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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继承只是继承权利的转移 总被引:4,自引:0,他引:4
有这样一件继承案件:被继承人杨某夫妇生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杨强已婚并有一个十九岁的女儿,二儿子杨军一直未婚。一九八四年十月和十二月,杨某夫妇先后因病去世,遗下银行存款八万元。一九八五年一月,大儿子杨强也因车祸不幸去世。由于杨强的妻子陈娟及女儿杨兰同杨军在如何继承被继承人遗留的八万元存款的问题上意见不一,(?)于一九八五年十一月向法院起诉要求继承遗产。法院在调解无效后判决:八万元遗款由杨军继承四万元;应由杨强继承的四万元系杨强与妻陈娟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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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我父亲因开办养鸡场,于2001年7月向李某借款30万元,借据上写的是两年内还清。后来父生病,养鸡场没办成。父亲去世后,我哥哥(在美国工作)来信说,他放弃继承。2003年1月,李某要我替父还债。我父亲遗留下来的全部财产大约有18万元。我向李某表示,父亲的遗产我可以全部用以代父还债,其余我无力偿还。李某认为“父债子还”,天经地义,我还不起就要我哥哥还。我哥哥说不愿替父亲还债。请问,儿子一定要代父亲偿还所有的欠债吗?(常为)复信我国继承法第33条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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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9年5月,李某向本村农民张某借了6千元钱经商。90年2月,李某因交通事故右腿致残,张某多次催李某还款,李某总认为子女年幼,自己身残、生活全凭妻子一人种菜的微薄收入维持为由,拒绝偿还。92年4月,李某的父亲去世,留下存款4千多元、房屋四间及其他财物若干。按继承法规定,应由李某和他的两个哥哥继承。张某得知后,要求李某用继承来的财产还债,可李某却以两位哥哥时常照顾自己为由,放弃继承权,遗产由他的两位哥哥继承。张某认为,李某有意拒绝归还欠款,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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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老太有两个儿子.丈夫去世后一直与大儿子一起生活。房改时.刘老太让大儿子一家出钱将他们居住的公房买了下来.但房子的产权人是刘老太。之后刘老太写了一份遗嘱,内容为自己名下的该房产。在自己去世后,由大儿子继承,并作了公证。2004年刘老太死亡,但房屋管理部门没有给大儿子办理继承过户手续,而是要求他去办理其他合法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公证手续。于是大儿子就请他的弟弟一起去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的公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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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于1999年11月5日因车祸致范某、范某之妻死亡,经刑庭判决,民庭判令其赔偿范某及其妻子的家人人民币5万元,并准予通过执行确定。2000年1月,王某的父亲死亡,留下房屋8间。王某因父亲死亡需要钱,而自己身陷囹圄无能为力,只能靠三个哥哥出钱出力为父送葬,而他们的家境也不好,便放弃继承,将房屋让给王某某等三人。王某某等三人于同年2月2日办理继承登记。后,王某某等因王某的妻子要带小孩出走,基于同情将两间房屋赠与王某的儿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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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九八三年三月,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受理了陈凤兰诉陈淑霞继承案。原告诉称:“我父陈久祥病故前,曾亲口告知我,他死后留下的两间草房、一间偏厦、六百元存款和其他财物由我继承。可是遗产却被父亲的邻居陈淑霞、李金奎夫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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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继承案件中,有时遇到这种情况:在被继承人死后,有的继承人由于客观障碍(如被继承人“文革”中财产被查抄尚未发还、遗产分割不及时、继承诉讼的延迟等),未得遗产便已死亡。这种已故继承人(简称,下同)生前是否实际取得了继承权和享有遗产的所有权?他未得的遗产份额能否由他的继承人继承?对这些问题,目前在审判人员中认识尚不一致。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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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市民黄女士的父亲去世了.留下一套房产。除了去世的大哥.其他哥哥姐姐都同意放弃继承房产。在玄武区公证处办理继承手续时.公证员发现老大还有两个儿子。黄女士承认.大哥有个儿子一出生就给了别人.还有一个是养子.目前在南京某监狱服刑。公证员表示.这两个侄子都有代替父亲继承祖父房产的权利.黄女士要想继承房产.必须找到这两个人。经多次走访老大的亲戚朋友.公证员了解到.这个孩子一出生就被送到了安徽某地。随后公证员陪黄女士来到安徽.在媒体上刊登寻人启事。经过近一个月的“大海捞针”.黄女士终于找到了侄子。他表示愿意放弃继承权.还要来南京看望自己的亲人.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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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3月9日继承人李春泰的儿子梁定,女儿梁结,孙子梁昌、梁盛拿着经律师事务所见证的遗嘱,要求按遗嘱继承李春泰遗留坐落于广州市的3处房产。遗嘱内容为:李春泰自愿立下遗嘱,决定在其去世后作出以下处理:(1)将于1989年继承父亲李希所得的并以李春泰名义登记的坐落于广州市一德路118号商铺交由儿子梁定1人继承;(2)将以李春泰名义于1992年8月向房产开发公司购买坐落于广州市环市东路广发花园A1栋302房遗赠给孙子梁昌、梁盛2人,各占1/2产权。(3)将向广州市穗华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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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一起遗赠纠纷,遗嘱人的妻子已故,有一子一女。女儿在外省工作,很少来沪。遗嘱人虽有一子在身边,但儿、媳时有冒犯老人之举,父子关系恶化。一九八四年,遗嘱人立下遗嘱,将“文革”冻结的二间私房遗赠给平时关心、照顾他生活的侄子。不久,遗嘱人因病去世。事隔一年之后,房管部门落实政策发还了遗嘱人所有的二间私房。为继承这二间私房,受遗赠人和法定继承人发生了争执,双方诉至法院。在审讯中,法院对遗嘱的效力看法不一。一种意见认为,遗嘱处分的必须是属于自己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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