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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化、住房商品化的迅猛推进,建筑物区分所有已成为我国城市居民最普遍的住房所有形态。区分所有的根本特点是一幢楼宇被区分为各自独立的单元,因而成立多个相互独立的所有权。区分所有人在对这些独立的单元享有排他的专有所有权的同时,对楼宇以及楼宇所在小区的共用部分也享有共有权、共用权,同时,还因共同关系产生成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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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所有权制度是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在住房商品化的基础上出现的一种既非单独所有,又非共有的所有权制的特殊形式。区分所有权是伴随现代城市的发展、多层建筑与物业区域的出现而产生一项重要不动产权利,是一种新型的不动产权利形态。在区分所有权制度下小区业主拥有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用部分的持分权以及因此形成的成员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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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区分所有之共用部分是住宅小区共有权结构中另一"物法性"要素,界定业主区分所有之共用部分所有权的性质、归属,厘清共有权的内容,探究所有权和专用使用权的法律性质,进一步研究住宅小区其他相关法律问题,提供一种新的思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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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权研究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仅是在附属于土地当然使用的空间的内部区分,而不是独立的空间权,它必然享有土地使用权。本文在研究了建筑物区分所有相邻权的基本特征与社会表现的基础上,提出了对区分所有相邻权争议的解决途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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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业主共有权的保护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共有权的保护前提———识别共用部分〔1〕的范围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随着现代城市的兴起以及现代建筑技术的高度发达而产生的一种较为特殊的不动产所有权形态,它是一项复合型权利,是对一栋楼房中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集合。由于“共用部分是建筑物区分所有的核心重要问题”,〔2〕因此,共有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的核心权利,但对其理论研究的不足,立法保护的缺漏,使其成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最易发生纠纷和最易受到侵害的权利。因此,探讨共有权的保护不仅有利于共有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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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多层高层住宅通常为区分所有建筑物,即为数个所有人区分所有一幢建筑物,每一区分所有人既拥有其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又对其共用部分拥有共有权。这种建筑物因不同于传统的单一所有权或共有权的建筑物,必然有其复杂的法律关系,德国人称之为“惹事生非的住宅”,故世界发达国家都有专门法律制度予以调整。在美国有“联邦公寓所有权法”,在奥地利、德国有“住宅所有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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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共有权的性质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人之共有权概述 本世纪以来,由于人口剧增,“城市化现象”的出现,人类产生了“住房危机”。为解决该危机,各国政府鼓励制造高楼大厦。兴建一幢高层建筑需要大量的财力,个人往往难以做到,于是,人们通过购买或租赁高层建筑某一单元的方式共同拥有一幢高层建筑,从而产生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问题。所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建筑物的共有人区分一建筑物百对其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享有的权利。建筑物区分所有人的专有权是指区分所有人对某一建筑物中专属于自己在构造上的使用上具有独立性的建筑物(专有部分)所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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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初探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在住房改革中,高层住宅的居民购房者增多,出现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即将一幢建筑物分隔为数个独立使用的单元,每个单元设立一个所有权。行使该所有权时应遵循原则:1合理原则;2多数原则;3约定原则;4整体利益优先原则。同时,在实践中要处理好土地使用权的属性等贩个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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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法学》1992,(1)
日本传统的民法理论认为,一个物权的客体,只能是一个物;就一个统一物,只能设立一个所有权,这就是所滔“一物一权主义”。该所有权或者属于一人(法人或自然人)所有,或者属于若干人共有。但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着一个统一物能够分割为几个紧密联系的、但又是相互独立的部分,每一部分分别属于不同人所有的情况。在日本民法上,作为一物一权主义的例外,也承认对于一个统一的建筑物的各个独立部分,分别成立不同的所有权,这就是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当一栋建筑物在构造上能够区分成若干部分,而每一部分可以独立地用作住宅、店铺、事务所等用途时,则该建筑物的每一独立部分均可以成为所有权的标的,由此所成立的所有权,即为建筑物的区分所有权;围绕着区分所有权关系的调整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则构成了日本民法上的区分所有权制度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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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物权法》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做出了相关规定,那么作为"业主"所享有的共有权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何种关系,"业主"的共有权该如何保护?本文论述了"业主"的共有权的归属、行使主体,并提出了共有权的行使原则。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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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6,(11):45-48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只能在该建筑物中自己专有的部位行使所有权四项权能,未经该建筑物的其他区分所有权人和物业经营管理者、维修者许可,不得对该建筑物的共用部位行使权利。二、公有住房售出单位对公有住房的共用部位承担着维修责任。售出单位在与公有住房买受人签订的售房协议中,为了不加重自己一方在住房售出后的维修负担,约定买受人不得实施有碍公有住房共用部位安全的行为,这样的约定没有限制买受人正当行使自己的权利,因此是合法有效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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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建筑物区分所有形态下的成员权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之成员权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中一项独立的权利,它的存在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市民社会理论。成员权本质上是区分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之支配权能的一种特殊形式,它由主体、内容、客体三个要素构成。成员权的实现需要借助于由所有权人组成的自治管理团体以及由所有权人共同制定的管理规约。对成员权的立法安排,最佳的选择是制定一部单行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法》。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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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锦萍 《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8,11(3):24-33
物业小区内的共用部分的明确界定不仅关系到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共用部分的使用和维护,还直接关系到区分所有权人对于共用部分费用的分摊和收益的分配。共用部分可划分为法定共用部分和约定共用部分,甚至可以将共用部分指定为特定区分所有权人所使用,以同时符合法理和现实需要。可惜物权法没有完成此项任务,因此格外期待特别法对此问题予以明确。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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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在现代社会这种现实下发展起来的一项新型不动产所有权制度。它是由区分所有建筑物的专有所有权、共有所有权、成员权结合而成的一种不动产所有权。其中专有权和共有权是物法性的权利,成员权是带有人法性色彩的权利。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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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初探姜爱林,曲怀远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概述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就是多个所有人区分一栋建筑物时,每个所有人对建筑物内一个封闭空间(楼层或单元)的专有权和建筑物公用设施的共有权的结合。它是随着城市人口的膨胀、高层住宅的出现而发展起来的一种特...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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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间权: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 总被引:20,自引:0,他引:20
空间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利,空间权可以与建设用地使用权相分离,成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当土地所有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发生分离之后,并不意味着空间权完全归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土地所有权人也仍然在一定范围内享有对空间利用的权利.空间权归建设用地使用权支配的范围是有限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支配,而超出的支配范围由所有权人享有,并由所有权人进行支配.因而,对土地上下的空间,只要未予明确的,剩余权利都应归所有权人而不是使用权人享有.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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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产权式商铺是由国外引进我国的一种新型商业地产销售模式,其核心理念是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购买产权式商铺的业主享有的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对专有部分的专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业主之间共同关系而产生的成员权。商场内分割出售的商铺属于业主的专有部分,业主对专有部分享有完整的、全面的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商铺业主要求自主经营的权利应当予以保障。【案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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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理论界和实物界讨论的热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数人区分一建筑物而各专有其一部,各人就专有部分享有单独所有权。就该建筑物及其附属物的共同部分,推定由各所有人共有。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由于相邻关系和共有关系的存在,为维持和谐生活秩序,必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进行共同管理。为实现这一目的,通常由全体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成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人组织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进行管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