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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岚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5,7(5):100-105
善意取得制度是一项古老的民法制度,也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其主旨在于保护交易安全、稳定经济秩序。善意取得制度起源于日耳曼法中的“以手护手”原则,现已得到各国民法的承认。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包括:受让人取得财产时出于善意;转让人为无权处分财产的人;受让人必须通过有效的法律行为而取得财产;善意取得的财产是法律允许流转的财产;转让人已经将标的物交付给受让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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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近现代民法物权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适用善意取得须要以财产已经交付为要件,占有改定因为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的交付,法律应限制占有改定情况下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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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同时关系到所有权的保护与交易安全的实现,对善意取得制度予以正当化的过程就是界定其适用范围的过程;善意取得制度系动产占有公信力的表现,而不动产物权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式,采登记公信力制度,故无善意取得制度适用之余地;观念交付因其自身的局限并不当然构成善意取得制度所要求之“交付”,法律应限制观念交付时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物权行为独立性与善意取得制度相辅相成,分别给予受让人以债权保护和物权保护,而物权行为无因性之功能可为善意取得制度所替代,无存在的价值;善意取得制度可类推适用于其他动产物权或其他民事权利的取得,但须满足占有作为权利外观之基本前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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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取得是指占有他人动产并对此无处分权的人,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时是善意的,就可依法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所有人也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在罗马时期并未受到承认,但是在日耳曼时期,产生了以手护手的原则,这就是善意取得制度的由来。现如今,善意取得制度已成为民法重要制度之一,对发展市场经济具有重要作用。但是其中有关赃物的善意取得仍有待探讨。本文从赃物善意取得制度建立的意义出发,结合我国现状,尝试提出建立该制度的有关见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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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民法的公平原则,具有维护占有的公示作用,符合留置权的物权性质。运用留置权能充分发挥留置权的担保功能,保护交易安全。应设立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留置权善意取得的构成必须具备五种条件,按照这五种条件和海商法有关留置权的规定,海商法适用留置权善意取得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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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和善意取得制度是两种构造迥异的物之交易信赖保护机制。善意取得制度以占有不足以充分表征动产所有权为构造前提,以竭力衡量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利益关系为轴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制度以不动产登记簿可以作为权利外观为构造前提,以完备的不动产登记制度为根基。善意取得制度的效果只能是第三人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不动产登记簿的公信力所具有的效果不但有积极信赖保护与消极信赖保护之分,且其积极信赖保护的内容除由无权利人取得物权外,还包括由有权利人取得物权、受领给付、获得权利顺位等。因此,以善意取得制度保护不动产交易的便捷与安全,其局限非常明显。物权法第106条应限缩解释为主要适用于动产,不动产交易的信赖保护可通过解释物权法第16条来实现。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