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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已经在他们的知识产权法或商标法中将反向假冒认定为商标侵权行为。我国也在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将反向假冒规定在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虽然法律对于反向假冒是否属于商标侵权已有定论,但理论上仍有讨论空间。本文将从理论上探讨反向假冒是否是商标侵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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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法将撤换他人注册商标的反向假冒行为列为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从法律上明确了该行为的性质,同时体现了对商标权人利益更高层次上的保护①。这不仅使商标注册人的权利作为一项财产权更趋完整,而且对鼓励企业创名牌起到积极的作用。本文分别就反向假冒行为的主体、对象、性质以及认定该行为构成侵权的理由等方面阐述几点认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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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Reversepassingoff)是相对于正向假冒(passingoff)而言的。正向假冒是在自己的商品上冒用他人的商标,反向假冒则恰恰相反,是用自己的商标而冒用他人的商品。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对“反向假冒”行为进行规制,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尽管理论界对将“反向假冒”的法律性质定性为“商标侵权”是否合适尚存争议,但是这一立法修正至少弥补了我国法律此前在规制“反向假冒”行为方面的空白,避免…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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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及其法律规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我国一经出现即引起经济学界及法学界的广泛关注,并引发了关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激烈讨论。本文着重分析并评价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各项基础性问题,并试图提出自己的见解。一、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危害及规制之必要性商标反向假冒行为是指未经商标权利人的许可,将其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换上自己的商标,将他人的商品冒充自己的商品出售或拟出售,以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根据对商品变更程度的不同,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表现形式呈现以下两种:整体反向假冒,即保持所涉及商品的原样,对其本身不做任何变更,而只是…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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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行为一直以来争议不断,商标权用尽原则是防止商标权人滥用商标权的重要原则,文章分析了商标权用尽原则及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含义,对两者的关系进行了探讨,认为不能以商标权用尽原则否定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侵权性。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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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油漆厂的“灯塔”商标是国家工商局认定的第二批中国驰名商标,“灯塔”油漆销售一直在全国居于前茅。但它却遭到个别企业和公司的“反向假冒”,这些企业和公司撤换掉“灯塔”商标,附加上假冒者自己的商标。用天津油漆厂价廉质高的产品,为假冒者自己去“创牌子”。针对这种反向假冒行为,我国于2001年lO月27日通过的新商标法第52条第4款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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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法律研究 总被引:18,自引:0,他引:18
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假冒商标行为,在行为主体、行为人主观、行为对象、行为内容、行为后果诸方面都有所不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属商标滥用和欺诈消费者行为。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调整尚缺乏力度,应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予以明确规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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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行为是指在他人生产的商品上擅自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即未经他人许可 ,在自己所有的他人生产的商品上使用自己商标的行为。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与假冒商标行为 ,在行为主体、行为人主观态度、行为对象、行为内容、行为后果诸方面都有所不同。反向假冒商标行为不构成商标侵权 ,属商标滥用和欺诈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我国对这一行为的法律调整尚缺乏力度 ,应在修改《反不正当竞争法》时予以明确规定。本文试对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特征、性质及法律对策作些初步分析 ,以期对我国立法完善尽微薄之力。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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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向假冒商标问题近年来成为知识产权刑法保护中的热点问题,对其是否应当入罪争议较大。可从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典型案例出发,对这一问题进行思考。考察反向假冒商标行为的概念、特征和国外的立法例,可将反向假冒行为进行分类。对反向假冒商标的社会危害性的厘定问题,应从企业、消费者和市场秩序三个角度出发进行分析。部分学者将反向假冒商标入罪的观点既不符合犯罪行为本身应当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要求,也不符合刑法的谦抑性价值目标。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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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从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危害性出发,讨论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有关内容,并进而分析了商标反向假冒行为的概念、性质及有关要件,以期对我国商标知识产权的保护有所裨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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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知识产权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临近,侵犯知识产权的各种违法犯罪必将日益突出。针对刑法规制知识产权的犯罪存在的一些疏漏,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反向假冒应纳入假冒商标罪的范畴;在非专利产品上擅自使用专利标记、以自己的非专利产品假冒他人的专利产品、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假冒专利罪的具体表现形式;用故意及商业规模来限制侵犯著作权罪的调控范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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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的反向假冒,是指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反向假冒的行为表现形式虽然与传统的假冒行为不同,但在行为性质上并无实质差别,同样损害了他人的商标专用权,影响了商标功能的正常发挥,欺骗了消费者,造成商品流通秩序的混乱。笔者以为对于情节严重的反向假冒行为完全可以运用刑事手段予以制裁,其理由如下: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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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世”后我国商标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清除与WTO规则相冲突的有关法律,制定并完善与WTO规则相适应的法律,是目前我国立法的重要任务之一。我国刑法在对商标的保护对象、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范围以及关于其它商标犯罪的规定等方面均有待完善。应该扩大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范围、增设反向假冒商标罪并将假冒注册服务商标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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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反向假冒是指未经他人许可,将他人合法使用在商品上的商标去除后更换上其他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比如,1994年,新加坡鳄鱼公司的经销商购买北京服装一厂生产的“枫叶”牌西裤,随后将西裤上的“枫叶”牌商标去除,换上“卡帝乐”商标,并以高价出售,这就构成了商标反向假冒。商标反向假冒是相对于商标正向假冒而言的。商标正向假冒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商标假冒,他是指在商品上冒用他人的商标,混淆商品来源的行为。通常表现为假冒者在自己的商品上非法使用他人的商标,把自己的商品假冒成他人的商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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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标功能的实现途径与反向假冒的危害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ZHANG Bing-sheng 《政法论坛》2005,(6)
商标是商品的标记,集来源识别、质量保证、市场开拓、形象塑造、商誉积累诸功能于一体。商标赖商品而存在,商品假商标以流通,商标功能的价值化凸显使商标超越了纯粹的标记性符号而成为具有独立价值的财产形态。具有战略眼光的经营者不仅重视现实的经营利益,更关注潜在的竞争优势,因此驰名商标的培育便理所当然地成为其经营战略的重要内容。反向假冒行为蛮横地割断了商品与商标的联系,盗用了他人商品的信誉,阻碍了他人驰名商标战略的实施,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背离了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准则,理应被商标法禁止。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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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商标法》修正案中的商标反向假冒问题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商标的反向假冒就是指经营者将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合法取得后,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行为。对这一问题,在我国很早就有人讨论过,在2001年10月27日通过的新《商标法》修正案第52条中,规定了关于反向假冒的条款。但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