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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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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社会法,是指调整国家和人民之间社会给付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社会法是在社会保障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并超越了社会保障法的给付模式和给付水平。社会法在性质上属于公法,并且以社会给付为核心。我国社会法的体系宜分为“社会预防制度”、“社会扶助制度”、“社会促进制度”与“社会补偿制度”四大板块,这四大板块与社会给付程序法及社会救济法构成了一个有机的社会法体系。它们在维护社会安全、促进社会公正上发挥着相互衔接、互相补充的功能,并形成一张安全网,保障个人在遭受各种风险时的生存和发展机会。  相似文献   

2.
社会法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范畴包括社会保障关系、社会公益关系及慈善事业关系。目前社会法的理论研究落后于社会法实践,且研究重点局限于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社会法保护弱者的功能和追求实质公平与正义的主旨,有利于切实保护社会困难群体、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等的基本生活权益和生存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我们应当抓住和谐社会建设带来的机遇,深入研究社会法的有关理论,加快社会法立法步伐,提高社会法立法质量。  相似文献   

3.
社会保障立法源于19世纪末期的欧洲工业发达国家,至今已有110多年的历史.随着世界范围内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不断建立与完善,我国也正在不断地改革与发展社会保障制度.本文认为社会保障法是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基本的、重要的法律部门,其与劳动法同属于社会法,是社会法的核心.  相似文献   

4.
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实现依赖社保制度的法制化与社保权利的可诉化,而司法权力不具备相关合法性以及社保制度应当突出政策性的观点成为限制塑造与完善社会法请求权的障碍。德国社会上的形成请求权制度为我们消除这些障碍,寻求构建社会法请求权体系的突破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相似文献   

5.
在历史的经纬中。作为法律制度的农村社会保障受制于各种因素。制度发展的阶段性、法律环境的历史性和法律属性认知的渐进性。决定了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法律属性呈现出从行政法、经济法到社会法演进的运动图景。在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发展的每一阶段。均呈现出相应的法制特性并反映到相关立法。农村社会保障的发展必然从“国家型”(计划经济体制)到“经济型”(市场经济体制)再到“社会型”(和谐社会),其法律属性根据这一经济基础的演化呈现出“行政法属性”到“经济法属性”再到“社会法属性”.其权利属性呈现“救济抚恤的恩赐式”到“配套发展的经济权利式”再到“基本社会权利式”的态势。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反映并决定于这一运动轨迹。  相似文献   

6.
德国法学家拉德布鲁赫认为 ,法律是随着人类社会历史类型的变化而发展 ,不同类型的社会有不同类型的人性和对人性的不同观点 ,也会产生不同类型的法。他把人类社会的历史分礼俗社会时代、自由权利时代和社会法时代 ,由此产生了民俗法、官吏法和社会法。现代法治社会的人基本上是社会法类型的人 ,在全球化时代应有全球化、多元化和新权利的意识 ,而那种认为法治社会的法应以“人性恶”为基础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  相似文献   

7.
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关系错综复杂,政府、社会及农民在农村社会保障中既有相应的权力(利),也要履行一定的义务。行政法、经济法和社会法各自具有独特的法律价值和调整对象,本文分别基于这三个法域检视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的政府责任,考察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构建中政府责任的越位和缺位,反思政府在构建农村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所发挥的主导和基础作用,提出在社会法视阈下政府应定位在承担法律制度构建、财政支撑和监督管理之责任。  相似文献   

8.
社会法浅谈     
社会法作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追求实质意义的公平的独特属性,核心是弱势群体享有的体现社会正义的社会权利。我国社会法以劳动法、社会保障法为核心,是目前最需要加强的法律部门。社会法是社会建设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在社会法的立法和执法中,政府责任重大。  相似文献   

9.
伟民 《政府法制》2007,(19):15-16
传统的社会法定位,主要包含劳动法制、社会保障法制、特殊群体利益保障法制等等。在我国极为薄弱的社会法体系中,相对完备的是保护特殊群体权益的制度安排。目前,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社会立法已先后面世,有的还适时作了修订。  相似文献   

10.
竺效 《法律科学》2005,23(2):61-65
我国学者近十年来在法学体系研究中,所使用的"社会法"语词可以归类为狭义、中义、广义和泛义四种.我国法律体系中也使用了中义社会法的概念.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存在着辩证关系.为了在社会法研究中解除困惑、方便使用,建议将这些相关语词统一为"社会保障法"、"社会法"、"社会法域"和"社会中的法".  相似文献   

11.
社会权的确立催生了社会法.社会权体现的是一种由社会化大生产所决定的关系特质,是公民个人应当享有的基本权利,主要包括劳动权、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环境权等.社会权的确立不仅是一个理论理性,更是一个实践理性,还取决于权利主体的政治成熟程度.社会权和社会法的“历史起点”具有同步性,社会权的产生和发展催生并推动了社会法的产生与发展.社会法是一个由社会权内在本质决定的有逻辑结构的制度体系.  相似文献   

12.
汤黎虹 《海峡法学》2012,14(1):51-58
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由包括劳动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安全法、社会公益法在内的社会法保障,比纯粹由民法和民事诉讼法保障具有更大的优势,这一优势主要体现在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保障更加及时有效;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由社会法保障的根据是: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性质属于社会权,社会法保障具有特别意义,其符合社会法的价值取向及推衍出的理论基础——"扶权论"的要求;循此指导,需要构建以被帮扶主体权利和帮扶主体义务(责任)为核心的保障家政服务员劳动安全权的社会法体系。  相似文献   

13.
法律以对人的认识为基础,人的发展经历了礼俗社会、重视形式自由和注重实质平等的三个时代,法律发展则相应有礼俗社会、自由权利时代和社会法时代。所以,社会保障制度不仅应规定实体权利,更要重视弱势群体组织在程序上的支持作用。应根据不同群体社会实力的差距,配以不同保障机制。  相似文献   

14.
社会法的产生机理、演化变革、功能发展、性质或本体、社会法问题代沟与制度需求、主要理论范式等深层次的反思性问题,应在部门法哲学意义上得到关注,应予以跨学科、批判性的研究。社会法的产生机理在于社会保护本能和社会理性,形成了本文所称的"市场化运动推之,社会保护运动挽之"的制衡关系。其性质为构成维系现代产权制度、经济秩序与保障社会权利之间的社会对价关系或新型社会契约。社会法相关的"问题代沟"理论具有广泛的解释力。中国同时面临三代社会法问题,制度需求强烈,应以全球正在探索的第三代社会法为主要资源,科学建构社会法;借鉴多学科理论范式建构社会法法哲学。  相似文献   

15.
法治不仅要求国家对个人权利的干预必须得到议会法律的授权,也要求国家的社会给付必须具有议会法律的基础。不过,对于后者,德国联邦社会法院并未十分严格地适用,其允许由议会通过预算但没有具体法律依据的国家给付。同时,社会给付须具有法律基础,并不意味着关于社会给付的任何规范都必须确立一项法律保障的请求权,行政部门在所谓的裁量给付中具有一定的裁量空间。自1975年起,德国再次开始将社会法编纂为《社会法典》,不过这一过程尚未完成,且仍存在一定问题。学理上,社会法通常被划分为四个部分,即社会保障、社会补偿、社会支持和社会救助。此外,德国还建立了单独的社会法院,其具有三级审判结构,以联邦社会法院为最高审级。社会法内容的发展尚未完成,人口变化和数字化对社会法提出了两大挑战,将导致未来的立法变革。  相似文献   

16.
从中国城市化当前遭遇的现实问题出发,参照欧美先行城市化国家的经验教训,中国的城市化面临着升级转型的需要,即由市场主导的城市化形态向市场与社会保障并重的城市化形态过渡.城市化升级转型中发展社会保障、社会法的关键,是区分和协调经济领域市场化和社会民生领域非市场化之间的关系,并将民生权利化、法律化.城市化在需要社会保障与社会法的同时,也在为社会保障与社会法的建立和运行提供支持.中国城市化的升级转型,需要重视社会主义原则在民生领域的重要性,加强社会法的独立法域建设.  相似文献   

17.
社会法以社会公共利益为其本位,是关注社会问题和维系民生的法律。社会法作为推进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各项事业发展,保障公民生存权和发展权,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法律部门,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占居重要地位。在社会法构建的理想蓝图里,人民安居乐业,共享改革开放和社会发展的成果。加强社会法理论研究、完善社会法法律部门,对于维护我国社会稳定,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相似文献   

18.
德国社会保障法的价值目标是通过保障积极的人权即生存权来维持社会安定,政府把保障人权看作是社会保障法的工具且作为手段。德国社会保障法的基本方式是社会互助,社会保障项目是全面的,这给予我国社会保障及社会保障立法等多方面以借鉴。  相似文献   

19.
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有着悠久的历史,可以追溯到俾斯麦时期.俾斯麦政府1883年至1889年连续发布的三项社会保险法,即1883年医疗保险法,1884年意外事故保险法和1889年伤残和老年保险法,在德国首次确立了社会保障制度.同时,也开创了世界社会保障制度的先河.十九世纪末叶,德国对重大生活风险实行社会保障的尝试,缓解了当时德国日益尖锐的社会矛盾,促进了德国的社会和经济发展.在一个世纪以来的发展进程中,德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完善,1927年颁行失业保险立法,1972年重新颁行养老  相似文献   

20.
社会法上的国家给付原则是“市场失灵”的产物,其理论根植于古典自由主义思想,发展和成熟于福利经济学学说.在制度上,德国的俾斯麦立法最早建立国家给付的社会保险制度,英国贝弗里奇计划的实施和福利国家出现,标志着国家给付原则的最终形成,也是社会法走向成熟的重要标志.社会法上的国家给付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特征,是法律赋予政府的强制性义务,其有一定的限度和底线,实施机制是:人人有权,时则有份.国家给付在社会法体系中起着重要作用,但社会法的给付主体却不限于国家,也包括社会和个人,这是由社会自治和国家的有限性决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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