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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共同过失犯罪的立法完善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樊舸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0,(5):69-73
我国刑法明文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这一方面在立法上承认有共同过失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又不确认其为共同犯罪,这与现实情况及共同犯罪的法理极不相称。因此,我国刑法在立法上确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并完善共同犯罪人和刑事责任的规定,确属十分必要。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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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共同过失犯罪已成为了不可忽视的犯罪现象。但由于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犯罪为共同故意犯罪,因此共同过失犯罪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成立共同犯罪一直未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本文认为刑法理论需随实践发展需要而不断完善,应当摆脱传统共同犯罪的定义限制,将传统共同犯罪理论扩张为适应刑法发展需要的共同故意犯罪与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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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我国多数学者否定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认为其中一个很重要原因是混淆了共同过失犯罪和竞合过失犯罪,所以正确界定共同过失犯罪和竞合过失犯罪是承认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的核心和关键。另外,我国已有学者开始承认共同过失正犯,但对过失犯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普遍持否定态度。本文分析认为对于过失犯的教唆犯应予承认,而对过失犯的帮助犯一般不应承认。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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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能否成为共同犯罪一直是共同犯罪研究问题的热点。不可否认共同过失是共同犯罪形式的一种。我国刑法的通说并不承认过失的共同正犯,但司法实践中已产生了许多共同过失犯罪的案例,各个法院对其也没有统一的规定。所以对过失犯罪正犯问题的研究实为必要的。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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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明确把共同过失犯罪定位于一般过失犯罪之中,否认共同过失犯罪为共同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司法人员通常运用共同犯罪理论来解决在法律规范上不认为是共同犯罪的过失犯罪的刑事责任。因此,有必要对共同过失行为构成犯罪后的每个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单独研究,笔者认为,应该从三个方面予以考虑。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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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过失犯罪的行为人之间也有意思联络,但这不同于共同故意犯罪的意思联络,它只需要对过失实行行为有一般的意思联络即可,应当基于这一意思联络而主张承认共同过失犯罪。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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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发展促使过失犯罪领域出现了新形态,主张过失共同犯罪的学说日渐引起关注.当前的争论主要限定在刑法诠释学的范畴内进行,大陆法系主流立场尚不承认过失共同正犯的成立,行为共同说作为其理论根基并非绝对;当违反共同注意义务的行为整体上对特定法益形成了具有结果属性的现实危险,其中的危险行为直接导致了损害结果,并且在规范判断上存在择一或者重复的因果关系时,过失共同正犯得以成立.承认过失共同正犯不违反罪刑法定主义,是否承认其实牵涉到其他实质考虑.过失共同犯罪理论应限定在过失共同正犯领域,具体适用主要有三种类型.共同犯罪向过失犯领域扩张,合理反映了现代风险社会下的刑法应对,也体现了刑事实体法对被害人法益的重视,我国将来在立法论上有必要予以肯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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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刊2001年第8期《共同过失犯罪成立否》(下简称该文)一文的作者“站在肯定共同过失犯罪的立场上,主张共同过失犯罪的刑事问题,应由共同过失正犯共同承担责任。”并建议将共同过失犯罪补充到我国刑法中。然而,笔者认为,共同过失犯罪不能成立,不能将其作为共同犯罪的一种形态规定在我国刑法中。下面,笔者就这一问题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具体分析: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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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犯问题 总被引:1,自引:0,他引:1
共同犯罪的复杂性和想象竞合犯的复杂性使得两者纠集在一起时,更显得异常复杂。由于我国刑法不承认共同过失犯罪,因而单独犯因事实认识错误形成想象竞合犯的理论不适合共同犯罪的想象竞合问题。由于共同犯罪人分为不同种类,因而必须对共同正犯、教唆犯、帮助犯的想象竞合问题所具有的特质进行分别探讨,寻找出不同的处理标准。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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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佳佳 《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2,14(2):93-99
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基于相同的过失共同造成损害结果即为共同过失犯罪,但现有的共同犯罪理论和行为理论并不能合理解决这类行为的定罪量刑问题。重构行为理论,将行为理解为"行为人运用一定的主客观条件作用于特定的人或物的存在状态的过程",过失共同犯罪就是行为人之间在相互利用对方行为之际,应当控制而没有控制,最终造成了实际损害结果,所以应当分别按照过失犯罪定罪处罚。 相似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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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刑法学界对过失共同正犯的争议起源于对共同犯罪本质的不同理解--"犯罪共同说和行为共同说的对立".我国刑法通说否认过失共同正犯,这迫使司法实践中法官"偷偷"适用"部分实行全部责任"的共犯处罚原则来处理过失犯罪案件.确立这一理论必须排除"规范否定说"、"意思联络缺乏说"和"罪刑均衡违反说"三大障碍.过失共同正犯同样具有共同实行的意思表示,共同注意义务才是过失共同正犯成立的本质. 相似文献