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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20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531 毫秒
1.
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讼诉法)以立法的形式确立了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要经过预审程序。9年来,对预审制度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所起的作用,学术界争论不一。概括起来有三种观点:一是公安机关侦查范围内的预审论。这种观点认为预审是一项侦查活动,是侦查的继续和发展。其作用是查明案件的全部事实真相;二是独立于侦查范围之外,为起诉、市判作准备的预审论。认为预审是公安机关侦查结案以后,为检察院起诉和法院审判进行的预备审理。其作用在于审查侦查所查清的全部犯罪事实;三是检察院正式起诉或者法院正式审判的  相似文献   

2.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实施,给预审实践带来深层次的影响。在侦查活动中,刑侦和预审共同履行着办理刑事案件的职能。以我国预审的侦查属性作为视点,公安机关不可能孤立地加强预审,而需将预审放在整个侦查系统的强化中去加强。侦审绝对分治,则机构重叠,削弱了整体战斗力;而分工合作,彼此介入,在缓解人财物矛盾的同时,有利于形成侦审协调的侦查大格局。在预审变革的现实必然面前,预审人员应有一种积极进取的心态。  相似文献   

3.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规定:“对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预审,由公安机关负责,”公安机关为了履行好法律赋予的职责,办理刑事案件通常分为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进行。侦查和预审活动的目的是统一的,都是为了查明犯罪,打击犯罪,但它们的工作职责不同,斗争的形式、条件和方式也不  相似文献   

4.
预审证据系统,即由相互关联的若干种证据组成的能证明基本案件事实的有机整体。文章从以下几个方面谈了对预审证据的系统认识:一、系统的整体性原则与预审中的证明要求;二、系统的相关性原则与预审证据的运用;三、系统的动态性原则与预审证据的判断;四、系统的择优化原则与预审证据的收集。  相似文献   

5.
侦查与预审的关系可以从多方面加以认识。侦查是依法收集、调取证据材料的刑事诉讼行为,预审应是审查侦查所获证据的活动。为了提高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质量,应将预审确立为刑事诉讼的基本程序阶段之一。预审之主要任务不是补充侦查所获证据之不足,而是监督侦查活动。为使预审之任务得以实现,法律上应赋予预审部门相应的职权。预审部门应独立于侦查部门而存在。侦查与预审之关系结构应科学调整。  相似文献   

6.
侦审一体化后,预审学依然是我国公安学科体系内一门相对独立的学科。侦查讯问学代替不了预审学。预审学科的理论创新、讯问范围扩展、难于深挖犯罪、办案质量下降等问题,都必须通过发展预审学科来解决。新形势下促进预审学科发展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预审基础理论研究;调整侦查讯问和证据调查的内容;加强如何提高办案质量的研究;开辟应用性研究的新领域;调整预审学科体系,整合教学体系。  相似文献   

7.
为了提高公安机关整体办案的效率,使之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动态治安的需要,市公安局党委经过充分调查论证,对原实行的“预审工作的范围,由拘留、逮捕人犯开始”(《公安部预审工作规则》第三条)的预审受案范围进行了重大改革,建立了“预审工作由收容审查(以下简称收审)开始”的新的预审受案范围制度。通过二年多的实践探索,证明这一改革的效果是明显的。  相似文献   

8.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介入侦查、取消收容审查、限制补充侦查等方面内容的补充和修改,对公安预审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公安机关从观念乃至办案方式都要有根本的改变:一、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保障,每一个环节都应该严格依法办事。二、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诉讼,在我国现在的执法环境中显得有些超前。公安机关要从立法和执法两方面处理好律师介入后保护人权与惩罚犯罪的关系。三、预审人员要改变传统的取证方式,下功夫研究证据学。排除用非法手段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是今后立法的趋势。  相似文献   

9.
预审是资产阶级法制革命的产物,以后被大多数国家公认。我国的预审机构从建立到与侦查部门合并,又从侦查部门分离出来单独设置直至撤销机构经历了七十多年的演变过程;预审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中有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预审是审理刑事案件不可替代的程序,它是公安机关检验案件审理质量、保障依法办案、不枉不纵的最后一道关口。因此,预审的法律地位不应改变,预审机构不应撤销。  相似文献   

10.
樊堃 《公安研究》2001,(12):70-74
文章对“侦查”的内涵、“侦查”与“侦察”的异同、“侦查”与“预审”的关系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探究,并对国外预审制度进行了介绍。  相似文献   

11.
《刑事诉讼法》对公安机关的侦查、预审职权做了明确的规定 ,分别规定了侦查、预审的任务 ,确认了侦审分立。刑侦体制改革中实行侦审合一 (又称“侦审一体化”) ,与法律规定相悖 ,没有认真借鉴历史经验 ,影响了办案质量 ,弱化了公安机关内部的监督与制约。仍应实行侦查与预审分立制度。  相似文献   

12.
三、犯罪侦查的程序制度 按照法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可以分为初步侦查和预审两个阶段。前者又称为狭义的侦查;后者又称为正式侦查。然而,这两个阶段的划分不是以案件侦查的进展情况(如是否抓获作案嫌疑人)为根据,而是以案件侦查主持人的身份(是否为预审法官)为根据。换言之,无论是在现场勘查过程  相似文献   

13.
《公安大学学报》1987年第1期的“预审专题讲座”专栏里,刊载了周叶谦同志的第一讲的第一部分《各国预审制度的比较》一文(以下简称周文)。周文一开始就讲到:“我国的预审是指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即在经检察院批准、由公安机关执行逮捕以后,由预审人员进行的讯问。目的是通过讯问进一步搜集证据,以查清一切犯罪事实和线索,查明案件全部情况。大部分刑事案件的预审由  相似文献   

14.
德国、意大利都曾照搬法国的预审法官制度,又先后于1975年和1988年通过新的《刑事诉讼法》予以了废除。但德国和意大利并未完全废除预审制度,而是根据其本国的实际情况,构建起了具有其本国特色的预审制度,原由预审法官行使的侦查和部分司法裁决职权,改由司法警察、检察官、侦查法官、中间程序或初步庭审程序法官等来行使。因此,在德国和意大利的刑事司法语境中,虽无"预审"之名,但仍有"预审"之实。  相似文献   

15.
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侦查措施立法,既要总结我国目前侦查措施的种类及其使用情况,又要立足我国《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刑事诉讼规则》对侦查措施的规定,还要借鉴、参考域外主要国家的刑事诉讼法律和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意见稿对侦查措施的规定。该法再修改对侦查措施的规定应坚持的基本原则是:体现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基本精神并与此相适应;基本法律与规章要协调一致;吸收实践中经常用的、成熟的、公开的侦查措施;秘密侦查措施和技术侦查措施立法应易粗不易细、易原则不易具体;侦查措施和强制措施分别规定;侦查措施的排列顺序应体现先公开后秘密、获取实物证据的措施在前获取言词证据的措施在后。基于此,我国《刑事诉讼法》再修改对侦查措施种类和顺序规定一般为:勘验、检查;搜查;紧急封闭现场;扣押;调取;辨认;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鉴定;通缉;通报;堵截盘查;心理测试;控制犯罪;派遣秘密侦查员;诱惑侦查;控制下交付;技术侦查;询问证人;讯问犯罪嫌疑人。  相似文献   

16.
为了拨乱反正,总结“文化大革命”破坏法制、践踏法律的历史教训,使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为保障预审部门正确执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公安部召开了第三次全国预审工作会  相似文献   

17.
岳中  许昆  刘冲  王峥 《公安教育》2005,(1):26-27
一、问题的提出与实践的基本过程制作讯问笔录是一名合格侦查人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技能之一。几年来,中国刑警学院预审学课程组结合“侦审一体化”预审课程教学改革研究与实践项目的研究,通过对我院毕业生的跟踪调查,不断发现了一些问题,于是我们本着如何培养侦查专业本科生制作讯问笔录能力方面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尝试,初步形成了一套较为切实可行的训练方法。经过在98级侦查专业4个区队99级侦查专业6个区队试用后,受到了学生的普遍欢迎,效果明显。在此基础上我们课程组又于2001年12月对毕业实习后的该专业87名学生进行了有针对性的无记名问…  相似文献   

18.
侦查决定了刑事诉讼的内容,起诉决定了刑事诉讼的走向。为有效制约和控制二者,预审应运而生。在德、法两国刑事诉讼中,预审法官都曾是这一制约手段的关键。后因价值取向的不同,德国走上了与法国式预审法官不同的道路。其分别设置了侦查法官和中间程序,但对侦查和起诉的制约和控制仍是德法两国的共同追求。为了更好地制约我国公安机关庞大的侦查权,同时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进行监督,实现诉讼的公正和效率,在我国设立预审法官不失为一种可行的方法。  相似文献   

19.
<正>《刑事案件侦查》课程是公安院校侦查学专业的主干课程,通常安排在《刑事侦查学总论》《犯罪现场勘查》《侦查措施与策略》《侦查情报学》等专业课程之后,因此,《刑事案件侦查》是应用上述课程知识的一门综合课,主要内容一般为两个方面:一是刑事案件侦查的步骤和方法;二是杀人、抢劫、盗  相似文献   

20.
二、犯罪侦查的组织制度 如上所述,法国的犯罪侦查以司法警察的侦查为主,以检察官和预审法官的侦查为辅。诚然,这是就司法警察、检察官和预审法官所进行侦查活动的多少而言的,不是就他们在侦查中的地位而言的。实际上,就侦查中的地位而言,检察官和预审法官不是司法警察的助手,而是其领导或监督者。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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