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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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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冯子兰 《政府法制》2012,(32):43-43
传说黄帝战胜蚩尤后,定都涿鹿城(今河北),并开始了治世大业。他封驯服七种野兽、大败蚩尤的马师皇为牧政官,管理衣食住行和驯服六畜;封在战场上救死扶伤和采集治创良药的炎帝为医政官,管理医药和治疾;封理财有方的嫘祖为财政官,专管国家的经济;封屡立战功的力牧大将军为军政官;封联系各部落有功的伏羲氏为行政官。后来,在朝任职的这五位官员都做出了很大的贡献,因而得到黄帝的嘉奖。  相似文献   

2.
武树臣 《中外法学》1992,(6):6-12,64
<正> 在传说中的黄帝时代,属于东夷人集团的蚩尤部落,已经拥有八十一个氏族。他们凭借锐利兵器侵凌他族,横行天下,他们为了统一号令和奴役战败的异族,创制了五种残酷的刑罚,并把它们称为"法"。蚩尤部落的嫡系苗民在施行刑罚上采取了过于激烈的行动,即将五种刑罚广泛地施于内部,从而遭到普遍的抵制,并且削弱了自己的力量。黄帝部落战胜了蚩尤部落,建立了空前规模的部落联盟机构。《管子·五行》说:"黄帝得六相而天地治"。这"六相"分管兵、廪、士师、司徒、司马、李诸职,而蚩尤部的酋长虽被黄帝杀死,其部民却被吸收进来,蚩尤部仍主兵,他们创造的五种刑罚也被继承下来了。其实,"六相"不过是六个部落酋长,他们之间的分工被相对稳定地固定下来,这些"部落显贵"逐渐获得了"担任其他一切官职的独占权",并"世袭"下去。  相似文献   

3.
“无为”在中国至少有三重含义:首先是作为政治策略或政治观的“无为”,即“无为而治”;其次是作为伦理观的“无为”,即“不欲不贪”的道德主张等等;最后是作为宗教观念的“无为”,即道、佛两教所提倡的宗教修养之道。本文拟从政治观的角度剖析一下历史上的“无为”主张及学说。  相似文献   

4.
中西伦理合璧与法治模式的中国特色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一、引言任何民族的法制或法律秩序,都是“形”“魂”统一体。“形”即典章制度、相关设施及其运作;“魂”即观念、伦理形式的法或法伦理,①它是一个民族共奉的“自然法”、“神圣法”、“天理天则”等。它常常可能是一个民族现实法律秩序在人们观念中的反映,但却是批...  相似文献   

5.
我国法学中对“证明责任”这一概念的理解是不准确的。表现在:将“证明责任”同“举证责任”混淆,认为“证明责任,即举证责任”,或者“举证责任,即证明责任”,把两个概念看作是内涵一样的同义词。  相似文献   

6.
“法无禁止即自由”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得以表达的理念。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要素。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①“法无禁止即自由”作为一种法理念,其中重要的表现是私法自治。“私法自治给个人提供一种受法律保护的自由,使个人获得自主决定的可能性。”②私法自治是私法主体依照自己的意思,在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对于生活资源得失变更,做出自由的安排。③私法自治是指平等主体根据自己的自由意思,通过相互平等的协商,决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④“法无禁止即自由”仅适用于私权范围,而不能适用于公权范围,“法无授权即禁止”是公权范围的重要法律原则。  相似文献   

7.
《中国司法》2007,(5):110-111
内蒙乌塔其监狱在推进平安监狱建设中,采取了加强“三个防范、强化三个制度、实施三个监督”的防控措施,确保了监狱安全稳定。“三个防范”,即:人防、物防、技防;“三个制度”即:民警直接管理、30分钟点名、三人互监小组制度;“三个监督”即:检察部门监督、纪检部门监督、群众和罪犯亲属监督。  相似文献   

8.
对待选举的结果,有这样两种观点值得一议:一是“圆满观”,即选举结果没出“圈”,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全部当选,因此被称之为“圆满成功”;二是“民主观”,即票箱里“蹦”出了当选人,指党组织推荐的候选人未全部当选,而  相似文献   

9.
在加强我国法制建设的进程中,民事审判工作日益发挥其职能作用,人们地民事法制观念和法制信任感在不断增强,群众的诉讼权利和财产权益越来越广泛地受到法律保护。但目前有些审判机关,由于人力不足,或其他原因,对民事立案,出现了种种较为苛刻的条件。例如:一、“不清不立”(即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不予立案)。二、“不结不立”(即积案不结,新案暂不受理)。三、“不调不立”(即未经调委会调解的不予立案)。四、“无人不立”(即民庭人员少,限制收案)。五、“选择管辖不立”(即当事人可在两地法院诉讼的,相互推诿,不予立案)。总括上述种种不立案的原因,归根到底,是某些审判机关出于主观困难的考虑,而非严格依法办事。结果造成了群众“告状无门”、“告状难”的困境,往往会因此而引起矛盾  相似文献   

10.
章学诚在《文史通义》一书中阐明了“道”与“器”的关系。他指出“道”不离“器”,“道”因“器”显;并提出如果要明道,必须“即器”以明“道”,才可以“下学而上达”的观点。  相似文献   

11.
(37)卷十《内储说下·六微》十二页一面一行:遂刺韩魔而兼哀侯。《注》顾广圻曰:“……哀公即《世家》之烈侯”。按:本文为“而兼哀侯”,而《注》顾广圻曰“哀公即《世家》之列侯”,本文与注文不相应。经查顾广圻《识误》哀侯下:“此(指哀侯)即《世家》之列侯”。可见上文顾广圻曰“哀公即《世家》之列侯”中的“哀公”固作“哀侯”,王先慎引用顾广圻的话时误把“哀侯”写成“哀公”。应订正。(38)卷十《内储说下·六微》十五页一面一行:邺令襄疵……。《注》顾广圻曰:乾道本、  相似文献   

12.
法院如何参与“大综合治理”刍议      燕振安所谓“法院参与大综合治理”,即指法院已不能仅仅限于参与社会“治安”的“惩治”或者说“打击”效能,而要在更大范围内即在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等领域主面参与社会综合治理。关于法院如何参与“大综合治理”的问题...  相似文献   

13.
白杰 《法治纵横》2011,(10):65-66
曾经风光无限的王庆海落马后被戏称为“两手干部”,即“两手干部”即指那些干工作有一手。搞腐败也有一手的触罪官员,“两手干部”有功劳、更有苦劳,但他们在腐败事业上同样身手不凡。因其正面形象具有很强的迷惑性,罪行败露时被人们喻为“明手”掩盖“暗手”。  相似文献   

14.
周彦 《法制与社会》2010,(12):266-267
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传统证据形式面临着高科技的挑战。电子证据开始慢慢为人们所关注。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学界的争议比较大。本文概述了学界存在的几种主要学说,即“视听资料说”、“书证说”、“物证说”、“独立证据说”、“混合证据说”及“电子证据定位七分法”,介绍了这些观点的合理的地方以及笔者认为的不合理之处,最后试图对电子证据做出一个合理的法律定位,即把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两种证据类型整合为第七种证据类型,即音像、电子资料。  相似文献   

15.
监督     
《中国监察》2010,(14):30-31
四川省梓潼县“三哨”保工程项目廉洁优质 今年以来,该县紧紧围绕扩大内需和灾后重建工程项目建设,采取“三哨”并举的方式,促进项目规范运行:“定哨”,即整合举报投诉电话,及时掌握企业和群众反映的问题:“明哨”,即成立8个检查组,适时跟踪监管:“暗哨”,  相似文献   

16.
并非所有被确证为“真”的事实命题都能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判决结论的事实依据)。作为法律推理的小前提的“真”的事实命题必须(一)是“有用的”,即符合实体法律规范,对得出当事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具有实质意义的事实命题;(二)是“能用的”,即符合程序法律规范,将那些诸如通过“刑讯逼供”、“诱供”等严重违反程序法律规范的证据排除在定案证据之外,最大限度地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害。“有用性”和“能用性”是“真”的有效性证明标准。  相似文献   

17.
一、关于如何正确界定“再审证据”的定义以及再审证据的适用什么是“再审证据”?“再审证据”与一般意义上的“诉讼证据”又有什么不同呢?从一般意义上讲,所谓“证据”,是指据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证据,必须具备两个特征,即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客观性”),必须是与案件情况有联系的事实(即“关联性”)。“再审程序”作为证据范畴中的一种,也必须具备上述共同的特征。但是,于“一审证据”和“二审证据”而言,“再审证据”是存在于案件的再审阶段,而“再审程序”是我国诉讼法律制度规定的一…  相似文献   

18.
当前,有一种观点颇为流行,即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而言,“法无禁止即自由”;对于政府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据此,许多人极端地认为只要是法律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行政机关皆不可为,否则就侵犯了公民、法人、组织的权益或者增加了他们的义务,即触犯了“软禁区”。这种定势思维极大地束缚了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应予深刻反思。  相似文献   

19.
孔嘉 《中国律师》2011,(6):76-78
三、关于马德里议定书第9条之6,即所谓“保护性条款”的重大修改法律问题剖析 1.历史背景 在2007年9月24至10月3日召开的马德里联盟第38届大会上,对马德里议定书第9条之6(1),即著名的“保护性条款”(“Safeguard Clause”)作出重大修改。  相似文献   

20.
“天命”是古代中国“天学”中的一个极重要范畴。在“天学”视野中,“天命”观突出表现为“可知不可改”和“可知可改”两种。二者虽互为交叉,在古代中国却有不同的主流时段,并在法律价值上表现出截然相反的面目和内容。殷商之际由天象昭示的天命发生转移,法律价值也发生了相应的巨大革命,即从“非人性”转向“人道性”。特别是天学视野下天命观中的“天德”之本,即“民之所欲,天必行之”的思想,使得法律价值于人性的关怀和生命的尊重有了理论甚至实践上的终极表达和保障。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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