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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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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欺诈消费者行为及增加赔偿责任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确立了惩罚性民事赔偿责任。适用该条规定时,正确理解其中的“欺诈行为”、“消费者”及“增加赔偿”等术语至关重要。“欺诈行为”应是故意而为之,在认定时应适用过错(故意)推定原则。“消费者”应限定为生活消费,但经营者不能证明购买者非“为生活需要”的,应认定其为生活消费者。该条中关于“增加赔偿”的规定用语含糊,应增加尊重当事人的约定的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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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惩罚性赔偿责任是源于英美法的一种责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开立法之先河,引入了惩罚性赔偿责任,它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以及解决消费者问题具有独特的作用.尽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实施引起了巨大争议,但惩罚性赔偿责任的积极作用应当予以肯定.为了促进我国消费者问题的解决.我国应当在消费领域适当扩大惩罚性赔偿责任的适用范围,明确规定惩罚性赔偿责任适用的行为种类,并完善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方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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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消费者保护惩罚性赔偿的新发展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杨立新 《法学家》2014,(2):78-90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了惩罚性赔尝制度,分别规定了违约惩罚性赔偿和侵权惩罚性赔偿。就违约惩罚性赔偿而言,将"退一赔一"修改为"退一赔三",同时增加规定了小额损害惩罚性赔偿的最低限额;就侵权惩罚性赔偿,明确了故意要件,并将计算差数确定为受害人所受损失,将倍数确定为"二倍"以下。这一规则增加了我国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可操作性,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6.
于冠魁  杨春然 《河北法学》2012,30(11):19-29
惩罚性赔偿是一种超额赔偿.惩罚性赔偿是否具有惩罚性,理论界存在争议.惩罚性赔偿的定性影响到法律程序的选择和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基于保护受害人人格尊严而进行的赔偿(或者称为精神赔偿)和促使行为人将行为成本全部内化的威慑性赔偿,在性质上仍然归于民事处罚的范畴.对于基于报应正义而进行的惩罚性赔偿才是真正的惩罚性赔偿.刑法适用范围很小,只有当行为人给社会造成严重的危害,且其有非常大的道德可责性时,才能用刑罚威慑.在传统二元结构框架下,有大量的违法行为逃避法律的制裁,三元结构中的惩罚性民事责任可以弥补这种缺陷,强化法律的社会控制力.然而,惩罚性民事责任的扩张,会严重地威胁到个人的权利.因此惩罚性民事责任应当受到严格的监督和控制.  相似文献   

7.
在商品交易的过程中,经营者为了追求更好的利润,会尽可能压缩生产成本,这有利于精细化生产,资源的有效利用,但如果盲目追求利润则会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费者是交易双方的弱势方,不法经营者在利益的趋使下,往往不会进行诚信经营,利用消费者在信息、资金、技术上的匮乏来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随着消费者维护自身权益意识的增强,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利益冲突日益尖锐。为了平衡双方的利益传统,维护作为弱势方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于1993年颁布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  相似文献   

8.
惩罚性赔偿,英文是punitive damages,其含义是指在民事损害赔偿中,恶意加害人除了要赔偿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外,法律还强制恶意加害人增加赔偿受害人的损失。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有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即“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其受到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相似文献   

9.
五月花爆炸案已发生两年多,由于该案伤亡人之多,社会影响之广,又是国内1994年施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称《消法》)以来消费者向经营者索赔法律上有重大争议的案件,现二审法院虽然终审,但是涉及法律适用上存在不同看法,笔者通过代理实践认为二审法院适用民法“公平原则”的判决,忽略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一、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1999年9月27日,珠海市某医院医生吴某某,收受病人黎时康送的外表为盒装的“五粮液酒”,该酒盒里实际所装的是一颗私制的拉发式炸弹。黎时康企图报复给他治病未愈的吴医生。19…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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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理想范型可以概括为:为满足“激励”、“惩罚”和“威慑”的制度功能,惩罚性赔偿适用于行为人具有恶性过错的侵权责任,并以“基准赔偿数额+增加赔偿数额”为赔偿标准计算方法,其中基准赔偿数额恒定为受害人的实际损失,增加赔偿数额则与基准赔偿数额存在比例关系。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和法释〔2003〕7号中的相关惩罚性赔偿立法可以分类为“颠覆类型”、“标准类型”和“变通类型”三种。针对在立法中规则的碎片化、不系统所造成的标准不一和适用困难,应当进行立法三类型之间的联动和整合,形成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为基准,以商品房购买、食品安全等领域特殊立法为补充的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1999年11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故意伤害罪、非法行医罪对章俊理提出指控,同时共有1198名被害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要求章俊理赔偿他们的治疗费、继续治疗费、鉴定费、精神赔偿费等共计3810余万元。2000年3月9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作出了判决:章俊理犯非法行医罪、故意伤害罪,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100万元,赔偿1091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经济损失共计524余万元。本案虽已告一段落,但在法律界对这个案子本身所涉及法律问题的思索和争论却一直没有停止。受害人的律师在代理本案刑事附…  相似文献   

13.
论惩罚性赔偿的性质与功能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惩罚性赔偿制度是英美普通法的产物,起源于英国,但是在美国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因此,了解美国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研究,封我们审视这一制度不无裨益。本文从惩罚性赔偿的概念入手,对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性质和功能重新作出了归纳和总结,并提出了一些新的看法。  相似文献   

14.
论知识产权侵权损害的赔偿(下)   总被引:5,自引:1,他引:4  
  相似文献   

15.
本文背景: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到《食品安全法》再到《侵权责任法》,惩罚性赔偿在我国的立法工作中不断得到体现和贯彻。在立法进步的背后,人们都能看见立法者何山的身影。  相似文献   

16.
公平交易权,是消费者的一项重要权利,神圣不可侵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下文简称消法)第49条对经营者的商业欺诈行为规定承担双倍赔偿责任。实践证明具有较强的惩戒功能。但是由于缺乏对消费者获赔的主观方面明确规定,法理和司法实践中对知假买假者能否获赔,成为赔偿对象观点做法不一。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获赔的构成要件为购买行为和经营者欺诈行为两个要素,知假买假者具有获得赔偿权,成为赔偿对象。另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获赔的构成要件有三,即购买行为、经营者欺诈行为和购买者无主观恶意,知假买假行为人不是“消费者”,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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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金福海 《法学论坛》2004,19(3):59-63
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性质 ,在国外存在极大争议 ,大陆法系国家视其为公法责任 ,英美法系国家则将其视为一种特殊民事责任即民事制裁或私人罚款。我国理论和实务上多将其视为民事责任。本文指出 ,民事责任说与民法基本理论存在矛盾 ,不利于惩罚性赔偿责任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性质上应属于经济法责任 ,这不仅与经济法理论完全相符 ,而且可以使其作用得以充分发挥。惩罚性赔偿责任应为经济法的基本责任形式。  相似文献   

19.
论公证赔偿的特殊民事责任性质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陈加满 《法学杂志》2007,28(1):119-122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的颁布实施,我国公证制度从制度层面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尤其是对公证赔偿责任的首次明确规定,化解了一直困扰公证赔偿司法实践中的难题.但是,由于《公证法》对关乎公证根基的本质问题--公证性质的刻意回避,使人们对公证赔偿的性质存在着不同的看法.本文首先分析国外公证性质的各种规定,从而阐述了如何看待我国公证的性质,在此基础上探讨了公证赔偿的法律性质.  相似文献   

20.
论公证赔偿   总被引:1,自引:1,他引:1  
一、公证赔偿的定义与特点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及合法性的活动。真实性、合法性是公证活动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若公证机构对不真实、不合法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或事实予以公证,就会产生错误公证的问题。错误公证的法律后果之一即为公证赔偿。因此,所谓公证赔偿,是指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在办理公证及辅助性事务的过程中,对于因自己的过错而导致当事人遭受的损失所应承担的补偿责任。公证赔偿具有如下特点: (一)承担公证赔偿的前提,在于公证机构及公证员存在过错。根据罗马法“无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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