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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15 毫秒
1.
重混创作在新技术发展的背景下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也引发了不少著作权争议。反对者认为重混创作侵犯了在先作品的著作权,支持者认为它是一种合理使用行为并有利于社会文化的进步。为了促进文化的繁荣,我们应当采取适当的措施促进合法的重混创作的发展,一是立法上应当适当扩大合理使用制度的适用范围,引入美国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判断标准处理重混创作问题;二是应当将符合合理使用判断标准的滑稽模仿行为及业余作者非营利性创作重混作品而使用在先作品的行为纳入合理使用情形中;三是对于职业作者为创作重混作品而使用在先作品的行为,应通过法定许可使用制度、知识共享协议等方式予以规制。  相似文献   

2.
摄影作品可以是合作作品。合作摄影作品的认定取决于合作作者之间是否有共同创作的合意,以及是否存在共同创作的行为。合作摄影作品的作者应以合理、善意的方式行使署名权,并应对其选择的署名方式带来的不利后果负责。  相似文献   

3.
版权主体,简单的说,就是享有版权者。作为版权主体,既可以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又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版权主体包括;原始主体——作者、其他版权主体和特别版权主体。 第一,原始版权主体——作者。是指付出脑力劳动,直接构思创作作品的人。确认一部作品的作者,在通常情况下并不困难,我们说一般的以其真实姓名或者化名在作品上署名的人,就应视为该作品的作者。但是,也有特殊情况,比方说,名人自传之类的作品,往往只署提供素材的某一名人的姓名,而整理、提炼素材,进行艺术构思,直接进行创作的人却无署名。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则应该确认后者为实际作者,应该保护直接进行创作的人和该名人共享权利。 作者,分个人作者和二人或二人以上的共同作者。单个人,独自构思创作作品的一个人,由他独自享有版权。共同作者,是指共同构思创作作品的若干人,他们各自的创作成果混合为一体,在作品中无法分辨。凡由几个人分别就各部分进行创作,最后合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总体的作品,我们就称之为“合作作品”。对此,几个作者共同享有版权。共同作者中的个人作者,不得擅自决定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该作品;不得以个人名义发表该作品;不得擅自修改该作品;不得侵吞因他人使用该作品所得的经济收益。否则,即  相似文献   

4.
论作品出租权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利益平衡原则与作品出租权的设立在版权法领域,权利人利益与公众利益是一对永恒的矛盾。版权法一方面应保证从事科学、文学、艺术作品创作的作者创作作品的投资及辛勤劳动得到公平合理的酬报,从而激发其创作的激情,为社会大众提供更多的优秀作品,更好地满足人们精神文化生活的需要;另一方面又要抑制作者等著作权人垄断作品的专有权,保证作品传播的顺畅,方便公众使用作品,促进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的繁荣与进步。这两种利益尽管对立和冲突,但也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互为条件的统一体。如果法律对权利人利益保护畸重,忽略或者减少对公…  相似文献   

5.
要讨论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就先要弄清楚什么是“合作作品”。 某一类作品之所以被称作“合作作品”,是因为其创作过程的特殊性,即这类作品是由不只一个作者“合作创作”的。何为“合作创作”?我国的著作权法直接使用了该概念,却没有给出明确的定义,但根据《著作权法》第13条条文的叙述,我们可做出如下的分析:条文中将合作作品依其是否可分割使用,分为两类,并有不同的版权归属。其中,“不可分割使用的”,其作品的著作权由参加了创作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可分割使用的”,在不损害作品整体著作权的前提  相似文献   

6.
职务作品是一种特殊作品。其特殊性在于它的创作是作者基于某种特定义务,有其独特的法律特征。职务作品与非职务作品一样,按表现形式可以划分为文字作品、口头作品、音乐作品、舞蹈作品、美术作品、电影作品等,是作品的作者一定的思想或情感的体现,也是作品的作者的智力劳动的产物。这一类作品,随着科学文化的日益蓬勃发展,在我国的文学、艺术、科学创作中所占的比例也日益增大。所以,健全我国的著作权制度,有效地解决职务  相似文献   

7.
著作权(或版权)是指作者对其创作的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关于著作权法或版权法为何要保护作者的这一权利的问题,学理上有不同的观点,其中以“激励说”最为引人注目。就目前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具体规定来看,“激励说”占有着相当重要的地位。依据这一学说,国家制定著作权法(或版权法)赋予作者对其独创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垄断性或排他性的权利,其宗旨是促进本国的科技和文化事业的发展。也就是说,国家以法律保护作为手段,以期达到发展和繁荣本国文化事业之目的。因此,如何平衡作者的利益与社会的利益之间的矛盾,也就成了著作权法所无法回避的问题。毫无疑问,作者在创作过程中经过了艰苦的思维,付出了辛勤的汗水,甚至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如果其所创作的作品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则作者的创造性劳动就难以得到回报,作者也就缺乏创作动力。由此看来,对作品加以保护是必要的。然而,作者的所谓“独创”是在前人留下的基础上进行的,那种不依赖前人所积累的知识而进行的抽象的创作是不存在的,也是不可能的。所以,为了社会的利益,为了鼓励更多的作品的创作,并降低创作成本,从而有利于知识的学习和传播,各国著作权法在对作者的著作权施加时间上的限制的同时又规定了对作品的合理使用。  相似文献   

8.
冯晓青  付继存 《中国法律》2011,(6):44-47,104-107
一、引言 创作是一个凝结心智、表达思想的独立过程。作品是创作者的创造性劳动成果,无论是按照作者的人格学说,还是财产的劳动学说,其只应当归属於创作者。但是在实践中,任何创作过程都是个体性的,任何作品都是形式化的,作品与作者的关系通常是隐蔽的。作品来源的隐蔽性与作品的公共性形成了矛盾,  相似文献   

9.
刘建 《政法论坛》2023,(6):135-144
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为重混创作提供了便捷的技术条件,却也带来了关于其著作权保护的难题。重混作品创作者与原作作者在署名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著作财产权方面存在冲突,重混创作者亦可能对公众利益、社会秩序、自身声誉和信誉造成侵害。重混创作的关键问题在于明确其著作权属性,即明定其是否具有独创性,并明确其与原作的区分度。鉴于此,应明确界定重混创作的内涵及其客体地位,增定重混创作的著作权许可制度,丰富、扩展及完善合理使用制度,显明重混创作的侵权判定标准。对以营利为目的重混创作,在规制中注意保护原作作者权益;法律规范外,探索采用知识共享模式。  相似文献   

10.
署名权的本质在于彰示作者与创作行为及作品之间的准确关联.署名权是一种彰示性权利,集中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其主体和对象的指向性都相对薄弱.署名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著作权人,还包括演绎作品的原作品的作者、复合作品的被复合内容的作者,甚至在理论上可以类推到著作邻接权人(主要为表演者)、非著作权人的作者,以及其他智力劳动者;署名权的对象不仅包括作者因创作行为直接产生的作品,还包括与该作品具有一定联系的相关作品,甚至包括与创作行为毫无关联的其他作品.  相似文献   

11.
署名权的本质在于彰示作者与创作行为及作品之间的准确关联。署名权是一种彰示性权利,集中体现了作者的人格尊严,其主体和对象的指向性都相对薄弱。署名权的主体不仅包括著作权人,还包括演绎作品的原作品的作者、复合作品的被复合内容的作者,甚至在理论上可以类推到著作邻接权人(主要为表演者)、非著作权人的作者,以及其他智力劳动者;署名权的对象不仅包括作者因创作行为直接产生的作品,还包括与该作品具有一定联系的相关作品,甚至包括与创作行为毫无关联的其他作品。  相似文献   

12.
版权,也称著作权。它是指法律授于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在一定期限内享有的某些专有权利。版权,首先是作者的权利,未经作者授权或法律许可,其他人不得行使。作者的权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作者的精神权利,另一部分是作者的经济权利。 世界上第一个版权法是英国女王安娜于一七一○年颁布的《安娜女王法令》,规定在其颁布前的作品,作者享有二十一年的出版权;在一七一○年以后创作的作品,作者享有十四年出版权,十四年期满后还可再申请延长十四年。 十八世纪资产阶级革命以后产生的版权概念是:作者有权控制和处理自己的作品,有权分享因他人使用自己的作品而带来的利益。  相似文献   

13.
怎样确定版权主体 版权主体也称作版权人,指在版权关系中谁是权利人。 版权的主体在大多数情况下是作者。在特殊情况下,版权人并不是作者。作者与版权人是两个概念,我国著作权法第九条规定,版权人包括作者和其他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 在大多数情况下,版权的原始主体是自然人,因为绝大多数作品是由自然人创作的,但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也可以成为版权的原始主体。比如,单位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创作的工作经验总结。这类作品,单  相似文献   

14.
冯晓青 《法律科学》2006,24(6):41-49
激励理论是认识著作权法精神的一个重要哲学层面。激励理论可以从经济学层面加以理解。著作权法使用市场的经济酬报来激励新作品的创作和传播,即著作权法通过赋予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人对被创作出来的作品的专有权,为作者提供市场经济上的回报,这将激励他们创作新的作品。激励理论也可以从社会福利理论和后现代主义的视野认识。  相似文献   

15.
卢海君 《知识产权》2009,19(6):79-84
合作作品的界定有两种立法例,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包括不可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和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的著作权法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对于不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而言,其构成需要具备一定的要件。首先,需要作者具有成为合作作者的意图。另外,还须合作作者具有实质性的创作行为。可以分割使用的合作作品无须满足成为合作作者意图这一要件。我国有关合作作品立法模式的立法相较于美国、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具有不合理性。应当参照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法的规定,规定合作作品必须不可以分割使用,可以分割使用的结合作品另行规定。  相似文献   

16.
数字化与辞书编纂中的著作权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数字化技术的融入,使传统辞书在构思、创作、编纂、建构、功能、出版和形式上都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因而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如:怎样保护数字化辞书的著作权?文字作品转化形成的数字作品和创作形成的数字作品二者之间的差别是怎样的?各自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相似文献   

17.
孤儿作品长期以来一直存在,互联网的诞生和爆发式应用让孤儿作品问题越来越突出。网络环境下,信息传播的便捷化使得作品的创作、传播与利用都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从创作角度而言,互联网营造了一个开放的创作环境,每一个拥有一台电脑的人都可以将自己创作的作品发表,创作不再是一种单纯的职业行为,创作者也不再是一个特定的个人或组织,作者开始不断走向草根化。从传播的角度而  相似文献   

18.
权利限制,就其本质讲,指的是有的行为本来应属于侵犯了版权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把这部分行为作为侵权的“例外”,从而不再属于侵权。其产生的依据在于:任何作品都是在前人的智慧和文化遗产的基础上创作完成的,同时又是促进全社会文化发展和提高所必需的。作者不可能也不应当对其作品享有绝对的控制权,如果不加限制地允许版权人自  相似文献   

19.
网络文学首先是文学,网络是记录作品的手段和传播作品的渠道。作者在努力创造新语汇和突破语法约束的同时,也制约甚至扼杀其发展。网络文学以即兴创作为主,故其贴近“网民”生活且颇有灵气,却失之浅泛和粗糙:开放互动的特征激发写手的创作激情和读者的参与热情,却干扰了写手创作的独立和思维的、表达的连贯性:Inter-net 改变了传受者的地位,削弱了把关功能,写手享有更充分的自由时,也易涉及官司;它产生精神产品的同时,也产生精神毒品。对网络文学应多些包容、关注和支持,促其健康发展。  相似文献   

20.
合著作品的认定标准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于伟 《法学》1990,(12)
合著作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共同创作的怍品。何谓“共同创作”?法学界众说纷纭,归纳起来,可有以下几种;第一种观点认为,“共同创作”是指共同创作人的共同创造性劳动;第二种观点认为,“共同创作”是指共同创作人的共同创作意思;第三种观点认为,“共同创作”是指共同创作人能够形成作品价值的共同创作活动。直观地看这几种观点均有其合理成份,但细细推敲,终难园其说。第一种观点着眼于合著作者的创作行为,但在一些作品中,付出了创造性劳动的人并不一定能成为著作权的主体,如回忆录、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的撰写者等。第二种观点着眼于合著作者的主观意思,以此作为标准来认定合著作品,会将一部分合著作品排除在外,如现在的作者为古诗词谱曲、为古画题词等。这些合著作品的作者因为时间上的间隔,不可能有共同创作的意思。第三种观点着眼于作品的价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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