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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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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随着传统诉讼模式即当事人主义模式和职权主义模式弊端的逐渐显现,一种新型的诉讼模式——协同主义诉讼模式应运而生。我国现行民事审判权的行使在很多方面不符合协同主义诉讼模式的要求。因此,应通过完善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解释,完善审判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滥用程序控制权惩戒制度规制程序控制权;建立释明权不当行使的救济制度规制释明权;严格法官调查取证程序规制调查取证权。  相似文献   

2.
民事诉讼模式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核心,对整个民事诉讼程序的设计运行起着决定性的作用。本文认为,根据接近正义理论,我国在彻底否定超职权主义的同时,不应选择纯粹的当事人主义,而应选择协同型民事诉讼模式;在诉讼模式的建构上则应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和诚实信用原则。  相似文献   

3.
程序正义问题是近年来法学界关注的焦点。作为实现社会正义重要程序之一的民事诉讼 ,不仅需要程序正义 ,更需要程序正义得到保障。我国民事诉讼中存在轻程序正义的现象 ,程序正义意识薄弱 ,必须对现行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 ,如确保法院和法官的独立、辩论主义的确立和法官释明权的赋予、直接言词原则的确立和司法公开原则的完善。  相似文献   

4.
法官释明权是两大法系主要国家针对辩论主义的弊端而构建的制度。我国应在改革民事诉讼审判方式的同时,在满足司法权威性和实体公正性的目标下,构建法官释明权。另本文还探析了法官释明权在民事审前程序中的运作。  相似文献   

5.
试论民事诉讼释明制度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民事诉讼释明权的行使是法官的职责,也是法官的权力.完善的民事诉讼释明制度能够有效地修正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的缺陷,对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下的司法公正实现有重要的作用.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以当事人主义诉讼模式为学习对象,故而释明制度的构建显得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6.
释明权制度最早起源于德国,在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被称为当事人主义的修正器。释明权体现了民事诉讼的最高价值——公正与效率。释明权既是一个理论上的问题,又是一个实践性很强的问题。合理限制法官行使释明权的范围,加强当事人的律师代理制度,达致民事诉讼纠纷解决中当事人对抗式辨论与法官行使释明权之间的良性互动。  相似文献   

7.
台湾地区诉之变更、追加制度在促进纷争一次性解决理念以及集中审理主义的指导下有了较大的修正。一方面,放宽当事人进行诉之变更、追加的限制条件;另一方面,加重法官有关诉之变更追加的释明义务。上述内容不仅使修正后诉之变更、追加制度符合诉讼经济原则,而且符合程序利益保护原则。加重法官释明义务并不会影响当事人程序主体权的行使,相反法官释明提供诉之变更追加的资讯则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自主追求实体利益和程序利益的机会则更加延伸了其程序主体权。这对大陆完善诉之变更、追加制度以及准确理解新民诉法司法解释扩大诉之变更、追加适用范围具有参考价值。  相似文献   

8.
在民事公益诉讼中,证据偏在的问题更加严重,仅依靠当事人申请文书提出命令,难以保证公共利益的维护。基于职权探知主义,人民法院在民事公益诉讼中可不受约束性辩论原则的限制,有必要也有义务依职权发出文书提出命令以维护公益。但就我国现有的规范而言,文书提出命令制度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所规定,司法解释不能为法官创设权力,且职权发出提出命令具有单向性偏失,弱化了文书持有人权益的审查保障程序,易致程序正义受损。因此在适用时,应当将文书的范围限制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6、47条之内,在作出裁定前应先向当事人释明由其申请,在当事人不申请的情况下,法院依职权作出裁定,并须对心证过程进行详细说理。  相似文献   

9.
民事再审程序是对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的救济制度,通过弱化和冲击民事裁判的终局性法律意义,对权利遭受损害的当事人予以特殊救济,有利于纠正法院的错误裁判,维护司法公正。随着社会司法需求逐渐增加,民事再审启动的主体显得愈加重要,这关系到当事人的权利能否切实得到保障。我国现行民事再审启动制度带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忽视了当事人的私权利,这和保护当事人自由处分权的民事诉讼基本原则存在着悖离。基于这样的现实,本文围绕各启动主体的现状展开讨论,对重构再审程序启动主体制度提出了设想,通过提升当事人的诉权、限制检察院启动再审、取消法院启动再审的权力,从而对再审制度进行改革,使其真正能够为当事人的正当权利提供充分的救济。  相似文献   

10.
释明制度的核心是法官的释明权。法院行使释明权在一定程度内是法院的义务,从另一角度看则是权限,如果超过一定的限度则可能违法。在建立和运用释明权时关键是要把握好“度”的问题,否则在审判方式改革的过程中可能重又回到职权主义的诉讼模式中。释明权制度反映了在尊重当事人诉权的前提下以审判权给予当事人适度救济的司法理念,在性质上不同于将审判权置于诉权之上的职权干预模式。  相似文献   

11.
我国2008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沿袭了法院依职权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不过,在强化了当事人再审之诉以及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制度的情形下,这种法院自行启动再审程序的制度是不必要的,既不符合当事人处分原则,也与审判独立原则不相容。而且,这种制度的存在也使我国判决因为不符合"终局性"条件而难以在外法域获得承认与执行。所以,可以取消这种制度。  相似文献   

12.
设立法官释明权制度有助于实现司法的实体公正价值、程序公正价值及实现司法效率。确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法官释明权制度应从释明权的内容、范围 ,行使释明权的时机、方法 ,应遵循的原则及法官的素质要求等方面加以考虑  相似文献   

13.
随着我国逐渐向当事人主导的民事诉讼模式转变,法官释明权问题开始引起人们的注意,但也因此在我国是否应该确立法官释明权制度的问题上引发了很大的争议,本文则认为法官释明权制度在我国的建立健全实属大势所趋、非常必要.  相似文献   

14.
我国正在进行的民事司法改革涉及民事诉讼模式由职权主义向当事人主义的转换和新的诉讼运行机制的确立。目前我国调审合一、法官主导的法院调解制度具有浓厚的职权主义色彩 ,不能适应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也不利于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为此 ,有必要建立与当事人主义模式相适应的诉讼和解制度。  相似文献   

15.
现代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均以辩论主义为原则,即法院以当事人提供的诉讼资料认定事实,并据以裁判,而不依职权主动收集诉讼资料。司法的中立性要求裁判者对诉讼材料的提供应尽可能保持消极地位。过度依职权取证违背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和诉讼程序公正的原则。但辩论主义也有其不足之处,辫论主义效果的发挥有赖于当事人的诉讼能力,且对于不利于自身的资料不主动提供,法院便无法查清有关公共利益或程序性的事实,因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提高司法能力的需要,就应允许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22条规定了人民法院依职权取证的两种情形,但司法实践中对依职权取证的决定、调取及出示与说明程序均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本文拟对这些问题试作探讨。  相似文献   

16.
民事诉讼中的审前准备程序有利于争点整理和证据收集,防止法庭中的突然袭击,最终有助于纠纷的妥善解决。我国民事诉讼法和司法解释虽然有相关规定,但是很不完善,带有浓重的职权主义色彩。因此,应当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通过明确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建立审前会议程序,赋予法官释明权等一系列措施来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审前准备程序。  相似文献   

17.
在意思自治的审判模式中,当事人平等地享有诉权,争议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就自己与对方当事人的民事纠纷如何处理提出自己的主张,并有权将其主张提请法院进行审判,这就是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因为诉权行使的审级不同、行使诉权的当事人不同,诉权相应地表现为不同的形态,分别为起诉权、反诉权、上诉权和申请再审权,其中,当事人的起诉权是诉权最重要、最典型的表现形态。从诉与审判的关系角度来看,无诉即无审判,“当事人诉权的行使其意义不仅是引起法院的审判,还在于它对审判有着彼此制约的关系,这种制约不限于诉讼中的某一点,事实上它存在于审判的全过程”。再审程序虽然不是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但它与一审、二审程序一样,都是法定的诉讼程序,虽然各自所处的环节不同,发挥作用的侧重点也各异,但在体现民事诉讼的性质和目的,实现民事诉讼的任务等方面是完全一致的。因此,从审判权的行使须以当事人行使诉权为前提这个角度来看,再审程序启动权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依法享有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其在本质上与起诉权、上诉权并无二致。纠纷发生后,利害关系人不诉至法院请求国家公权力介入解决纠纷,则法院不主动依职权启动一审程序;一审裁判作出后,当事人不依法上诉的,二审程序也就无从系属;同理,在裁判生效之后,若是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依法申请再审,则其享有的再审启动权应视为被其放弃,此时其他主体无权启动再审程序(除非案件涉及公共利益)。  相似文献   

18.
“转型论”界定当事人主义的标准与其将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也归为当事人主义的观点相冲突。其主张实际是准极端当事人主义。它不当援用了“法治三阶段说”,忽略了普通法系民事诉讼中的强职权主义成分,将法官职权介入大致对应于法官不中立。当事人主义不能“独占”其接受的结论,对其他重大问题的处理也不能提供帮助,家事案件的审理应采职权主义,这些都表明当事人主义不具有“顶层”地位。转型论要求对当事人主义的“绝对”服从近似于演绎论,排斥多角度的理性考量和论证。它对于当事人意志的尊重可能会流于形式,且已严重削弱释明制度,并可能对法官的事实认定产生消极影响。  相似文献   

19.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在具体操作中存在一定问题及法律冲突 ,表现在法院有限职权主义的保留、对当事人自行鉴定结论复检申请权的扩大、依职权变更当事人诉讼主张的前提、一二审“新的证据”与再审立案的协调等方面 ,有待于进一步改进和完善  相似文献   

20.
释明权是大陆法系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随着我国审判方式改革的推进,诉讼模式转换所带来的适应性问题是不容忽视的,而在当事人主导的诉讼程序中引入释明权制度不失为一种比较理想的方案.但在审判实务界,也一直未能对释明权制度引起足够的重视.释明权制度对我国民事审判方式的改革和整个民事诉讼目的的实现有着重大的意义,在我国的存在有其可能性与合理性,它能在法律层面系统地赋予和规范法官的诉讼指挥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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