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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行政问责制的内涵及必要性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2003年的非典危机中,我国政府启动了行政问责制,包括前卫生部部长张文康、前北京市市长孟学龙两名省级高官在内的上千名官员,因隐瞒疫情或防治不力而被查处。随后, 由于重大安全事故,北京市密云县县长张文引咎辞去县长职务;吉林市市长刚占标引咎辞去市长职务:浙江省海宁市市长张仁贵引咎辞去市长职务。一系列的“问责风暴”标志着行政问责制已经从非常时期的非常措施走上了制度化轨道。这一方面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激烈讨论,另一方面也不由得让我们对此进行全面深入的思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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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闭会期间如何辞去人大选举职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人民政府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等南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人事权的职务)的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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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一把手”因故出缺或不能担任职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同级副职领导人员中推选或决定代理的人选。有人提出,人代会选出“正职”后,代理过的人应当辞去代理职务;但有人则认为,“正职”产生后,代理职务自然终止。不论当上正职的是代理者还是别的人,无需辞去代理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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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政府副市长转岗当选本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必须及时辞去副市长职务,有法可依,合乎法理.
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透视这一条款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兼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如果担任"一府两院"的职务,必须依法辞去本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职务;相反,如果被选为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也必须辞去本级"一府两院"的职务才合乎法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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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2月3日,重庆市三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十四次会议,接受了王鸿举辞去市长职务的请求。决定任命黄奇帆为代理市长。当天,王鸿举到市人大常委会会场上,宣读自己的辞职报告(据《重庆晚报》12月7日)。有人认为,王鸿举亲自到人大常委会上宣读辞职报告,不仅表明政府责任意识的增强,而且对于强化人大的任免权和监督权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称道、应当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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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2006年2月9日。在湖北省当阳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上.当阳市人民法院雷某的院长职务被罢免,这是该市建立人大常委会25年来。人代会上首次依法行使罢免权。在大会上,大会主席团向大会提出了关于罢免该市法院雷某的法院院长职务的议案,并作了罢免的说明。雷某在任职期内工作严重失职.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民众反映强烈。此前,他的党内职务及当阳市五届人大代表的职务已被撤销。人代会上行使罢免权.这在全省乃至全国并不多见(见《三峡日报》2006年2月25日一版)。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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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如果担任上述职务,必须向常务委员会辞去常务委员会的职务."这表明无论是谁,或者他曾经在"一府两院"担任过什么职务,一旦当选为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就必须辞去原有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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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重庆市原市长王鸿举辞去市长职务时,亲自到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上宣读辞职报告”的报道,颇感新鲜,并对王市长的人大意识颇有感慨。王鸿举的举动,表现出了政府领导人接受人大监督的胆识和气魄,使我们从中看到了政府尊重人大、理解人大、责任意识的增强,值得称道,这对强化人大的任免权和监督权无疑具有积极意义。笔者以为,这种离任政府官员到人大“辞行”的方式,应当成为一种制度,加以规定推广。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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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人大常委会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的正职领导因故出缺或不能担任职务时,按照法律规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从同级副职领导人员中推选或决定代理的人选.对于决定的代理职务是否履行辞职程序,存在不同的看法和处理方式.笔者认为,经过人大常委会会议形成的决定,具有其严肃性和法定性,特别是决定职务事项就显得更加重要、严谨.对于决定的代理职务经过法定程序选出“正职”后,应视其情况进行处理.比如对没有被安排为“正职”领导的代理者,就应当辞去代理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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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副市长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不辞去副市长职务明显违法,必须依法辞去副市长职务.
首先,宪法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据此规定,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是人大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之一,不能兼任国家行政机关职务,这是宪法的刚性约束.副市长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如果不辞去行政职务,在其转任人大领导后继续担任副市长与这一规定明显冲突,显然是违反宪法规定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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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来,不断有人大代表或常委会委员因自感没有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而自动请求辞去该职务的消息,这是一种好现象。但现在又冒出由组织部门和人大常委会通知大批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消息,这就有点不可理解了。例如,宁波市某县干部刘方(化名).2003年当选县人大代表。2004年夏,刘获得提升,出任县政府某局局长。任职前,组织部门与他谈话,请他考虑辞去人大代表职务。不久,刘又接到县人大常委会的通知,建议他辞去人大代表职务。而按规定,他的人大代表任期还有4年。刘开始感到“很突然”,思考再三,最终还是递交了辞职报告。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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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认为,从其表面看似乎没有什么大问题,但在同时担任监督与被监督职务上就有悖于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作为副市长在人代会当选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之时,就应及时主动向人大常委会提交辞去一项职务的请求.
法律规定必须辞去其中一项职务.宪法及地方组织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职务.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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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5月9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人民政府原市长许宗衡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许宗衡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9年,许宗衡利用担任中共深圳市委常委、组织部长、市委副书记、深圳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市长的职务便利,为深圳市顺嘉高新建材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岗区区委原书记余伟良等九个单位或个人,在变更土地规划、承揽工程、职务升迁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多次收受相关人员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318万余元。案发后,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 相似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