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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检察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部分,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在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中,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的统一,巩固人民民主专政,促进经济体制改革,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方面,日益显示出它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检察机关在国家体制中的地位我国的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是三个不同的职能部门。刑事诉讼法第3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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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我国司法机关多重职能体制之思考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改革我国司法机关多重职能体制之思考□董白皋“司法机关”是一个非常普通并为人们所熟识的词语,但在理解上却多有歧义。在我国,人们普遍认为:司法机关主要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笔者在此借用这一习惯用法,在这个外延...  相似文献   

3.
来 信有些犯罪嫌疑人在司法机关未立案侦查前就已外逃,外逃时间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期限,是否可不受刑罚追究?读者 刘某复  信我国刑法在规定追诉时效的同时,也作出了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根据刑法第88条第1款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该条款的规定,既适用于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也适用于犯罪后已先在逃,在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后仍继…  相似文献   

4.
一、刑事法律监督及其宗旨刑事法律监督是指负有法律监督职权的主体对公安机关、司法机关关于某事件是否立案和对刑事案件的处理活动是否依法进行而实行监察和督导。从监督的内容和对象上,包括对国家工作人员的守法监督,对公安机关的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及对人民法院的审判监督等。我国的刑事法律监督有充分的法律依据,宪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第135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前者人民检…  相似文献   

5.
对于侦查这一法律现象、价值权这种国家权力以及侦查程序这一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独立的诉讼阶段,在认识上存在基础性的矛盾。有学者对我国目前主体侦查机关--公安机关--的性质作了较客观的描述:“在我国现行司法体制中,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双重性质:就行政职能而言,主要是社会的治安管理,就司法职能而言,主要是刑事案件的侦查。”①与此相应,公安机关在职司刑事案件的侦查时与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统称为“公安司法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负责侦查的人员被立法确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94条)。这种制度设计在无形中造就了这样一种认识:侦查的人员被立法确认为“司法工作人员”(刑法第94条)。这种制度设计在无形中造就了这样一种认识:侦查权是和检察权②、审判权这两种司法权并立的一种国家权力,为国家刑事司法活动所必需,因此与司法权属性相类似,地位、形象也基本相同。对于侦查、侦查权以及侦查程序的本质属性,人们往往避而不谈。由于这种认识上的漠视以及误解,现行立法体制中对侦查权缺乏必要的规制,一方面,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作为公安机关的“配合”者和“制约”者,无从对侦查程序施以实质性的控制,“侦查监督”严重不力,范围过于狭窄;另一方面,行政立法工作中又对公安机关的刑事侦查活动敬而远之,不加统摄。③这种制度建构上的缺陷导致了(最起码是放任了)侦查权这种行政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的扩张,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长期难以从浓重的“行政”色彩中摆脱出来,实现刑事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在理论上,这种对侦查权的性质、侦查程序的定位存在的漠视和误解也严重阻碍了刑事诉讼学科基础理论的发展,这一点尤其反映在刑事诉讼法律关系、刑事诉讼职能、刑事诉讼主体、刑事诉讼构造等问题上。本文将从国家权力运行的基本规律入手,对侦查权的行政性作一论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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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编辑同志: 在法学文章中,常见“公安、司法机关”、“公安、检察、司法机关”、“政法、公安机关”、“公安、司法、政法机关”等提法。我认为这些称谓不合逻辑。形式逻辑告诉我们:属概念和种概念是不能并列的,因为属概念包含在种概念之中。我们先看“公安、司法机关”这个提法。很明显,“司法机关”是种概念,“公安机关”是属概念,前者包容后者,二者不能并列。为什么说“司法机关”是种概念呢?《法学词典》对“司法机关”一词是这样解释的:“行使国家司法权的机关。……在我国,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见,上述提法是不能成立的。再看“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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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第135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这是关于公、检、法三机关工作关系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法第3条又规定了三机关职责权限的明确分工,即:“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  相似文献   

8.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的执行法律。”这就是刑事诉讼的“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的规定划分职权,三机关各尽其职,各负其责,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明确分工的前提下互相合作,共同完成刑事诉讼法的“保证准  相似文献   

9.
撇开制度差异。“侦查”系指法律授权(或许可)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对于涉嫌犯罪的行为所进行的调查活动。本文对现行侦查制度提出以下改革设想:第一,侦查权的配置。检察机关行使国家公诉权,统一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和起诉,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分别负责对所管辖的刑事案件实行侦查:公安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在侦查活动中采取强制侦查行为.须经人民检察院同意: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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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所谓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是指一切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司法权力的过程中,不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行为。据此,对司法机关的侵权行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一)司法机关侵权行为的侵权人是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是行使国家审判权和法律监督权的国家司法机关。公安机关及国家安全机关只有在刑事诉讼中,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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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的斗争中,出现了一个新的非法律用语“提前介入”,这个提法源于何处姑不置论,大概是想贯彻执行“从重从快”,方针吧,在这一提法的影响下,县人民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正在进行侦查、拘留、预审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者有之,基层人民法院对公安、检察机关正在进行侦查、起诉的重大刑事案件实行“提前介入”者有之,县人民检察院和县人民法院向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时,把“提前介入”列入报告内容者亦有之,甚至上级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对下级正在侦查、起诉、审理的重大刑事案件也实行了“提前介入”!因此,对“提前介入”有从理论上、法律上进行研究的必要。我国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批准逮捕和检察(包括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法院负责。”(刑诉法第3条)法律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对刑事犯罪案件的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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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立案问题研究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一、不立案的概念和意义所谓不立案,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下同)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进行审查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追究刑事责任时,依法不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者审判的诉讼活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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孔德峰 《检察风云》2011,(14):17-18
习惯上我们说司法腐败,不仅仅包括人民法院,还包括了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并目社会所关注的司法腐败,也是指发生在上述机关人员在行使权力过程中的腐败行为,因此,此处要谈的司法腐败,是指广义的司法机关人员“为了获得某种个人的利益”,“利用自己职务上的权力而试图影响司法活动的行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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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11月29日公安部令第89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警车使用的管理,保障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依法执行紧急职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警车,是指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用于执行紧急职务的机动车辆。警车包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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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斌 《青海检察》2001,(4):22-23
侦查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侦查刑事案件的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的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重要职权之一。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除公安机关之外,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海关走私犯罪侦查局也依法行使相应的刑事侦查权。人民检察院进行侦查监督的对象,就是这些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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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规定:“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申请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根据上述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逮捕、羁神以后,可以依法转为取保候审。虽然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是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同时也规定了公安机关是取保候审这一强制措施的执行机关,但是对于应由哪个司法机关来行使捕后转取保候审的决定权,刑事诉讼法却未做明确规定。对此,笔者认为,除人民法院依法决定逮捕的应由人民法院决定之外…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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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立案管辖中的立法完善陈卫东,张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在立案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结合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在国家机构体制中所具有的不同职能,对立案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进行适当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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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是我国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相互关系,我国宪法和刑事诉讼法都作出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由此可以说,我国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既是刑事诉讼制度中的基本原则之一,也是重要的宪法原则。所谓分工负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明确的职责分工,各自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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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检察院侦查权的内涵指什么,有的同志认为,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仅仅是指对其依法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可以进行侦查。我认为,这种看法欠妥。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作为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它可以通过自侦案件行使直接的侦查权,也可以通过监督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行使间接的侦查权。因此,从广义上来说,人民检察院的侦查权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对于自己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查。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贪污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渎职罪以及人民检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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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补充侦查制度概述补充侦查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侦查工作的基础上,就案件中事实不清、证据不够确实充分的部分重新进行侦查的诉讼活动。其特点在于:第一,补充侦查的主体是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是我国法定的侦查机关,依法享有侦查权,其他任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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