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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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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规范和拓展律师涉外法律服务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根据我国政府的入世承诺,从2003年1月1日开始,我国律师法律服务业实施了进一步的开放措施,取消了设立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数量、开办城市和一家外国所只能设1个代表机构的限制;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继续从事本国的法律业务,可以“提供我国法律环境影响的信息”;允许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通过订立合同的形式,与我国律师事务所建立长期的委托关系;降低对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内地)机构首席代表、代表执业年限的要求。可以肯定,随着中国落实WTO的各项承诺以及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大,法律服务市场将进一步开放。对开放后的…  相似文献   

2.
向涛 《中国律师》2011,(3):65-67
1992年我国正式对外开放法律服务市场,最初外国律师事务所仅获准在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和海口5个城市开设数量有限的代表机构。到2003年人世后.我国承诺全面取消对外国律师事务所在华设立代表机构的数量和地域限制。截至2009年12月,已有来自18个国家的外国律所在我国设立了共188家驻华代表机构。  相似文献   

3.
钱志远 《研究生法学》2005,20(3):105-110
加入世贸组织对中国保险业产生了深刻的影响,其中很重要的一个表现就是增加了保险业的组织形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加人议定书》中,中国政府承诺: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分公司或合资企业,外资占51%。中国加人后2年内,将允许外国非寿险公司设立外资独资子公司,取消企业形式限制。自加人时起,将允许外国寿险公司设立外资占50%的合资企业,并可自行选择合资伙伴。这样就在原有两种形式的基础上,增加了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三种形式。  相似文献   

4.
根据入世所做的金融承诺,我国将最终取消对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客户等限制。这意味着我国银行业将出现新的竞争格局。如何构筑一个适应外资银行业务开展的环境,并完善我国相应的监管体系,成为新形势下亟须研究的课题。我国应在新出台的《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和《外资银行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构架下,明确对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监管定位,协调和统一立法规范体制,并进一步调整监管内容,改进监管手段。  相似文献   

5.
2006年12月11日起,我国对外资银行开放境内公民的人民币业务,取消开展业务的地域限制以及其他非审慎性限制,这是我国金融业全面开放的重要举措。本文将从经营理念、管理体制、产品市场定位等角度,浅析全面开放条件下外资银行在天津的竞争优势和发展战略。  相似文献   

6.
入世后维护我国产业安全的法律措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谢莹  喻文清 《法学杂志》2004,25(3):54-56
入世以后,依照我国的入世承诺,原来的关税将大幅降低,补贴也逐步取消,贸易限制措施逐渐消除,我国市场将日益开放。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优势产品将迅速大举进入我国市场,这势必给国内相关产业造成较大冲击,我国产业安全问题将更加突出。为此,我们应该非常重视入工后的产业安全问题,并积极采取法律措施予以化解。  相似文献   

7.
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按照加入WTO时对银行领域开放的承诺,中国5年内要逐步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在地域、客户等方面的限制,这将使银行监管者面临诸多挑战。本文分析了金融发达国家的银行监管制度和巴赛尔委员会关于银行监管的最新进展,拟为我国对跨国银行的监管提供借鉴。  相似文献   

8.
《商务与法律》2005,(1):29-29
根据我国入世承诺,对于租赁服务,我国应在入世后3年内允许设立外商独资子公司。为此,商务部颁布了《外商投资租赁业管理办法》,对原外经贸部《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审批管理暂行办法》(2001年第3号令)进行了修改,将于2005年3月5日试实施。该《办法》共23条,对外商投资租赁业的投资形式、审批程序、业务规则以及监管作出了具体规定。此次修改的主要内容包括如下:(1)允许以外商独资形式设立从事租赁业务、融资租赁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2)降低了准入门槛,对外商投资租赁公司和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的外方投资者提出的最低资本要求统一降低为500万美元,与我入世承诺的内容一致。  相似文献   

9.
我国加入WTO ,对于我国的金融业来说 ,挑战将可能大于机遇。那么目前我国的金融业急需调整的内容有哪些 ?相关的领域又有哪些急需改革的呢 ?我将从以下三方面来对这一问题加以分析。一 .商业银行深层次的改革迫在眉睫随着我国加入WTO的日期即将临近 ,我国金融全面开放的日子就越来越近了。一旦入世 ,外资银行将可以办理全面的外汇业务。 5年以后 ,外资银行的本外币业务、开展业务的区域将没有限制。 3~ 5年以后 ,合资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都将对外开放等等。这一切都将给我国的商业银行带来前所未有的冲击。首先 ,从公司的治理结构上…  相似文献   

10.
解读一人民币业务对外全面开放按照中国加入WTO所作出的承诺,今年12月11日,我国将取消外资银行在中国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限制和客户限制。根据《条例》的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按照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业务范围,经营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各期限贷款、办理票据承兑贴现等13项金融业务,而且这些银行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还可以经营结汇、售汇业务。从业务范围来看,这些外资银行与中资银行已经站到同一起跑线上,可以在同样的市场中争夺客户,分享中国经济高速增长带来的机会。(第29条)对于那些按照资源原则没有实现转制的外国银行分行,按照审慎性的监管原则,将其经营范围规定为外汇业务以及除了中国境内公民以外客户的人民币业务,允许其吸收中国境内公民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的定期存款。(第31冬、解读二体现审慎性监管原则特殊情况下,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审查并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决定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申请人凭批准筹建文件到拟设机构所在地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领取开业申请表。这条规定是考虑到外资银行在满足监管要求方面的实际困难,从而作出的缓冲性规定。(第15条)解读三采取自原的原则,尊重外资银行的意愿对于外资银行在中国的商业存在形态,《条例》遵循自愿原则,外资银行可以自由选择在华设立独立法人机构,即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也可以只设立分行或者代表处。至于如何选择,完全看外资银行自身业务发展的需要。解讯四监管原则真正实现内外统一在对外资银行的监管要求方面,《条例》坚持了内外统一的原则,规定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应当遵守《商业银行法》关于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外国银行分行变更的由其总行单独出资的外商独资银行以及本条例施行前设立的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其资产负债比例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在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第40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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