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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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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刑法第198条第2款对行为人的行为构成牵连犯时的处罚作了区别对待,为什么会作出这样的区别?在考证了牵连犯构成的基本理论以及论述了保险诈骗罪的五种行为方式后,笔者给出了一个探讨性的意见,求教于专家和同行。  相似文献   

2.
本文认为,牵连犯应当"从一重处罚"或"从一重从重处罚",凡是我国刑法分则规定应当数罪并罚的所谓牵连犯都不是牵连犯。理由是:由于方法行为重于目的行为或者结果行为重于原因行为(并非说方法行为构成的罪重于目的行为构成的罪或结果行为构成的罪重于原因行为构成的罪),导致事实上的牵连关系断裂,故不存在牵连关系,不是牵连犯,以此观点来指导司法实践。  相似文献   

3.
牵连犯是将存在牵连关系的数个罪行作为一罪处断的独特犯罪形态.牵连犯的主观标志应为“一个主导犯罪意图”,而不宜谓之“一个犯罪目的”;其客观标志实为数个异质事实行为的牵连,从而排除同质行为的牵连犯归属.牵连关系是牵连犯构成之核心所在,然而将牵连关系描述为“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密切关联却不尽恰当,不同罪行之间的“方法准备、主旨支配、后续结果”的规律性发展关系才是牵连关系的应有之义.行为对象的差异与同一,是牵连犯与吸收犯的一个核心区别.  相似文献   

4.
刑法若干条款罪数形态之分析   总被引:2,自引:1,他引:1  
胡云腾  刘树德 《现代法学》2005,27(5):141-147
《刑法》第120条第2款包含牵连犯的情形,实行数罪并罚;第157条的走私罪与妨碍公务罪构成牵连犯,应实行数罪并罚;第171条第3款中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的,构成牵连犯,择一重罪从重处罚;伪造货币后使用自己伪造的货币,构成牵连犯,使用假币视为事后不可罚行为;第196条第3款中出于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行窃中得到财物同时意外得到信用卡后使用的,应以盗窃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并罚;第198条第2款属于兼容犯,实行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相似文献   

5.
保险诈骗行为侵害了保险人的权益,对保险秩序造成危害,是一种特殊的诈骗行为。由于保险索赔存在核赔环节,因此保险诈骗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不一定能够实现,可能由于保险诈骗行为被识破而无法获得保险金,从而导致了保险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的争议。保险诈骗罪是否存在未遂形态,其争议的根源是人们对保险诈骗罪性质的不同认识,即保险诈骗罪究竟属于行为犯还是结果犯。从我国刑法、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保险诈骗的规定来看,我国刑法中的保险诈骗罪属于结果犯,存在未遂形态。  相似文献   

6.
牵连犯是指犯一罪,而其方法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构成牵连犯要求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牵连关系。本文对于牵连关系的性质,牵连犯中可否仅有一行为,牵连犯中的实施行为时的主观心态等问题,进行一些简单的思考。  相似文献   

7.
再论牵连犯   总被引:15,自引:0,他引:15  
高铭暄  叶良芳 《现代法学》2005,27(2):103-114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出于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实施了数个犯罪行为(目的行为、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 )而分别触犯不同罪名的犯罪形态。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形态,因此,对其宜存不宜废。判断牵连关系,应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并由法官结合具体案情判定。对牵连犯的处罚,应坚持从一重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8.
本文认为新刑法第 1 96条规定的信用卡诈骗罪在立法上存在缺陷 :第一款将“恶意透支”与使用伪造的信用卡、使用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都规定为信用卡诈骗罪不妥 ,应单设“恶意透支罪” ;第三款将“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论处 ,违反了牵连犯的处理原则 ,应按重罪信用卡诈骗罪论处 ;另外 ,应增加单位作为信用卡诈骗罪的主体。  相似文献   

9.
论保险诈骗罪   总被引:7,自引:0,他引:7  
为了消除在认定保险诈骗着手行为上的两难情形和保持刑法理论的协调 ,刑法 198条第 2款规定的数罪并罚应予删除。在现有刑法规定下 ,应以行为人开始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及其原因作为保险诈骗罪的着手行为。保险诈骗罪的共犯的定性问题 ,应区别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相似文献   

10.
牵连犯若干问题辨析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牵连犯是典型的实质数罪行为而作一罪处断的情形。本文在分析牵连犯两大基本特征的基础上,提出司法实践中对牵连犯的判定应遵循禁止重复评价原则,同时认为,行为人对其行为的认知和可预测是构成牵连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对于立法中未明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的情况下,应基于从一重罪从重处罚的原则,选择最能体现罪行均衡的处理方式,以求达到最佳社会效果  相似文献   

11.
由于牵连犯是两个独立的犯罪行为之间呈现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和结果行为的连接关系,因而刑法理论界通说认为,为了避免适用数罪并罚的繁琐性,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简单说,牵连犯是实质的数罪、处断上的一罪。牵连犯的这种特殊性,使得牵连犯追诉时效的确定成为问题。对此,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和确定,应当从作为处罚标准的重罪的成立之日起计算。可称之为从一重计算说。另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牵连犯的构成特点,牵连犯之追诉时效的起算,应当自各个犯罪行为构成犯罪之日起分…  相似文献   

12.
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其犯罪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刑法学界普遍认为,我国刑事立法对牵连犯的概念及其处罚原则从未作过明确规定,只是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承认牵连犯,并对其从一重罪处罚而不适用于数罪并罚的处罚原则。实际上,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88  相似文献   

13.
一、众说纷纭——实然框架上的检讨纵观学界对牵连犯处罚原则的论述,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1.从一重处断说。该观点认为,牵连犯是数行为触犯数个罪名,因为行为人在主观上出自犯一罪而在客观上行为间又表现为不可分离,在处罚上采取吸收主义,按数罪中的重罪论罪并处以重罪之刑。所以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是从一重处断,虽然是数个行为,但不实行数罪并罚。①  相似文献   

14.
论刑法中的威胁行为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分析威胁行为时,要注意分析威胁行为作为一个行为整体与表达威胁的行为、威胁内容以及威胁的后续行为的关系。不能把作为整体的威胁行为与表达威胁的行为相混淆,也不能把表达威胁的行为视同兑现威胁内容的行为。在有后续行为的情况下,威胁行为与后续行为既可能结合成一个复合行为从而构成一罪,也可能各自独立从而构成数罪,要具体分析。在威胁行为之外实施的先行伴随行为与威胁行为可能会形成牵连关系,可按牵连犯的处罚原则来处罚。  相似文献   

15.
金融诈骗罪若干问题研究   总被引:10,自引:0,他引:10  
我国刑法对票据、金融凭证、信用证、信用卡、有价证券、保险诈骗等六种诈骗罪,虽未明确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主观要件,但它们均有这一目的,是不言自明的。对“非法占有”应理解为不法所有。   先伪造、变造金融票证,后进行诈骗的,当两种行为均构成犯罪时,应按照牵连犯的处罚原则确定以何种犯罪处罚。   使用伪造的信用证作担保骗取银行贷款的,构成法条竞合,应定信用证诈骗罪。  相似文献   

16.
牵连犯是刑法学理论概括这样一种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的概念,即犯罪行为实施者在实施具有一个特定犯罪目的的犯罪过程中,其手段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牵连犯的构成要件除行为人必须具有两个以上危害社会的行为,两个行为都触犯了不同罪名,构成犯罪之外;还有一关键就是数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关系的本质是什么,如何认定牵连关系?在刑法学理论上历来是众说纷纭,未有定论.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有的说:“有无牵连关系应依客观事实来考察,如果所实施的犯罪方法或结果触犯的同其他罪名具有  相似文献   

17.
<正> 实施的犯罪与其方法或结果行为之间具有牵连关系,这既是认定该行为构成牵连犯的关键所在,也是该行为只当一罪处断的重要理论依据,对于我们区别一罪与数罪及其它非数罪并罚的情况,都具有重要意义。什么是牵连关系?我国法学界主要有二种学说:一种是客观说,即主张“有无牵连关系应依客观的事实来考察,如果所实施的犯罪同其方法或结果触犯的罪名具有不可分离的关系,即属于有牵连关系”(《刑法学》第281页)。这种主张脱离行为人的主观意志单以客观事实来考察“不可分离的关系”,难以准确地解释牵连关系。另一种是内在必然联系说,认为“牵连犯的目的行为,与成为  相似文献   

18.
所谓牵连犯,是指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目的行为或者原因行为分别触犯了不同罪名情况。牵连犯应当具备以下几个特征:一、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二、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三、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犯罪之间有牵连关系,即一罪或数罪是他罪的手段或结果行为。一、牵连犯“数罪并罚”原则的确立我国刑法理论是关于牵连犯处断原则的观点,主要有三种:一是从一重处断说。此种观点认为,对于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定罪,并在其法定刑之内酌情从重判处刑罚。二是数罪并罚说。这种主张强调,对于所有牵连犯均应实行数罪并罚。三是双重处断原则…  相似文献   

19.
保险诈骗罪新探   总被引:3,自引:0,他引:3  
在国外,保险诈骗是伴随着保险业的产生和发展而存在的一种传统犯罪,不少国家的刑法中都有处罚保险诈骗犯罪的专门规定。如,德国刑法第265条(诈骗保险金)规定:“一、为使自己或第三人从保险中获得好处,对投保防止沉没、毁损、影响使用、损失或盗窃之保险标的物加以毁损、损坏、使之不能使用、去除或转让他人。如行为未依第263条科处较重刑罚,处3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二、犯本罪未遂的亦应处罚。”在我国,由于保险业恢复和发展时间不长,保险诈骗尚属“新型经济犯罪”。1979年《刑法》没有规定保险诈骗罪,很长一段时间,…  相似文献   

20.
试论牵连犯     
牵连犯是刑法理论上非数罪并罚的犯罪的一种,也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对怎样才能成立牵连犯,存在着不同的看法。为此,本文试运用刑法理论,结合司法实践,对牵连犯问题加以探讨。牵连犯是指犯一罪,其犯罪的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也就是说,为了实现犯一罪的目的,有牵连的数个犯罪行为之间,存在着相互作用、相互依存的关系。所谓相互作用,是指方法行为、结果行为,由“犯某一罪”的目的行为而发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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