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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似文献
 共查询到19条相似文献,搜索用时 78 毫秒
1.
邓建鹏 《中外法学》2006,(5):610-623
一、健讼的社会清代诸如江苏、浙江、江西、湖南、安徽等经济较发达、人口密集的中国东南地区,民事争讼日渐繁多。健讼现象在地方官员的著述中屡屡可见。在当时经济发达的苏南一带,健讼被称为江南之最。一代名幕汪辉祖亦曾记载湖南宁远县一带的健讼风气:“向在宁远,邑素健讼。”在徽州,民间好讼之风似乎较前朝更为加剧。直至清末,徽州健讼之风亦仍未曾停息。时任知府刘汝骥认为“徽州健讼之风本甲於皖省。”  相似文献   

2.
在英租时期,威海卫地区诉讼案件的增多,主要是由于法庭适用中国化的审判规则对中国人有亲和力、诉讼的收费较低、调解的效力不确定,民众乐于诉讼等原因;同时也反映了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的进步。  相似文献   

3.
侯欣一 《法学研究》2006,(4):150-160
以清代地方志为基本史料,用实证的方法对清代江南地区民间的健讼问题进行考察,可以看到导致健讼产生的根本原因一是人口的膨胀,二是中国传统的专制制度的弊端。健讼给地方财政造成压力,加速了传统社会的解体,客观上有利于清末司法改革的推行。  相似文献   

4.
宋代是一个具有强烈时代特征的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为数不多的任法而治的朝代。在以“无讼”为价值取向的中国古代社会历史进程中,宋代出现了受官方肯定的健讼现象。本文以宋代社会背景为研讨视角,通过对宋代政治经济与法律制度发展状况的考察,为当代我国的诉讼法制建设找寻借鉴。  相似文献   

5.
12世纪是英国历史上富有创造性的时期,是一个产生新事物、新思想的时期,是一个知识复兴、大学兴起的时期.12世纪也是法律的世纪.人们思考法律,评论法律.正是在这样的氛围中,产生了一种司法行政的新形式,叫巡回法庭.它是地方司法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将王室权威尽可能广泛地延伸至公众的一个主要途径.既是到地方巡游和视察的王室法庭,也是强化和扩大的地方法庭;既是王权与地方冲突和合作的集中表现,也是普通法与地方惯例交锋、融合的媒介与渠道.  相似文献   

6.
利用多种类型的不同史料所作的综合分析显示,明清以来的很多区域均不同程度地呈现出词讼数量激增而非民众普遍“厌讼”的社会景象。而在诸种史料之中,那些关于地方衙门所收词状数量的记载,既对我们认识当时社会的诉讼实况有所帮助,也容易产生一些误导性的影响。其关键在于,衙门所收词状的总数,并不能被直接等同于讼案的实数,因为这些词状之中,有大量是属于针对某一相同案件的催呈或投词。重思明清时期的诉讼文化,不仅需要对明清衙门所实际面临的词讼压力谨慎估量,还应该对明清官方所常用的“细故”、“鼠雀细事”等称谓的微妙意涵,以及健讼之风的区域性差异加以关注。片面坚持“厌讼”旧论固然会使我们错失对问题的全面认识,但如果对一些相关史料不加仔细辨析便转而径自强调“健讼”新说,也容易堕入矫枉过正的陷阱。  相似文献   

7.
《1901年枢密院威海卫法令》是英国统治威海卫的根本大法,确定了威海卫的政治结构及运行方式。它的三个基本内容:直辖统治、专制统治、直接统治与间接统治,为英国在威海卫实行殖民统治确定了前提、基础和手段方式,是英国在威海卫实行殖民统治的三个重要标志,体现了英国殖民统治威海卫的本质及特性。  相似文献   

8.
合议庭(独任法官)在法庭上正确运用诉讼法律规范和原理对医疗纠纷鉴定结论进行法庭审查并做出合法的判定,才能查明医疗纠纷的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本文以医疗纠纷鉴定结论的法庭审查为基本问题,结合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裁判实务中的实际情况,以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裁判实务为出发点,提出重新构建医疗纠纷鉴定程序及相关制度、机制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9.
郝从宇 《证据科学》2006,13(4):255-267
合议庭(独任法官)在法庭上正确运用诉讼法律规范和原理对医疗纠纷鉴定结论进行法庭审查并做出合法的判定.才能查明医疗纠纷的事实,做出公正的裁判。本文以医疗纠纷鉴定结论的法庭审查为基本问题,结合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裁判实务中的实际情况,以医疗纠纷民事诉讼裁判实务为出发点,提出重新构建医疗纠纷鉴定程序及相关制度、机制的初步设想。  相似文献   

10.
2006年元旦过后,庭里分给我一个简易的盗窃案件。这个案件中的被告名叫石磊,今年21岁。2005年9月2日,在北京站二楼因偷了一位女士的行李箱,被车站民警发现,随即被刑事拘留。对于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来说,这种案件并不新鲜,但石磊父亲那些急切的话语和期待的眼神让我久久不能忘怀。急切的父亲和冷漠的儿子1月5日上午,我刚刚拿到案卷,就接到楼下保安的电话,他说法院大厅内有一个人要见我,自称是石磊的父亲。当时我就愣了,通常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不是很清楚案子的进程,只有法官向被告人发应诉通知书时询问了家属的联系方式,通知了家属,他们才会知道…  相似文献   

11.
This article considers the organizations, financial patrons, and lawyers involved in two significant campaign finance cases decided by the Roberts Court: Citizens United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and McCutcheon v. Federal Election Commission. The research indicates that these elements of the support structures for litigation on both sides of these cases, like the justices to whom they direct their advocacy, fall into well‐defined opposing and partisan camps. It also suggests that strategic case selection on the challengers' side, the diversity of organizations supporting their positions, their network and coordination, and a simple and powerful frame around which to rally may have contributed to their success and to the Roberts Court's fundamental reshaping of campaign finance doctrine.  相似文献   

12.
法院诉讼行为要论   总被引:6,自引:0,他引:6  
廖永安 《法学家》2003,(2):47-55
民事诉讼行为是民事诉讼法学的一个基本理论范畴.按照德国法学家绍尔(Sauer)的说法,“诉讼行为之概念乃为诉讼法之中心”.此说虽有夸张之处,但从大陆法系诸国法学的现状来看,诉讼行为理论实为构筑民事诉讼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石之一……  相似文献   

13.
熊跃敏 《现代法学》2007,29(2):91-98
强调当事人自我责任的辩论主义是19世纪自由主义思潮在民事诉讼中的反映。辩论主义提供的只是关于民事诉讼基本构造的指导性法理,而不是彻底否定法院职权探知的理由。在辩论主义的百年变迁中,始终伴随着对其内涵的全面限制及法院协助当事人提供事实与证据义务的普遍强化。我国《民事诉讼法》在确立辩论主义原则时,应重视在诉讼资料收集层面当事人与法院的协作,强化法院的实体性诉讼指挥义务并赋予辩论主义新的内涵。  相似文献   

14.
15.
根据1999年组织法条例第18条关于国家公职人员刑事诉讼的授权规定,经最高法院全体会议批准,为了最高法院刑事审判庭启动国家公职人员诉讼程序,最高法院院长由此发  相似文献   

16.
论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作业   总被引:26,自引:0,他引:26  
我国民事诉讼体制作为一个当时计划经济体制时代的产物,必然打下彼时代的痕迹,彼时代的社会特征是利益的非多元性、主体的非独立性。这一社会特征在民事诉讼上的反映是:在民事诉讼中忽视民事纠纷主体的自主性和主导性,突出的是法院的职权干预。在这种诉讼体制下也必然忽视当事人之间合意对民事诉讼解决纠纷的积极作用,导致我国民事诉讼规范和程序在本质上缺乏与市场经济社会实质相一致的精神--民事诉讼的契约化。因此,在当下思考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正时,我们就必须考虑如何将契约精神置入民事诉讼法规范和程序之中,以表达民事法律主体在民事纠纷解决过程中的自治性和主体性。本文系统地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契约精神缺失的原因,民事诉讼契约化与民事诉讼体制转型的关系以及诉讼契约化的制度建构,为完善民事诉讼法提供了一个新理念和思路。  相似文献   

17.
18.
为推进和规范在线诉讼活动,完善在线诉讼规则,依法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等诉讼主体的合法权利,确保公正高效审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相似文献   

19.
非正式开庭研究   总被引:5,自引:0,他引:5  
"非正式开庭"之命题令人眼前一亮。对于现今一直寻求司法制度改革和司法制度现代化的中国法律界来说,这的确是一个饶有兴味、别开生面,且具有现实意义的话题,故作者的观察能力和解析能力应该得到称赞。但与此同时也不能不意识到,这实际上是一个虽然敏锐,但却很危险的立论。作者通过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比较法学以及实证调查的方法,对所有可归入其命题范围的司法活动甚至司法外活动进行了分析研究,归纳、阐释和论证了"非正式开庭"的现实存在及其合理性,试图为司法活动突破传统的"正式开庭"的羁绊,更有效地走向依法治国开辟新的路径。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即在司法改革过程中,不能"站在东方向西看",而必须站在中国的土地上解决中国问题,近年来以开庭审理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实际上走入了误区,而"非正式开庭"则有可能提供一种新的改革思路。但是,这是一个涉及甚多的立论,甚至"非正式开庭"命题能否成立都有探讨余地,何况哪些司法活动可以纳入其中,能否纳入其中都是难得定论的问题。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把握不妥当,倒真有可能南辕北辙。所以,这是值得学者们关注和深入探讨的重要问题。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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