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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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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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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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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  相似文献   

4.
第一条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不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5.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同日公布。)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四条第二项中的“储蓄存款利息”。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开征时间和征收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此外,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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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 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第三条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365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  相似文献   

8.
(1994年1月28日国务院令第142号发布)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税法第一条第一款所说的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相似文献   

9.
[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文(令)号]主席令第66号[公布日期]2007.6.29[类别]经济法.税务[施行日期]2007.6.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十二条修改为:“对储蓄存款利息所得开征、减征、停征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10.
(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通过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11.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草案)》的议案,为了深化税制改革,简化税制,公平税负,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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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7.12.29[施行日期]2008.3.1[文(令)号]主席令第85号[类别]经济法.税务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二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同时,对“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一”的附注作相应修改。本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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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2011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8号公布3.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作如下修改  相似文献   

14.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9号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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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1年7月19日国务院令第600号公布2.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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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年12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2号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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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05.12.19[施行日期]2006.1.1[文(令)号]第452号令[类别]经济法·税务[同时修改法规]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案例》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作如下修改:一、第十三条修改为:“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二、第十八条修改为:“税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说的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是指纳税义务人按照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合同规定分得…  相似文献   

18.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1994年1月,我国颁布实施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次将按内外籍人员、不同应税项目设置的多个个人所得税法规统一成一个税法,扩大了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范围,增列了应税项目,调整了部分税率,并且引入了税收意义上居民的概念。  相似文献   

19.
从国际上看,个人所得税法的改革呈现出以下特点:税收收入规模大、遵循国际竞争力原则、"宽税基、低税率"、普遍实行综合所得税制、实行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机制。我国现代化建设已进入"黄金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相伴的发展阶段,收入差距和财富分配呈现日益严重的两极分化现象,成为影响经济发展、威胁社会和谐的焦点问题。  相似文献   

20.
分配正义与个人所得税法改革   总被引:2,自引:0,他引:2  
为解决收入分配格局中劳动报酬比例过低和居民收入比例过低的突出问题,需要高度重视税收调节在实现分配正义中的积极作用。为此,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目标应当是在逐步提高个人所得税收入规模的基础上,侧重于强化其调节收入分配的功能,选择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课税模式。在个人所得税立法中,实体制度建构的重点是完善费用扣除制度,改革和优化税率结构;征管程序制度变革的关键是建立源泉扣缴与自行申报相结合的征管模式,健全个人收入信息监控制度。应当制定推进个人所得税法改革的工作意见,加快税收征管法修订步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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