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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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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2011年5月,北京市法院审理了多起备受瞩目的醉驾案。 5月9日,房山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北京市首例“醉驾入刑”案,并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以危险驾驶罪,判处被告人郭某拘役4个月。此案因此成为京城首例宣判的“醉驾入刑”案,引起媒体广泛关注。  相似文献   

2.
时评     
《中国律师》2011,(6):88-88
全国首例醉驾入刑案宣判 5月5日下午,河南省舞钢市人民法院公开作出判决,醉驾者侯某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宣判后,侯某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这起案件成为“醉驾入刑”实施以来,河南省乃至全国首例涉及醉驾的宣判案例。  相似文献   

3.
从“但书”条款适用看司法如何遵循立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醉驾入刑,本已经过多番民主而又审慎的立法审议,及至最后修改并通过的醉驾入罪条款,其态度可谓非常鲜明,即醉驾入罪,不视情节。①然而,司法者是否在刑法分则所有罪名中,以实体法中的但书条款为由,对于罪或非罪的判断起到决定性的作用?立法者对于醉驾的入罪化努力是否会因此打折扣甚至付诸东流  相似文献   

4.
张磊 《法制与社会》2011,(30):247-248
“醉驾入刑”和虚开普通发票罪在《刑法修正案(八)》得到不同的待遇,本文从五个方面对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进行了分析,进而从二者对法益的保护、法律适用、使用资源的合理性和刑罚的设置等角度进行了对比思考,认为“醉驾入刑”受到的社会关注应该降温,而虚开普通发票罪更值得我们关注。  相似文献   

5.
史立梅 《中国法学》2022,(4):250-269
醉驾入刑带来了我国犯罪结构和刑罚分布的明显变化,同时也带来了较为严重的刑罚溢出效应问题。针对醉驾入罪入刑过度问题,程序出罪较之其他出罪路径更能获得普遍认同。目前我国轻微刑事案件的程序出罪体现于公安机关的立案环节和检察机关的不起诉环节,但存在较多问题。欲充分发挥程序出罪对醉驾治理的功能,需要从程序法理论上予以反思。针对以醉驾为主的轻微犯罪,我国有必要强化司法程序的出罪功能,使刑事诉讼从原有的圆柱状结构向漏斗型结构转化。需罚性理论可以为醉驾案件程序出罪提供相应的依据并框定程序出罪的基本逻辑。未来我国醉驾案件的程序出罪路径可以从区分醉驾案件的实体出罪和程序出罪、完善现有的程序出罪路径、挖掘潜在的程序出罪路径等方面加以完善。  相似文献   

6.
高晓军 《法制与社会》2013,(32):237-238
醉酒驾驶在争议中以“危险驾驶罪”正式写入了刑法。而审判实践中,醉驾入刑案的查处亦存在诸多争议。本文结合对醉驾案件审理,分析醉驾的实务操作存在问题,提出解决对策,以构建安全有序的交通秩序和和谐社会氛围。  相似文献   

7.
王莉 《人民检察》2022,(11):60-63
观察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适用情况,发现其占用较多司法资源,刑事治理“性价比”不高;多数危险驾驶案件危害后果轻微,危险驾驶罪适用状况偏离立法初衷;“醉驾入刑”对威慑预防酒驾取得一定成效,但使用行政手段也能取得相当效果。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治理应遵循罪刑相适应原则、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以及刑法谦抑性原则。完善醉驾型危险驾驶行为的治理模式,应遵循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基本导向,立法上推动轻微醉驾除罪化,司法上推动醉驾刑罚宽缓化,执法上推动危险驾驶治理综合化。  相似文献   

8.
陈俊洁 《法制与社会》2011,(28):285-286,288
“醉驾入刑”是针对我国社会公共道路安全现状,并经普遍征求意见后的一项刑事立法举措,对于有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消除社会恐慌心理,顺应公众“平安出行”的诉求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醉酒驾驶是典型的抽象危险犯,刑法应当能够“防微杜渐,止恶于初”,注重早期介入,以较小的成本避免更大的危害结果发生;醉驾入刑也是刑法的人权保障功能的体现。该罪入罪的主客观依据、八罪标准、量刑幅度以及与相关罪名的衔接,是司法实践不可忽视的内容,理论上也有待于进一步的完善。  相似文献   

9.
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具有双违法性、双责性和反伦理性弱的特征,在犯罪分类上,具有法定犯的属性。《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行为入罪,其立法本意是要求对醉驾行为一律入罪,尽管如此,在论及醉驾行为犯罪时,也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作为法定犯所具有的在行政法与刑法调整中的行为具有同质性,即缺乏行为递进关系的特点;二是对醉驾者的自由罚的调整。因此,在醉驾者入罪的问题上,不应受情节的限制。但是,在对醉驾型危险驾驶犯罪者裁量刑罚时,仍然需要考虑影响醉驾行为危害程度所涉及的主客观因素,可以视情节给予醉驾者相对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  相似文献   

10.
醉驾型危险驾驶罪自首情节的实务认定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吴菊萍 《法学》2012,(9):157-160
危险驾驶罪入罪一年多以来,司法实践中新问题不断出现,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自首情节的认定便是亟需解决的问题之一。在严打醉驾的浩大声势下,当前司法实务中有一种观点认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一律没有成立自首的空间,理由是:第一,醉驾者一般心存侥幸不被发现,因而在未出现交通事故的情况下不会主动报警称  相似文献   

11.
卢成仁 《河北法学》2011,29(10):186-188
以危险驾驶罪中的醉驾行为为着眼点,从对醉驾的犯罪构成的分析入手,探讨醉驾的犯罪性质和定罪标准、量刑标准。提出醉驾入罪应慎重稳妥,对检察机关处理醉驾案件应采用的对策措施提出建议,避免刑法打击范围扩大化和重刑主义抬头,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相似文献   

12.
随着“毒驾”在我国的遂年增加,社会对“毒驾”是否与“醉驾”一样入刑的争议也越来越大.“毒驾”的社会危害性和危险程度都甚于醉驾,“毒驾”入刑并不违背刑法的谦抑性原则,还能有效打击毒品犯罪问题.借鉴美国、加拿大、欧洲等地区对“毒驾”入刑的做法,我国应将“毒驾”纳入危险驾驶罪的范畴,进行科学的检测,公正的裁判,积极打击“毒驾”行为,进而达到保护普通民众法益的最终目的.  相似文献   

13.
丁锐 《政府法制》2011,(24):36-36
今年5月醉驾入刑之后,音乐人高晓松很不幸地被载入“史册”,成为第一位因醉驾而被判刑的“名人”。其实.中国历史上名人的“醉驾事件”还真不少,其结果嘛,大多也很“杯具”。  相似文献   

14.
本文案例启示:醉驾犯罪的构罪要件明确具体,符合醉驾标准即构成犯罪。但司法实践中醉驾形式各异,危害性程度大小不一,醉驾一律入罪与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质属性相悖,对某些特殊情境下的醉驾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不大的,可以不认为是犯罪。《刑法修正案(八)》关于醉驾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正式实施后,对遏制酒后驾车和危险驾驶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起到明显  相似文献   

15.
赵秉志  袁彬 《法学杂志》2012,33(8):15-21
醉驾入刑一年多来,其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显现,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在法律与政策精神上,司法机关对醉驾行为的处理既要坚持从严惩处的态度,同时也要正确贯彻宽严相济的基本刑事政策。醉驾的情形多种多样,对醉驾入罪应根据其情节的不同区别对待,同时合理理解和正确适用醉驾的标准,并从立法上完善醉驾入刑的规定。  相似文献   

16.
梁根林 《法学》2013,(3):52-60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应否一律定罪、"但书"条款是否得为"醉驾"出罪规范依据之争,困扰着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司法实务。正确解读"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构成要件内涵与规范含义,是正确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关键。"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是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不法行为定型,其规范保护目的是防范公共交通安全的抽象危险。认定醉驾型危险驾驶罪,必须结合刑法规范保护目的,对包含暗示罪量要素的"裸"的"醉驾"行为事实进行规范限缩。  相似文献   

17.
在中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恐怕还没有一个罪像危险驾驶罪一样,经历如此激烈而持久的争议。关于醉驾应否入刑,随着《刑法修正案(八)》的颁布,已无讨论的必要。需要讨论的是醉驾应否一律入刑,这涉及刑法理论与司法实践中的一些  相似文献   

18.
新修订的刑法已于2011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醉驾、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引起社会关注,为有效地惩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山西省右玉县公安局交警大队集中开展“酒驾入刑”宣传、整治活动,乘势推进酒驾整治工作。  相似文献   

19.
《北方法学》2022,(1):66-78
从醉驾行为入罪的教义内涵、经济性以及社会治理效果三个方面来看,为醉驾行为保留合理的出罪空间具备正当性。醉驾行为的刑法教义学层面的出罪路径主要有以下四条:一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客观构成要件,对于行为不符合客观构成要件的论证,应否定抽象危险反证的研究范式,对于客观构成要件要素应进行实质解释;二是行为不符合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构成要件,对于以隔夜醉驾为代表的行为不符合主观构成要件情况的判断应聚焦于对故意要素的规范解读;三是行为符合《刑法》第13条但书之规定;四是行为构成可以出罪的正当化事由,具体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救行为和法令行为。  相似文献   

20.
周详 《法商研究》2012,(1):137-143
公安、司法机关对"醉驾是否一律入罪"存在较大的分歧。最高人民法院张军副院长提出的"醉驾不必一律入罪"论,从实体上消除了刑法字面意义可能隐含的某些不合理、非正义的因素,更加符合刑法正义的要求,具有合理性。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看,我国刑法规定的危险驾驶罪既属于抽象危险犯,也属于"司法上的情节犯"。醉驾可以当然解释为"饮酒后驾驶"。对于不入罪的醉驾,除适用201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外,还同时适用该法关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拘留、罚款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有权根据199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总则第13条但书的规定,对醉驾作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构成犯罪"的司法解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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