉讼法所确认。为了从组织上保证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实施,各级人民检察院都相应地设立了行政检察机构。由于行政诉讼法对检察监督规定过于抽象,理论上“对检察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调查研究不够”①,使得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行政诉讼所享有的监督权远未得到充分行使和运用,作用未能得到应有发挥。为了切实加强对行政诉讼的检察监督,迫切需要对行政诉讼检察监督的范围、方式以及检察机关如何适应行政诉讼检察监督工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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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我国机关诉讼的构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行政组织法无法精细规定行政机关之间的职能划分。由于部门利益的驱使,行政机关权限争议不断,间接损害了公民权利。现行行政系统内部解决权限纠纷的方式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一是对行政相对人权利保障不利,二是导致行政效率不高,三是妨碍了行政审判的顺利进行,四是难以最大限度抑制部门利益。从行政诉讼类型化角度,可以尝试建立机关诉讼这一类型,即由法院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行政机关权限争议。构建我国机关诉讼,除了适用行政诉讼各类型共有的实体和程序性规定之外,还有受案范围、原告资格、审理规则、判决等方面特有的要求。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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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勇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07,6(3):28-30
行政诉讼中的执行难主要集中在被告行政机关败诉的行政案件中.马易君案是一个典型案例.由司法体制的弊端、执行措施的不力、司法的不公正而导致的执行难,已经严重影响了司法的权威.修改和完善行政诉讼法并最终建立行政法院是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关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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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衍明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6,19(5):26-31
行政终局裁决直接影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关系到行政相对人的权益保护,是行政法理论中较为敏感的问题。应该坚持司法最终裁决原则,取消行政机关终局裁决的权力,有效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推进行政法治。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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翁博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1,10(2):36-40
行政诉权是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一项宪法性权利。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立法以及当下法学理论界仅仅关注行政相对人一方.一定程度上相对压制甚至剥夺以行政机关为代表的行政主体一方行政诉权,这并不利于行政机关服务于社会之积极性、主动性的发挥,无助于官民平等关系的打造。应在“平衡论”原则指导下,在监督制约行政机关行政权力的同时,适当放宽对行政机关诉权的限制,以达致行政机关与行政相对人间权利义务的结构性平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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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争议应当由人民法院受理,哪些行政争议应被排除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之外,正是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所要解决的问题。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也即是人民法院受理行政争议案件的界限,它决定着司法机关、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在处理行政争议时的权限及分工。对于行政机关而言,它表明了行政权受司法权的制约程度;对于法院而言,它体现着司法审查权的大小;而对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而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则意味着他们可以对何种行政行为提起诉讼,在哪些情况下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司法保护。正因为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确定具有如此重要的意义,所以它…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